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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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6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经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部分公司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项目发生额大幅变动原因等问题。
批复内容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5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27号
批复原因2024年7月5日晚,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存在错漏。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信息”“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等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同时《2023年年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营业收入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遗漏。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5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4]36号
批复原因经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部分公司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项目发生额大幅变动原因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5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2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鹏)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9号
批复原因一、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二、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情况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高鹏55,094,244.94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44.9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1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3号。
批复内容现将检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14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15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15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08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8]17号、福建证监局[2018]1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7年12月1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转让部分林木资源,并于2017年12月17日与将乐县金山林场签订林木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确认收入5,062.37万元,结转成本214.66万元,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847.71万元,占2017年全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7.36%,占2016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9.62%。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合同属于重大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林煜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批复内容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84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0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84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予以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31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6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集团”)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向金森集团转让你公司下属细胞工程种苗繁育中心、将乐县绿园经营分公司和将乐县金森林木种苗有限公司紫薇产业园分公司部分资产,作价86,572,531.95元,并约定金森集团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你公司全部支付。根据你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披露的对本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的回复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仅收到资产转让款23,761,986.45元。你公司与金森集团签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金森集团按年利率4.35%支付其余欠金额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并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欠金额。金森集团于2016年1月27日支付50,00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支付余欠款项12,810,545.50元。就上述金森集团逾期付款与签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2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7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7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57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对《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的回复公告,我部关注到如下事项。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2017年6月5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连城兰花78%的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草案内容,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证监会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国熙、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关于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饶春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实际控制人饶春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连城兰花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连城兰花78%的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草案内容,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证监会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饶春荣作为连城兰花的实际控制人,系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重组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饶春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关于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新胜、任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连城兰花78%的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草案内容,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证监会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金森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于2015年1月出具的《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连城兰花2012年至2014年9月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曾新胜、任民作为福建金森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连城兰花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曾新胜、任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4-10
标题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王晶、田小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连城兰花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连城兰花78%的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草案内容,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证监会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王晶、田小珑在为连城兰花出具的2012年至2014年9月审计报告中称,连城兰花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连城兰花在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王晶、田小珑作为连城兰花2012年至2014年9月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签字会计师,未能及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连城兰花存在的虚增收入情况,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连城兰花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9月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晶、田小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2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在2014年5月,开展了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投证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立项尽职调查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取得连城兰花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发现连城兰花虚构对蔡某其等7家经销商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投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1款,《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26条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中投证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新胜、任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2
标题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5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2
标题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93号、中国证监会[2016]94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51号、闽调查通字15011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字15011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熙、应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饶春荣、巫永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5年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3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4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5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42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出售两家分公司、一家子公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于2015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2015年12月7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题一:请结合拟转让资产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说明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转让对公司未来业务持续发展、经营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问题二:请详细说明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之后,你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如果存在,请说明你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 问题三:请详细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是否将增加你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未来的关联交易,增加的关联交易是否会对你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43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22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43号)。问询函要求: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99.11万元,同比增长3.14%;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45.72万元,同比大幅下滑89.43%。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请以列表方式列示你公司2015年上半年,2014年全年和2014年上半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并说明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的销售费用为187.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35%,其中广告宣传费用为0.5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9.29%。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销售费用降低是否会对公司未来销售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 四、“你公司报告期内预付款项为38,106.17万元,其中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的原因为林权手续变更未完成。请说明你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名对象的名称,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进展情况及未完成原因,是否存在潜在权属纠纷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截至本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5,000.00万元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17,965.50万元。请结合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对还款安排予以说明。”
批复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9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调查通字15011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字15011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2
标题福建金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调查通字15011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字15011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1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交易所要求对其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应交易所要求,公司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3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52号
批复原因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报材料并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于2015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2015年2月11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协商内容等情况说明 二、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分析和合规性分析的说明 三、关于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 四、关于公司在重组方案披露后到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说明,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五、知悉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批复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4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经核查发现内容有误。
批复内容应交易所要求,现予以更正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09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5号),《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 (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不规范。 (三)独立董事未充分履职。 二、内幕交易防控不到位 未制作重大事项的进程备忘录。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决定》后董事会立即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入剖析,查找症结,深刻反思,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形成了整改报告。本整改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司对照《决定》逐项落实整改内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今后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监督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内幕信息防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3年半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内容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一、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下降,营业成本增长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更快情况。 二、关于公司本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情况及销售模式。 三、关于公司本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情况。 四、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减少的情况。
批复内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于2013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2013年8月29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03
标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5号),《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 (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不规范。 (三)独立董事未充分履职。 二、内幕交易防控不到位 未制作重大事项的进程备忘录。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责令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 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自理,加强内幕交易防控; 二是严格开展内部问责,严肃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福建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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