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9-27 |
标题 | 新宏泽:关于监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吴桓桓女士之配偶黄延涛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黄延涛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桓桓女士和黄延涛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黄延涛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延涛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69元上交公司。
2、经吴桓桓女士确认,吴桓桓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吴桓桓女士亦未告知黄延涛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黄延涛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黄延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吴桓桓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吴桓桓女士和黄延涛先生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其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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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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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7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为9,437.97万元。2023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10.90%,调整后公司净利润为8,409.65万元。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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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1 |
标题 | 新宏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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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14 |
标题 | 新宏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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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旭红、朱友松)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48号 |
批复原因 | 杨旭红、朱友松构成共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没收杨旭红、朱友松违法所得12,805.24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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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2号 |
相关法规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7月29日,新宏泽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华商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该所接受新宏泽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品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张鑫、刘品签字及华商律所盖章确认。经查,张鑫、刘品两名律师并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系华商律所另一律师。华商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张鑫、刘品作为上述法律业务的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华商律所和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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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5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3号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对被评估标的提供的说明进行核查验证。
二、未对获取的收入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二、未对获取的收入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四、未对获取的直接材料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五、评估工作底稿存在缺漏。 |
批复内容 | 对众联评估和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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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4 |
标题 | 新宏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事项。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对机器设备资产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
(二)将子公司2018年期后结算年终奖计入2019年损益的依据不充分。
(三)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四)合并报表中商誉未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2019年报表列报的商誉金额存在错报。
(五)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重要参数合理性依据不充分。
(六)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不准确。
(七)未对资产负债表日有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 |
批复内容 | 对新宏泽和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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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8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26日,新宏泽就莫某、六某某、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决莫某、六某某将其控制的联通纪元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2套及网银U盾1枚交付公司保管,并赔偿公司商誉减值损失9733.81万元(后公司申请变更为5500万元)。湘桥区法院分别于4月26日、27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有关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但公司迟至5月11日才对外披露相关诉讼情况。而且,公司于5月6日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中所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宏泽、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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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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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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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2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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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联通纪元被出具澄国税税通[2017]100216号《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澄国税税通[2017]100216号 |
批复原因 | 联通纪元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利息收入未及时确认、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相关费用汇缴时未调整。 |
批复内容 | 被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465,282.54元,并相应缴纳滞纳金184,466.30元。 |
处理人 |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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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8 |
标题 | 联通纪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澄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锡澄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28日,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联通纪元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控制器按下水泵房联动按钮无动作,消防水泵房内消防泵打至自动即启泵,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给予联通纪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2016年8月16日,联通纪元及时缴付了上述罚款,并对消防故障问题进行了整改. |
处理人 | 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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