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2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所、李岩、陈丽)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5号 |
批复原因 | 瑞华所在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采购与付款流程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1.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2元,并处以1,132,075.44元罚款。
2.对李岩、陈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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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29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85号 |
批复原因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时任董事长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鲍俊、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哲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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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9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7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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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卫林、许孝男、曹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胡卫林、许孝男共同操纵“扬子新材”
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6.40%),基于缓解股权质押和股价下跌带来的资金压力和稳定“扬子新材”股价的目的,负责决策、借入账户和提供资金,并安排许孝男使用“罗某频”“金某强”证券账户操纵“扬子新材”。许孝男知悉胡卫林交易“扬子新材”的目的,按照胡卫林的要求,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作“罗某频”“金某强”2个证券账户通过盘中连续申报拉抬、对倒等方式交易“扬子新材”,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胡卫林与许孝男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操纵“扬子新材”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构成共同操纵“扬子新材”。具体情况如下:
(一)胡卫林、许孝男控制使用2个证券账户
胡卫林于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日实际控制“罗某频”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3日实际控制“金某强”证券账户。许孝男在胡卫林实际控制“罗某频”“金某强”2个证券账户期间,根据胡卫林的安排具体操作前述2个证券账户交易“扬子新材”。
(二)胡卫林、许孝男共同操纵“扬子新材”情况
1.涉案2个证券账户交易和影响情况
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日共372个交易日,胡卫林实际控制“罗某频”“金某强”2个证券账户期间有152个交易日交易“扬子新材”,有77个交易日买入,有112个交易日卖出,有37个交易日有买有卖。自2018年9月11日起,2个证券账户交易以单向卖出为主,直至12月3日全部卖出“扬子新材”。从交易特征来看,在77个买入交易日中,有64个交易日存在拉抬行为,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总数量占账户组申买总数量的平均值为70.80%。其中,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为100%的有26个交易日,超过9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80%的有3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1个交易日。在37个有买有卖的交易日中,有2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竞价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重最高10.94%。
胡卫林实际控制2个涉案账户期间,许孝男在多个交易日通过盘中连续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扬子新材”,抬拉股价意图明显。如2018年2月6日,“扬子新材”当天开盘价7.01元/股,开盘后股价持续震荡下跌,至13:39分时均价下跌至6.56元/股,相对开盘价跌幅已达6.42%。13:40至13:57期间,涉案账户持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并通过对倒的方式,将“扬子新材”股价由6.58元/股拉抬至6.90元/股,拉抬幅度为4.86%,期间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为100%,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市场成交股数比重为36.28%。13:58至14:35期间,“扬子新材”股价震荡下跌,分时均价由6.87元/股下跌至6.73元/股,跌幅达2.04%。14:36至14:50期间,涉案账户持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并通过对倒的方式,将股价由6.73元/股拉抬至7.06元/股,拉抬幅度为4.90%,期间涉案账户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为86.01%,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市场成交股数比重为65.95%。
2.涉案2个证券账户交易“扬子新材”盈亏情况
经计算,胡卫林、许孝男控制使用这2个涉案账户操纵“扬子新材”共亏损3,362,895.23元。
二、胡卫林、曹芸共同操纵“扬子新材”
胡卫林出于维持“扬子新材”股价的目的,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曹芸帮助实施操纵“扬子新材”股价,双方共同筹措操纵所需资金,并约定共同分享操纵所得收益。曹芸提供“曹芸”“蔡某斐”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曹芸”账户组),通过实际操作“曹芸”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以对倒、拉抬等方式交易“扬子新材”,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股价大幅偏离中小企业综合指数(以下简称中小综指)。胡卫林与曹芸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操纵“扬子新材”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构成共同操纵“扬子新材”。具体情况如下:
(一)胡卫林、曹芸控制使用“曹芸”账户组
胡卫林于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曹芸实际控制“曹芸”账户组。曹芸在操纵期间具体操作“曹芸”账户组交易“扬子新材”。
(二)胡卫林、曹芸共同操纵“扬子新材”情况
1.“曹芸”账户组总体交易客观情况
(1)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扬子新材”
操纵期间共计194个交易日,“曹芸”账户组有186个交易日交易“扬子新材”,账户组自2018年3月23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9月13日持股总数达到峰值26,419,649股,占总股本比例5.16%,有30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4%以上。账户组交易“扬子新材”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总量平均约为22.68%,其中,有109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有78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有41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40%,2018年8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79.28%。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重超过20%的有95个交易日,峰值达82.99%;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重超过20%的有49个交易日,峰值达65.54%。
(2)通过对倒、拉抬等方式交易“扬子新材”
操纵期间,“曹芸”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12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重最高为71.37%,其中,超过10%的有4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1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7个交易日。
操纵期间内,账户组共计有17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时段内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30%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同时股价涨幅2%以上情形;共计有3个交易日存在尾市15分钟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账户组申买股数比重30%以上且买成交占比20%以上,同时股价涨幅2%以上情形。
2.“曹芸”账户组分阶段交易客观情况
(1)建仓期
2018年3月23日至9月10日,共计11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有交易,期间累计买入125,991,163股,累计卖出102,973,101股,净买入23,018,062股,期末持股达23,984,342股,占总股本比例4.68%。期间“扬子新材”股价从7.00元下跌至5.75元,跌幅17.86%,同期中小综指累计下跌24.17%,偏离6.31个百分点。117个交易日中,有66个交易日存在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当天申买总量超过30%,且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超过20%情形;有37个交易日存在对倒成交量占当天市场成交量10%以上情形。
(2)拉抬期
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共计5个交易日,账户组在拉抬的同时反向交易,期初持股23,984,342股,期间累计买入7,350,067股,卖出20,800,103股,净卖出13,450,036股,期末持股10,534,306股,期间“扬子新材”股价从5.75元上涨至6.27元,涨幅9.04%,同期中小综指下跌2.18%,偏离11.22个百分点。前3个交易日以买入为主,持股占比于9月13日达到峰值5.16%,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平均为48.76%;后2个交易日以卖出为主,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平均为59.67%。期间有2个交易日存在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当天申买总量超过30%,且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超过20%的情形;有2个交易日存在对倒成交量占当天市场成交量10%以上情形。
(3)出货期
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月7日,共计72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股10,534,306股,占总股本比例2.06%,期间累计买入49,147,116股,卖出59,680,694股,净卖出10,503,578股,期末持股728股。期间“扬子新材”股价从6.27元下跌至4.36元,跌幅30.46%,同期中小综指下跌7.66%,偏离22.8个百分点。有8个交易日存在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股数占当天申买量超过30%,且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超过20%的情形;有22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全市场竞价总成交量比例超过10%情形;有8个交易日存在对倒成交量占当天市场成交量10%以上情形。
3.“曹芸”账户组交易“扬子新材”的影响
操纵期间,扬子新材未披露对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该股走势较中小综指明显异常,建仓及拉抬阶段该股下跌10.43%,同期中小综指下跌25.82%,偏离15.39个百分点;出货阶段该股下跌30.46%,同期中小综指下跌7.66%,偏离22.8个百分点。
4.“曹芸”账户组交易“扬子新材”盈亏情况
经计算,胡卫林、曹芸控制使用“曹芸”账户组操纵“扬子新材”共亏损18,772,368.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胡卫林、许孝男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胡卫林、曹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胡卫林、许孝男共同操纵“扬子新材”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其中对胡卫林处以50万元罚款,对许孝男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曹芸共同操纵“扬子新材”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胡卫林处以75万元罚款,对曹芸处以75万元罚款。
综上,对胡卫林处以125万元罚款,对许孝男处以30万元罚款,对曹芸处以7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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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持股分别为16.4%、16.4%、12.3%,其曾任扬子新材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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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胡卫林)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3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持股分别为16.4%、16.4%、12.3%,其曾任扬子新材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
批复内容 | 对胡卫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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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02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3]3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持股分别为16.4%、16.4%、12.3%,曾任公司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丰)、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创)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吿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
批复内容 | 我会拟决定: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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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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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2106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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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2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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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3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93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7月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扬子新材股票182,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金额51.08万元。2022年7月15日,扬子新材公布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你在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董事金跃国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3号)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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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跃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90号 |
