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26 |
标题 | 三晖电气:关于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潘云峰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知悉潘云峰先生之配偶沈亚萍女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8日存在因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潘云峰先生及其配偶沈亚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沈亚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2、经核实,潘云峰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沈亚萍女士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潘云峰先生及沈亚萍女士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潘云峰先生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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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6 |
标题 | 三晖电气: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潘云峰:经查、你作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配偶沈亚萍于2024年2月8日买入52,9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22,494元,并于2024年3月8日卖出33,8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69,82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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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6 |
标题 | 关于对潘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配偶沈亚萍于2024年2月8日买入52,9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22,494元,并于2024年3月8日卖出33,8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69,82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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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关于对潘云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80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5日,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电气)披露公告显示,你的配偶沈亚萍于2024年2月8日买入三晖电气股票52,900股,成交金额422,494元,于2024年3月8日卖出三晖电气股票33,800股,成交金额为469,82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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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5 |
标题 | 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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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02 |
标题 | 三晖电气: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35号 |
批复原因 |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贵所《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对年报问询函中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分析,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部分关注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专项意见。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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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6 |
标题 | 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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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三晖电气:股票停牌自查暨复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郑州三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7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认真进行了自查,同时询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情况。现将关注函中的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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