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6 |
标题 | 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2019年存在多计提职工薪酬奖金852.65万元、重复记账推广费用117.3万元以及未及时进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变更导致2019年多转回信用减值损失2,135.47万元等情形。鉴于上述事实,公司依据会计准则对受事项影响的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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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8 |
标题 | 关于对王跃荣、陈海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83号 |
批复原因 | 王跃荣、陈海宁:经查,我局发现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会计估计变更不及时二、部分费用冲减错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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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清峰、何航、邹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9号 |
批复原因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清峰、何航、邹昕: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估计变更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未对大额跨期费用进行审计调整
三、未对政府补助列报错误进行审计调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王清峰、何航和邹昕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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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龙洲股份: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53号 |
批复原因 | 一、会计估计变更不及时
二、部分费用冲减错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尽快更正披露上述事项;二是组织和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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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
标题 | 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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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0]5号 |
批复原因 | 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涉嫌在限制转让期交易“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股票。
经查明,兆华投资、兆华创富涉嫌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兆华投资、兆华创富为一致行动人
龙洲股份2017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分别发行股份46,212,499股、2,245,910股,分别占龙洲股份重组完成后总股本的12.33%、0.60%。
毋一兵为兆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也为兆华创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毋一兵对兆华创富的所有投资具有决
策权,兆华创富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交易龙洲股份股票的行为,系由毋一兵动议、决策和操作;兆华投资、兆华创富持有龙洲股份的证券账户,其交易由毋一兵直接负责操作。此外,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在2016年9月14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30日通过龙洲股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自认互为一致行动人;龙洲股份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亦公告兆华投资、兆华创富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兆华投资、兆华创富为一致行动人。
二、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在限制转让期交易“龙洲股份”情况
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合并累计减持“龙洲股份”35,053,082股,占龙洲股份总股本(562,368,594股,下同)的6.23%。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在减持比例达5%时未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兆华投资、兆华创富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2月19日持续减持龙洲股份;2020年2月19日,兆华投资发生减持,导致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合并累计减持比例首次达到龙洲股份总股本的5%。但兆华投资、兆华创富未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停止减持,而是在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继续减持至龙洲股份总股本的6.23%,(涉及超比例减持1.23%,涉及减持股数6,934,652.3股、减持金额26,813,037.25元)。其中兆华投资、兆华创富分别超比例减持约1.2154%、0.0177%,超比例减持股数分别为6,835,052.3股、99,600股,超比例减持金额分别为26,387,569.25元、425,468元。
兆华投资、兆华创富于2020年2月22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相关减持情况进行了披露,且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未再买卖“龙洲股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兆华投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60万元;
二、对兆华创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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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8 |
标题 | 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2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4月30日合计持有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72,687,6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你们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你们通过本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35,053,0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你们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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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4 |
标题 | 龙洲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08号 |
批复原因 |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08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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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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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0 |
标题 | 龙洲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6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28日,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6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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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11-1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21号 |
批复原因 | 任良成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累计买入“龙洲股份”161,750,710股,金额1,460,880,220.69元,累计卖出161,750,710股,金额1,476,518,525.98元,盈利13,159,461.19元。具体交易情况为:
2014年7月4日至7月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累计动用资金132,736,738.09元,连续、大量买入“龙洲股份”,累计买入16,050,239股。其中7月7日,账户组买入14,316,584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56.65%。持有“龙洲股份”流通股占总流通股比例迅速增加,由1.21%上升至9.99%。截至7月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龙洲股份”14,316,58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88%。该阶段中伴随反向交易、申报撤单行为,7月7日,账户组反向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6.86%,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总申买量比例为38.48%。其中7月4日、7月7日,账户组申报价量异常,高价申买、申买撤单手法较显著。此阶段“龙洲股份”的股价从7.99元涨至8.52元,涨幅为6.63%。
2014年7月8日至8月8日,期间共2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龙洲股份”流通股占总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的有20个交易日,持有“龙洲股份”流通股占该股总股本比重在5%以上的有13个交易日;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都有交易,且交易量占该股总交易量比重较高,占比在20%以上的有16个交易日,占比在3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全部存在反向交易,且反向交易量占该股总交易量比重较高,占比在20%以上的有10个交易日,占比在30%以上的有2个交易日;全部存在申报撤单行为,且申买撤单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较高,占比在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占比在30%以上的有18个交易日,占比在40%以上的有10个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有22个交易日存在少量对倒行为,账户组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在1%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占比为1.37%;大部分交易日申报价量异常,高价申买、申买撤单手法较明显。此阶段“龙洲股份”的股价从8.77元涨至10.32元,涨幅为17.67%。
2014年8月11日至8月14日,账户组继续以反向交易方式大量买卖,同时存在申报撤单,并大量卖出减持获利。期间,有2个交易日存在申报撤单行为,且申买撤单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均在30%以上,至2014年8月14日,账户组卖出全部股份。此阶段“龙洲股份”的股价从10.31元下跌至9.50元。
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龙洲股份”未有重大公告,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均没有变化,但股价从7月4日的7.99元(收盘价)涨至8月14日的9.50元(收盘价),涨幅为18.90%。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7.64%,偏离11.26%;同行业(运输)指数涨幅为6.58%,偏离12.32%。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99,994,704.47元,并处以199,989,408.9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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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龙洲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现就相关情况的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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