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 00260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28
标题关于对杨民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74号
批复原因2022年10月26日,你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时任董事,承诺未来6个月内增持龙佰集团股份不少于1000万元。截至2023年4月26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实际增持873.02万元,未达到承诺的1000万元,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30
标题龙佰集团: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张刚先生配偶齐艳红女士在张刚先生2022年6月2日当选监事后,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公司核查及与张刚先生沟通,上述交易行为系齐艳红女士未充分了解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行情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进行上述交易前,齐艳红女士并未告知张刚先生,张刚先生也未向其介绍龙佰集团的经营情况;因上述交易获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龙佰集团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龙佰集团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张刚先生及齐艳红女士已深刻认识到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郑重承诺今后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证券交易操作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标题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受到武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武)安监管罚(2017)07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武)安监管罚[2017]07号
批复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批复内容警告并罚款9.90万元
处理人武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襄阳钛业收到南漳县环保局处罚(南环罚字[2017]第005号)
相关法规《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南环罚字[2017]第005号
批复原因违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批复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2、罚款8.64万元
处理人南漳县环保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襄阳钛业收到南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南)安监罚[2017]12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南)安监罚[2017]12号
批复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批复内容罚款5.00万元
处理人南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翔山旅游收到焦作市国土局处罚焦国土资罚字(2017)第6014号
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焦国土资罚字[2017]第6014号
批复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批复内容1、责令退还土地2、责令拆除地上建筑、恢复原状3、罚款0.13万元
处理人焦作市国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翔山旅游收到焦作市国土局处罚焦国土资罚字(2018)第6010号
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焦国土资罚字[2018]第6010号
批复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批复内容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211.7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11.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5.12万元
处理人焦作市国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翔山旅游收到泽州县国土局处罚泽国土资罚字(2018)87号
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泽国土资罚字[2018]87号
批复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批复内容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8.03万元
处理人泽州县国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翔山旅游收到修武县林业局处罚修林罚决字(2017)第001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文件批号修林罚决字[2017]第0016号
批复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批复内容1、限期10日内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恢复原貌;2、罚款2,000元
处理人修武县林业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蟒佰利收到青岛黄岛海关行政处罚(黄关简违字[2018]0250)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黄关简违字[2018]0250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收到青岛黄岛海关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当场处罚,不涉及罚款
处理人青岛黄岛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蟒佰利收到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大港关简违字[2018]0099)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港关简违字[2018]0099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收到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当场处罚,不涉及罚款
处理人青岛大港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蟒佰利受到焦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焦安监罚[2019]62号
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焦安监罚[2019]62号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受到焦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批复内容停止建设
处理人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龙翔山旅游受到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焦中农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焦中农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
批复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批复内容1、罚款63.90万元;2、责令2020年底前恢复原状。
处理人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武定新立受到武定县环保局处罚(武环罚字(2017)03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文件批号武环罚字[2017]03号
批复原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二条
批复内容罚款5.00万元
处理人武定县环保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武定新立受到武定县安监局处罚((武)安监管罚字(2017)第(01)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武)安监管罚字[2017]第(01)号
批复原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批复内容罚款1.60万元
处理人武定县安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武定新立受到武定县森林公安局处罚(武森公(高)林罚决字(2017)第0083号)
相关法规《森林法》
文件批号武森公(高)林罚决字[2017]第0083号
批复原因违反《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批复内容罚款4.67万元
处理人武定县森林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号
批复原因2020年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20年4月16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情况说明》中做出书面回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核查专项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05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豫环罚决字[2019]5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豫环罚决字[2019]5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你公司存在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批复内容(1)责令限期六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05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豫环罚决字[2019]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豫环罚决字[2019]7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你公司年产30万吨硫氯耦合钛材料绿色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配电设施、电器仪表系统和管线工程尚未建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批复内容(1)责令停止建设; (2)按照总投资额6500万元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处理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05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焦安监罚【2019】72号)
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焦安监罚[2019]72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你公司组织建设的100万吨/年高盐废水深度治理项目,前期我局已要求停止建设,在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的情况下,项目仍有开工行为。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1-07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5日,由于操作失误,李玲女士误操作买入5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5%,买入价格为12.467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623,351元。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最近6个月内李玲女士减持股份最高卖出价格为12.60元/股,本次买入股票5万股交易价格为12.467元/股,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65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2.60-12.467)×50,000=6,650元。上述所得收益6,65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2、李玲女士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6,197,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9%。李玲女士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4、公司将进一步督促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6
标题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31号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与关联方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18亿元,占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95%,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6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件批号竹环罚决字[2018]67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3日,绵竹市环保局对龙蟒钛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龙蟒钛业存在夜间下雨时5千方渗滤液收集池外溢废水未经处理排放的情形。德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外溢废水中污染物指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
