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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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关于对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8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9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7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01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你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中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14
标题关于对杨永柱、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0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2]20号
批复原因杨永柱、温萍: ????你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与其他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1,589,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1%。2022年8月9日至15日,你们继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778,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7%。2022年8月20日,你们通过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29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对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的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06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房安然先生之母亲丁召民女士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房安然先生的母亲丁召民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2022年8月5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45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5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24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5号
批复原因公司业务转型支出增加、新成立子公司运营支出增加。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2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9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4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9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8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4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7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约166.48万元,计入其他收益,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3.21%;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200万元,亦计入其他收益,占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8.26%。你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10日才披露《获得政府补助公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07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律师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5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9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8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8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相关问询函后,经与相关人员联系确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1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19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19 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相关问询函后,经与相关人员联系,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1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4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2-26
标题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蒋淑霞、李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蒋淑霞、李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鞍重股份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是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机构。 经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一是虚增服务费收入。 二是虚增贸易收入。 三是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 2016年4月21日,利安达出具审计报告,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披露《审计报告》,所附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且《审计报告》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蒋淑霞、李杰作为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对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对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现场走访工作存在瑕疵和矛盾。 本所认为,蒋淑霞、李杰作为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利安达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九好集团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蒋淑霞、李杰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蒋淑霞、李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蒋淑霞、李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12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虚增服务费收入。 二是虚增贸易收入。 三是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 九好集团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其中所附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经九好集团董事会通过并批准发布,并经九好集团盖章确认。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九好集团作为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好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宝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郭丛军、杜晓芳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以及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荣生作为九好集团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九好集团的业务工作,是九好集团虚增长收入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陈恒文作为九好集团财务总监,是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宋荣生和陈恒文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宝田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四、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和杜晓芳,时任董事兼总裁宋荣生,时任财务总监陈恒文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签字确认。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宝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温萍、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永春、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晓东、副董事长黄涛、时任董事白璐、时任独立董事戴国富、独立董事程国彬、时任独立董事王君,监事韩秀冰、监事蒋辉、监事冯微微,以及时任副总经理杨永伟、财务总监封海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宝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温萍,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永春,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晓东,副董事长、时任董事黄涛,时任董事白璐,时任独立董事戴国富,独立董事程国彬,时任独立董事王君,监事韩秀冰,监事蒋辉,监事冯微微,时任副总经理杨永伟,财务总监封海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贵投资”)和嘉兴九卓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九卓投资”)披露《收购报告书》,鞍重股份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向九贵投资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九好集团出具了《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在《收购报告书》中声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杜晓芳等11人于2016年4月23日在鞍重股份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报告书摘要中披露了《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公司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其中所附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批准发布,并经公司盖章确认;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作为收购方,披露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其中包括含有虚假信息的九好集团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本所认为,九好集团作为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 郭丛军、杜晓芳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以及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宋荣生作为公司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工作,是九好集团虚增长收入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陈恒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是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宋荣生和陈恒文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承担着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上述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九卓投资、九贵投资作为鞍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未能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和杜晓芳,时任董事兼总裁宋荣生,时任财务总监陈恒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对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九卓投资管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鲁杰钢和贠卫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鲁杰钢、贠卫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鞍重股份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是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披露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增发股份方式购买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披露了九好集团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未将3亿元定期存款被质押的事实作为属于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认为,鲁杰钢作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贠卫华作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估值二部项目经理、《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对风险实施及九好集团银行存款实施评估程序不到位,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导致评估值高估,以及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等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鲁杰钢、贠卫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鲁杰钢、贠卫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童星和朱正贵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童星、朱正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鞍重股份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是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披露了西南证券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其中披露了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调查查实的数据不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本所认为,童星、朱正贵作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童星、朱正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童星、朱正贵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童星、朱正贵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童星、朱正贵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史振凯、刘冬、于进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鞍重股份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是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 2016年4月23日,鞍重股份披露了天元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其中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及实质性条件。而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法律意见》未说明九好集团2015年12月31日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未披露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本所认为,史振凯作为天元所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管人员,刘冬、于进进作为《法律意见》的签字律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4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报告》,你公司2016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47.31万元,占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16%,你公司未在2017年2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等4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元所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 二、天元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三、天元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四、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天元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史振凯、刘冬、于进进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二、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问询函后,经认真自查,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杜晓芳、张勇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3号
批复原因日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议: 一、 对杜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 对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九好集团及郭丛军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8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7]28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7]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行为,2015年9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九好集团的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九好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郭丛军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8号、中国证监会[2017]28号、中国证监会[2017]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行为,2015年9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九好集团的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郭丛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宋荣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陈恒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7]31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7]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行为,2015年9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鞍重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永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宝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温萍、高永春、梁晓东、黄涛、白璐、戴国富、程国彬、王君、韩秀冰、蒋辉、冯微微、杨永伟、封海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嘉兴九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4号
批复原因日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九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佳讯飞鸿: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评估复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办调查通字2017192
批复原因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2017年3月15日,中联评估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办调查通字2017192)。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联评估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1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1号
批复原因日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1. 对鞍重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永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宝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温萍、高永春、梁晓东、黄涛、白璐、戴国富、程国彬、王君、韩秀冰、蒋辉、冯微微、杨永伟、封海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1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8号
批复原因日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 责令九好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郭从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宋荣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恒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1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杜晓芳、张勇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9号
批复原因日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拟决定: 1. 对杜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9-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6]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4月22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披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2016年5月27日,鞍重股份因本次交易披露的信息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尚未结案。你作为鞍重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6月14日卖出所持鞍重股份股票15万股,涉及金额427万,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在《报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请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诚信合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06
标题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宝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宝田于2016年6月14日卖出所持鞍重股份股票15万股,涉及金额427万元。2016年4月22日,鞍重股份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披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而因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鞍重股份于2016年5月2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尚未结案。张宝田的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其在《报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本所认为,张宝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3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张宝田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张宝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宝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62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贵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对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浙江九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8号
批复原因因浙江九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浙江九好为鞍重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浙江九好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28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
批复原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6
标题鞍重股份: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9号)。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就贵所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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