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以岭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9号 |
批复原因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9 号)。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问题逐一核查。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0-27 |
标题 | 关于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韶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4]第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赵韶华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以岭药业2014年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赵韶华的配偶孟彦铭在以岭药业2014年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于2014年8月4日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以岭药业股票21.05万股,交易金额579.19万元,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2014年8月19日,孟彦铭主动将本次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30万元缴纳给以岭药业。
本所认为,赵韶华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当事人赵韶华的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考虑到孟彦铭事后主动向以岭药业缴纳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赵韶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赵韶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17 |
标题 | 以岭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0月17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以岭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0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认定公司董事长吴以岭的配偶张继荣在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即于2014年10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400股,交易金额为14,340元,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进而认定吴以岭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请吴以岭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8-20 |
标题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配偶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韶华先生的配偶孟彦铭女士于2014年8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公司股票21.0463万股,交易价格27.52元/股,成交金额579.19万元。
公司将于2014年8月27日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孟彦铭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6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此赵韶华先生和孟彦铭女士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已于2014年8月19日将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30万元上缴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孟彦铭女士于2014年8月4日减持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公司2014年半年度业绩也在前次业绩预告的范围之内,且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发生此次高管配偶违规减持事项深表歉意,已及时将此事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立即开展自己及配偶证券账户的自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同时对自己的配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监督,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07 |
标题 | 以岭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函[2014]12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7日,河北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现场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冀证监函【2014】12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并采取了相关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