处理人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竹环罚决字[2018]53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你公司电石渣堆场部分未覆盖无防尘措施,堆场已覆膜的表层有积尘,堆场南部中段堆体根部有雨水冲刷物料痕迹,堆场挡墙及收集沟不完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
处理人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0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刘坚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西部黄金”等16只股票价格,共计获利609,747.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5月20日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高鸿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580,000股和8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55%和83%;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0.4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6,037,800元和8,952,6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1,840股,获利14,210.22元。 二、2014年5月2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巨化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900,000股、900,000股、900,000股和50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12%、12%、12%和7%;委托价格均为6.2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5,616,000元、5,616,000元、5,616,000元和3,120,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90,667股,获利-11,962.23元。 三、2014年6月10日9点15分至9点17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泰合健康”,委托数量分别为185,000股、250,000股、350,000股、23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96%、66%、76%和41%;委托价格分别为8.1元/股、8.2元/股、8.72元/股、8.7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2%、3%、10%和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7%、5%、10%和5%;委托金额分别为1,498,500元、2,050,000元、3,052,000元和2,005,6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6,471股,获利-22,757.66元。 四、2014年8月27日9点15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万向钱潮”,委托数量分别为610,000和1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78%和11%;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5元/股,较前收盘涨幅均为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3%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9,150,000元和2,40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7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47,350股,获利6,837.34元。 五、2015年7月28日上午9点17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鸿博股份”,委托数量为4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16%;委托价格均为23.7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0,678,5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7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350,000股,获利-501,211.84元。 六、2016年1月18日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华工科技”,委托数量均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55%和58%;委托价格均为16.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7%、7%;委托金额均为14,76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63,700股,获利16,274.57元。 七、2016年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冠豪高新”,委托数量为37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为13%;委托价格为10.5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3,892,4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90,800股,获利-18,889.66元。 八、2016年3月7日上午9点16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锡业股份”,委托数量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1%;委托价格为14.4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3,023,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720,000股,获利466,391.45元。 九、2016年3月11日9点16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西部黄金”,委托数量分别为990,000股和42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27%和12%;委托价格均为25.06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3%;委托金额分别为24,809,400元和10,525,2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70,300股,获利76,759.43元。 十、2016年4月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亚太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35,000股、38,000股、55,000股和92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2%、11%、15%和210%;委托价格分别为21元/股、20元/股、20.5元/股和20.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3%和1%,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0%、4%、6%和3%;委托金额分别为735,000元、760000元、1,127,500元和18,492,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9,596元。 十一、2016年4月2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龙蟒佰利”,委托数量为979,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83%;委托价格为15.7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5%,委托金额为15,438,83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92,610股,获利6,237.61元。 十二、2016年7月1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欧菲科技”,委托数量为162,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35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5%,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9%,委托金额为5,6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20,000股,获利-42,778.87元。 十三、2016年7月2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3笔委托买入“东旭光电”,委托数量分别为918,000股、270,000股和2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62%、18%和17%;委托价格分别为14.2元/股、13.5元/股和13.7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和2%,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2%、6%和8%;委托金额分别为13,035,600元、3,645,000元和3,427,500元。该3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500,000股“东旭光电”,获利-1,294,063.28元。 十四、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深中华A”,委托数量为2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6%;委托价格为14.0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2%,委托金额为3,660,8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20,335.3元。 十五、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新大陆”,委托数量为1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21.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1%,委托金额为3,2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1,572元。 十六、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5笔委托买入“*ST罗顿”,委托数量分别为150,000股、135,000股、430,000股、150,000股和26,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6%、5%、16%、6%和1%;委托价格分别为12.5元/股、12.3元/股、13.41元/股、12.4元/股和13.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价涨幅分别为3%、1%、10%、2%和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1%、8%、0%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1,875,000元、1,660,500元、5,766,300元、1,860,000元和345,800元。该5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00,000股,获利23,036.54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坚操纵“西部黄金”等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9,747.16元,并处以609,747.16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7
标题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08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龙蟒钛业2016年第四季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2017年与关联方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磷化”)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3456.36万元,与关联方南漳龙蟒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漳龙蟒”)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2903.91万元。2018年4月3日,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与龙蟒磷化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3958.53万元,与南漳龙蟒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2470.29万元,共计超出金额6428.82万元,超出金额占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2%。对于上述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32号