批复原因 | 金跃国:2022年7月15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村”)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7月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减持18.24万股公司股票,合计减持金额51.11万元。你作为扬子新材董事,在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进行股票减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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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5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持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30.00%的股份,是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2021年9月16日,控股股东南宁颐然持有的5,370万股股票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10.49%。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南宁颐然未及时、主动告知扬子新材上述事项,扬子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南宁颐然、扬子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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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关于对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截止2021年9月15日,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持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15,360万股股份,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比例为30%,是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南宁颐然持有的扬子新材5370万股股份(占扬子新材总股本10.49%)于2021年9月16日被司法冻结,但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扬子新材亦未及时查询并督促南宁颐然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履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信息披露义务。南宁颐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5条的规定。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扬子新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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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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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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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21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扬子新材时任总经理胡卫林利用职务之便向扬子新材供应商超比例支付预付款,并将资金拆借至其控制下的公司,形成扬子新材对胡卫林的违规财务资助。2019年9月29日,违规财务资助日最高额为50,424.09万元至56,040.67万元之间,占扬子新材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52%至58%。截止2021年11月30日,余额为24,457.90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时任副总经理许孝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哲峰、时任财务总监鲍俊、董事金跃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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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21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扬子新材时任总经理胡卫林利用职务之便向扬子新材供应商超比例支付预付款,并将资金拆借至其控制下的公司,形成扬子新材对胡卫林的违规财务资助。2019年9月29日,违规财务资助日最高额为50,424.09万元至56,040.67万元之间,占扬子新材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52%至58%。截止2021年11月30日,余额为24,457.90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时任副总经理许孝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哲峰、时任财务总监鲍俊、董事金跃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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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岩、任仲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准确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审计意见关于广泛性判断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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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28 |
标题 | 深证上[2021]966号-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1]9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月30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293万元至2,995万元。4月15日,扬子新材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2,832.48万元。4月27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2,841.68万元。4月29日,扬子新材再次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11,621.39万元。扬子新材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扬子新材《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首次《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盈亏性质相反且差异巨大,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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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22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7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893万元至2,995万元。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7.00万元。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349.2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再次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你公司对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多次预计不准确,且均与实际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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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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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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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9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中介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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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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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16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93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2020年1月2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万至580万。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1亿元。你公司在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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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2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1日,扬子新材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00万元至580万元;扬子新材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扬子新材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1,762万元。扬子新材业绩预告中预计净利润与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差异金额为-32,162万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扬子新材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功虎、时任总经理胡卫林、财务总监秦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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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08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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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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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53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971.05万元至10,236.08万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4,785.16万元。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3,960.44万元。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960.44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2018年度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信息。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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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4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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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5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雄安新区市民服务中心项目中成功中标的公告》,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于2018年1月29日中标成为“雄安新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供货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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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4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8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扬子新材”)2017年10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本公司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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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0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之回复补充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0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0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问题详细补充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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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3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许孝男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23日,你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万股,交易金额为73.75万元,你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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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0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0号)。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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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1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3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30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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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0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75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75号)。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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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30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披露了《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30号)。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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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29 |
标题 | 扬子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4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4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4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你公司筹划及终止两次重大事项的具体原因、决策过程及对公司的影响;
2、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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