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2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59号 |
批复原因 | 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陶坤违法所得1,477,933.72元,并处以4,433,801.1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2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57号 |
批复原因 | 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责令王齐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王齐萍违法所得199,068.17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2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3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58号 |
批复原因 | 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吕斌违法所得85,665.84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罚决[2022]7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 |
批复内容 |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3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罚决[2021]14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25日我局采你单位设施排口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测,设施排口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你单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另查明,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又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再查明,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对不正常运行一期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26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环罚决[2021]115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
批复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8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环罚听告[2021]1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环罚听告[2021]108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单位)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8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8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听告[2021]8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8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8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听告[2021]89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7月11日、7月17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8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锡山环听告[2021]9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听告[2021]9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7月17日、7月23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15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锡山环听告[2021]8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25日、7月12日现场执法检查,采你单位设施排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测,设施排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
处理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1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端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7月17日,你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5万股,减持前你持有公司股份4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5%。你在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你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提示性公告,违反了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20 |
标题 | 洪汇新材:关于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或“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下午接到自然人股东许端平书面通知,其名下持有的洪汇新材首发上市前股份于2017年7月17日以均价37.978元/股卖出5万股。许端平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4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5%;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1.23%,占公司总股份0.05%;本次减持后许端平持有公司股份4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许端平的上述减持行为未履行其在洪汇新材首发上市前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作出的减持承诺。 |
批复内容 | 此次事件虽然由于许端平本人对自身及其家人约束管理不严造成,但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公司及持续督导机构将持续对其进行培训提醒,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诺,遵守证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此次事件进行的处理。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