批复原因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32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63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19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018年5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因交易各方未能对本次交易的价格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25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3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33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33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18年5月26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情况说明》中做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28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竹环罚决字[2018]3号、[2018]4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26日,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钛业”)收到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竹环罚决字【2018】3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竹环罚决字【2018】4号)。 经调查:2017年12月21日,你公司对“年产2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15万吨硫酸装置进行检修,使用柴油作燃料对焚硫炉进行烘炉升温作业,燃烧产生的烟气通过临时设置在焚硫炉尾部的排气筒外排。 经调查:你公司位于绵竹市新市镇红豆村3组的渣场渗滤液收集池在2017年8月15日上午11时突降暴雨后,出现废水通过收集池东侧围堰洞口外排至渣场东侧挡墙外水沟,外溢废水在水沟内停留,未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对恶劣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渣场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溢问题未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得力。
批复内容罚款: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
处理人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31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9号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9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09号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09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4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文件批号德环罚[2017]19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核实:2017年3月30日,德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第二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中PH日均值为9.44,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6-9)。 你公司因PH值报警器故障致使外排废水PH值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6.2.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环保执法机关限期内主动改正,或有其他轻微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壹仟伍佰玖拾肆元(¥671,594.00)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德阳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2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川环法德阳罚告字[2017]19号
批复原因近期,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钛业”)收到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德阳罚告字【2017】19号)(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龙蟒钛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环保局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叁仟壹佰捌拾捌元(1,343,18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德阳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7]第165号
批复原因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豫证监函【2017】第165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川环法绵竹罚字[2017]1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23日,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发现龙蟒钛业热电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出现异常,二氧化硫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绵竹罚字【2017】11号)。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6
标题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川环法绵竹罚字[201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24日,龙蟒钛业热电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出现异常,氮氧化物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持续到2016年11月8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6日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绵竹罚字【2017】3号)。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30
标题佰利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46号
批复原因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佰利联”)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关注事项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委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就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8
标题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5]33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监管局”)出具的《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河南监管局关注函提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予落实。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5
标题《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2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2号)。
批复内容2015年5月19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2号)的情况说明》,对关注函的内容逐项进行了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08
标题《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2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15年5月11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32号)的情况说明》中做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健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韩健华在任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张某鑫证券账户,分别在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2日、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22日、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内短期买入卖出“佰利联”股票,买入卖出时间均在六个月内。上述各期间内张某鑫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佰利联”股票91,300股,成交金额为1,658,814.01元;累计卖出“佰利联”股票91,300股,成交金额为1,674,668.99元;所得收益合计为11,470.4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据此,韩健华应当将所得收益11,470.42元上缴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28
标题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豫环罚[2014]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年产2×15万吨富钛料项目。 省环保厅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经省环保厅研究,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对公司作出罚款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将及时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积极推动办理上述项目的环评手续,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处理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4
标题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整改方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3]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提高。 1、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未充分发挥作用。 2、公司部分内部制度存在瑕疵。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公司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公司立即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的专门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对照《整改意见》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制定了相关的整改计划。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0
标题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3]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提高。 1、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未充分发挥作用。 2、公司部分内部制度存在瑕疵。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查找问题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公司董事会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整改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1-14
标题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函[2013]6号
批复原因河南证监局于2013年01月14日向佰利联发出文号为豫证监函(2013)6号《关于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指出佰利联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即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3年01月0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对此,河南证监局要求佰利联:(1)严格履行债券发行和终止的决策程序,对于未履行的程序应当及时整改;(2)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2013年02月07日,佰利联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佰利联已于2013年0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纠正了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学习,以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绍武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绍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已对李绍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