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12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世江先生的通知,李世江先生的股票账户由于误操作,于2022年3月9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了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李世江先生已认识到该笔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对本次违规交易进行了深刻地反省,并向公司承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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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13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因误操作导致违规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接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梁丽娟女士通知,在梁丽娟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子史冠楠先生因误操作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违规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梁丽娟女士及其子史冠楠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史冠楠先生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均价58.27元/股—买入均价51.12元/股)×交易数量100股=715.00元,史冠楠先生将全部上缴公司。2、公司独立董事梁丽娟女士及史冠楠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违规交易进行了深刻地反省,并向公司承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就此事项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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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18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违规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孙敦圣先生的配偶李金明女士存在窗口期买卖股票及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监事陈相举先生的姐姐陈新爱女士、监事李娟女士的配偶罗万祥先生、副总经理张小霞女士及其配偶梁小五先生存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孙敦圣先生的配偶李金明女士构成在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监事陈相举先生的姐姐陈新爱女士、监事李娟女士的配偶罗万祥先生、副总经理张小霞女士及其配偶梁小五先生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独立董事孙敦圣先生及其配偶李金明女士、监事陈相举先生及其姐姐陈新爱女士、监事李娟女士及其配偶罗万祥先生、副总经理张小霞女士及其配偶梁小五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李金明女士、陈新爱女士、罗万祥先生、梁小五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公司。2、公司独立董事孙敦圣先生、监事陈相举先生、监事李娟女士、副总经理张小霞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经向独立董事孙敦圣先生、监事陈相举先生、监事李娟女士、副总经理张小霞女士了解,事先他们并不知晓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孙敦圣先生、陈相举先生、李娟女士、张小霞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孙敦圣先生及配偶李金明女士、陈相举先生及陈新爱女士、李娟女士及罗万祥先生、张小霞女士及梁小五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均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李金明女士、陈新爱女士、罗万祥先生、梁小五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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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3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公司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2号相关问题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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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20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62号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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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8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于2018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对所涉事项展开了认真、详细的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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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3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世江、董事兼总经理李凌云、董事兼时任总经理侯红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财务总监程立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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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2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43号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股东权益进行说明,并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就问询函关注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详细论证,并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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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2 |
标题 | 多氟多: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9号、[2015]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及利息28261460.48元,贷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同时判决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由于公司上述诉讼代理人存在重大失职,未及时将上述诉讼《判决书》送交公司、且未向公司完整报告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对这次信息披露责任事件高度重视,已于2015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专题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关于致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议案》和《关于加强内控学习和管理的议案》,并于2015年7月9日进行了公告披露。近日,公司已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呈报河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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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15 |
标题 | 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3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认为:公司根据2014年6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对2014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计提预计负债1,650万元。经调整,公司2014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92万元变更为-1,010万元,调整幅度为-358%;2014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5万元变更为-327万元,调整幅度为130%。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2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由于公司未及时获知与中信银行和郑州铝业的借款及担保纠纷判决的诉讼进展,导致对该诉讼相关事项进行的会计处理存在偏差,影响了公司2014年半年报和2014年三季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董事长召集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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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14 |
标题 | 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14年6月27日,你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及利息28261460.48元,贷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同时判决你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你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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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07-14 |
标题 | 关于对李世江、侯红军、陈相举、程立静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及利息28261460.48元,贷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同时判决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李世江、总经理侯红军、董事会秘书陈相举、财务总监程立静于2015年7月30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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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2 |
标题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2014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函[2015]82号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 豫证监函〔2015〕82号《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 已于2015年4月3日向河南证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并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根据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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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03 |
标题 | 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关于诉讼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监管函还提醒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习和理解
2、建立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3、认真梳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确认工作流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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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要求公司对2015年1月13日直通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郑分”)贷款及利息2826万元,同时判决你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你公司披露已向焦作中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的反担保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鸽瑞”)对上述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对以上事项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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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2 |
标题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计划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金资金使用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13]8号、河南证监局[2013]9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证监局2013年对我公司全面检查,指出以下问题:
问题一:公司披露的关联方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实际控制进行披露。公司应认定福多多由公司实际控制,并进行财务报表合并。
问题二: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的信息披露与实际状态不符。
问题三:公司未履行程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问题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度最近一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董事长李世江未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我局。 |
批复内容 | 河南证监局2013年对我公司全面检查并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8、9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股东进行了传达,我们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执行、切实整改。公司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计划。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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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8 |
标题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的整改方案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11]162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董事会运作应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作用
问题二:关于“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漏披事项”问题
问题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 |
批复内容 | 针对该问题,公司组织财务、证券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重新进行了筛选,并逐一列出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同时计划将募集资金账户由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转至公司所在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等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使用。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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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16 |
标题 |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11]162号 |
批复原因 | (一)董事会运作应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作用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漏披事项
(三)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中所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一一对照检查,积极查找问题根源,对上述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公司董事会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整改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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