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0号(陈晨等人)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40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陈晨,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库伟,男,1977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晨、库伟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晨、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2月,A公司启动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施德)投资项目,陈晨系项目组成员。
2020年1月至3月,爱施德与A公司就双方的业务合作开展沟通交流。
2020年3月13日,A公司向爱施德提出小比例参股等合作意向,爱施德表示同意。此后,双方沟通并确定了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安排:A公司投资入股持有爱施德6%股权;A公司作为控股方,持有拟成立的合资公司51%股权。
2020年4月25日,爱施德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预案、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等事项。
2020年4月27日,爱施德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公告称爱施德拟向A公司共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拟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等战略合作事项;非公开发行后,A公司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爱施德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拟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于2020年4月27日。陈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13日。
二、陈晨、库伟泄露内幕信息
陈晨、库伟、余某武系同事关系。
2020年1月,陈晨与库伟谈论其本人转岗事宜过程中,陈晨向库伟透露他正在做一个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目标公司为爱施德。
2020年3月至4月,陈晨和库伟因为转岗事宜存在频繁联络、接触。前述期间内,陈晨陆续告知库伟公司投资项目进展等信息。库伟获悉相关内幕信息后,又将相关内幕信息通过当面交流、电话等方式泄露给余某武。
余某武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违法活动,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晨、库伟上述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陈晨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库伟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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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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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3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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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1 |
标题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遮挡消火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责令发行人立即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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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1 |
标题 | 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酷动数码无法提供两张税额合计169,793.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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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1 |
标题 | 北京酷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酷人通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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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1 |
标题 | 深圳市优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优友通讯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以4,800元、3,4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双流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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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2 |
标题 | 爱施德:关于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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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6 |
标题 | 爱施德:关于对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67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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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爱施德: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9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9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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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9 |
标题 | 爱施德: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0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0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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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30 |
标题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总结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4]24号、[2014]4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11日,深圳证监局就现场检查中关注到的问题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4〕46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并要求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整改工作,关注函指出:
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总裁薪酬决策程序不规范
(二)部分董事辞职公告不及时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善
(四)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
二、会计核算和财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谨慎性不足
(二)价保计提金额与实际支付差异较大
(三)子公司部分账务处理依据不足
三、内审部门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未对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次现场检查关注到的问题高度重视,接到《监管关注函》后,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同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认真学习,针对《监管关注函》提出的各项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自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形成了整改总结报告。
现对整改完成情况作总结报告予以公告,本次整改总结报告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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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1-02 |
标题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经审理,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做结案处理。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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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8-30 |
标题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2446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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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31 |
标题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1]33号 |
批复原因 | 1、“三会”会议运作不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过于简略
2、内部审计工作不符合要求,未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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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积极派人参加监管部门的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近期参照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掌握内部控制建设实务操作要点,公司组织了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在深圳举办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培训班。培训结束公司董事长黄文辉先生即召集、召开了《关于内部控制风险梳理及推进解决专题会议》,参训人员介绍了内部控制建设培训的情况,分享了学习心得,会议同时决定设立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组织架构,逐步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并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小组。
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经过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明确了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差距。经过整改,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得到显著提高,本次专项活动对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利措施,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持续深入地将这一活动开展下去。在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司治理水平与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将不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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