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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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08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之配偶王筱楠女士于2024年7月23日减持公司股票,而朱治国先生于2024年2月6日购买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治国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的价差收益15,228元上交至公司。
朱治国先生及其配偶王筱楠女士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股票交易相关监管规则,包括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等规定。
公司将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相关培训活动,积极沟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已要求所有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必须征得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尽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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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8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53号 |
批复原因 | 朱治国: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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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7 |
标题 | 关于对朱治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朱治国:
经查明,你于2024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股票17.61万股,成交金额为37.41万元;你的配偶王筱楠于2024年7月23日卖出华东重机股票1.88万股,成交金额为5.39万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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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13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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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1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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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2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抄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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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3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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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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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0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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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0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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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0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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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9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9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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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2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2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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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8 |
标题 | 华东重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9月21日发来的《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24号)。 |
批复内容 | 对于问询函中所关注问题及相关要求,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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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06 |
标题 |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5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58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2015年4月28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4.5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29%,但未按规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予以预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传达,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讨论和分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信息披露等方面法规的培训,确保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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