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20 |
| 标题 | 关于对张丽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4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44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4年6月26日至8月2日期间,你的配偶江云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18,000股,成交金额506,330元,累计卖出11,000股,成交金额326,871元。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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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9-19 |
| 标题 | 视源股份: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张丽香女士的配偶江云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丽香女士和江云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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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9 |
| 标题 | 视源股份: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44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4年6月26日至8月2日期间,你的配偶江云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18,000股,成交金额506,330元,累计卖出11,000股,成交金额326,871元。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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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18 |
| 标题 | 关于对张丽香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58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配偶江云在2024年6月至8月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8,000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506,33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000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326,871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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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6 |
| 标题 | 视源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2号 |
| 批复原因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2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分析,现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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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2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2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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