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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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26
标题兆驰股份: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兆驰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102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3亿元,较2020年下降81.12%。经查,你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3月1日才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75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分拆子公司上市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并对2018年和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固定资产等多个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8年末总资产调增4,334.49万元,2019年末总资产调减2,263.34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调减101.66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调减1,467.48万元。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兆驰股份: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3号-7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对公司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同时,深圳证监局还对顾伟、欧军、严志荣、方振宇出具了《警示函决定书》。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30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83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修订稿)》,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期满,你公司累计回购金额为9,797.45万元,实际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计划总金额。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兆驰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驰股份”)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事项进行了自查,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顾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65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25万元至66,566万元,与上年同比变动幅度为-25%至0%;2016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度净利润为34,5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94%。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预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主要原由在于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订单不如预期和汇兑损失大幅增加,这一情况公司在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应已知悉或掌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而是迟至2016年2月29日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时才对上述情况予以反映。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未及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审计程序并于2016年4月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但公司未在2015年12月该事务所续聘期到期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审计机构的续聘事宜,而是迟至2016年6月才召开股东大会,补正审议通过了审计机构的续聘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兆驰股份的董事长兼时任代理董事会秘书,未尽职履行好相关信息披露及证券事务等管理和协调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考虑到你在上述事项发生后采取了自查自纠等补救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相应的时间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严志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66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25万元至66,566万元,与上年同比变动幅度为-25%至0%;2016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度净利润为34,5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94%。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预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主要原由在于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订单不如预期和汇兑损失大幅增加,这一情况公司在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应已知悉或掌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而是迟至2016年2月29日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时才对上述情况予以反映。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未及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审计程序并于2016年4月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但公司未在2015年12月该事务所续聘期到期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审计机构的续聘事宜,而是迟至2016年6月才召开股东大会,补正审议通过了审计机构的续聘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兆驰股份的财务总监,未及时将业绩预测难以实现及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告知董事会、未尽职履行好相关管理和协调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考虑到你在上述事项发生后采取了自查自纠等补救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相应的时间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64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及时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25万元至66,566万元,与上年同比变动幅度为-25%至0%;2016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度净利润为34,5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94%。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预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主要原由在于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订单不如预期和汇兑损失大幅增加,这一情况公司在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应已知悉或掌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而是迟至2016年2月29日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时才对上述情况予以反映。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未及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局在监管中关注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审计程序并于2016年4月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并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但公司未在2015年12月该事务所续聘期到期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审计机构的续聘事宜,而是迟至2016年6月才召开股东大会,补正审议通过了审计机构的续聘程序。 你公司出现上述未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等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考虑到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采取了自查自纠等补救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证券事务和业绩预测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内控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合规尽责意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或问题。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5
标题兆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97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97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交所做出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1-03
标题关于对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自兆驰股份上市以来,你公司以反担保质押金的形式从兆驰股份取得资金2927.05万元,直至2011年4月才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0-31
标题关于对深圳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上市以来,以反担保质押金的形式为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资金2927.05万元,直至2011年4月才全部收回上述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董事顾伟、康健、全劲松,高级管理人员周灿,时任董事姚向荣、涂井强,时任监事陆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5-31
标题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5号
批复原因一、有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 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四、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五、董事会内部问责的执行流于形式 六、《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七、印章使用的登记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整改责任人认真对待《监管意见》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认真执行了上述整改计划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切实改正、完善。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控制公司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09
标题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5号
批复原因“检查结果显示,你公司未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及公众评议相关工作。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的开展流于形式,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未能如实反映你公司在独立性,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公司治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你公司在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多次发生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整改责任人认真对待《监管意见》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认真执行上述整改计划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切实改正、完善。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控制公司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在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整改总结报告包括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评价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深圳证监局并进行信息披露。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3-01
标题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事项问责之专项意见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2011]37号、深证局发[201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1年2月15日公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批复内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顾伟、董事会秘书叶永青予以批评,通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依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给予董事长顾伟、董事康健、连兴、全劲松、姚向荣、余庆,独立董事方建新、熊志辉、邓伟明和董事会秘书叶永青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以及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理,给予董事长顾伟罚款5000元、董事会秘书叶永青罚款3000元的处罚。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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