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长)安监管罚字[2023]第(13-0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安徽万安有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9月23日,安徽省天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万安铝二车间热处理线设备基础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作为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未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发现施工现场无围挡、事故基坑未放坡处理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拟对安徽万安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长丰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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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17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95号 |
批复原因 | 姚焕春:你作为万安科技董事,你配偶证券账户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金额267,600元,卖出30,000股,金额288,300元。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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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05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配偶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姚焕春先生的配偶陈亚萍女士于2022年8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姚焕春先生的配偶陈亚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2022年8月4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0,7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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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投资者咨询电话连续多次无人接听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沟通渠道畅通,重视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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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绍市环罚字[2020]60号(诸)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1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万宝机械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新增的汽车真空助力器剥漆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2、生产过程中污水暂存池污水满溢至路面及雨水沟,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周边环境造成影;
3、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桶)未按规定张贴标签。 |
批复内容 | 综上,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周边污染物,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零捌佰元整。 |
处理人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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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1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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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89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安科技”)于2019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8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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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6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947.73万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111.00%。同时,拟向参股子公司瀚德万安(上海)电控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德万安”)增资1,500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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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5 |
标题 | 关于对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8号 |
批复原因 | 万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科技”)的控股股东,于2018年1月19日质押万安科技股份3,200万股,占万安科技总股本的6.67%。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万安科技上述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直到2018年1月27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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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8 |
标题 |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 |
批复原因 |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中,任向敏、任向东、任巍峰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控制的多个账户买入“万安科技”,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任向敏、任向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巍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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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3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9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96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在公司披露认购EvatranGroup,Inc.优先股的前几个交易日发生异常波动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俞迪辉在当时减持了公司股份,深交所要求公司对本次投资协议的信息保密工作进行自查,并说明该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票前是否已知悉本次投资协议事宜以及减持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进行深入自查,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于2015年7月3日向深交所提交了问询函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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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20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84%与4.24%的股份,深交所要求公司核实这两名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核实并取得《关于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后提交至深交所,解答问询函的内容。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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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29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自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7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7号),主要内容如下:“2013年12月2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对外披露该事项。
2014年10月24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你公司对外披露终止上述事项的原因为“自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对项目前期进行了投资建设,后续公司继续以自有资金分期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公司结合项目目前实际情况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决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1、请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现金流变动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改为自有资金的合理性。
2、你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协商内容等;
3、请提供知悉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批复内容 | 2014年10月31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相关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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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5 |
标题 | 万安科技:关于自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4号),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2013年2月至5月期间以自由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共计1.5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9.10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此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自收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3)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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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2-11-16 |
标题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陈铁峰先生于2012年11月8日至2012年11月12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3,722股,成交均价10.86元/股。陈铁峰先生于2012年11月13日拟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但因操作失误,误将该笔卖出指令录入为买入指令,导致其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买入均价为10.33元/股,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陈铁峰进行了口头警告,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陈铁峰应当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4,240元上缴公司,同时陈铁峰先生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2、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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