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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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9
标题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X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X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1
标题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5号
批复原因3月22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30
标题奥普光电:037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赵贵军先生配偶张芳女士于2021年11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800股,于2021年12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3800股,赵贵军先生配偶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2
标题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94号
批复原因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5
标题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97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2日,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披露《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截至公告日你公司作为奥普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在奥普光电披露上述公告前已告知其有减持奥普光电股份计划,但减持数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尚未明确。奥普光电披露公告后,你公司未及时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并提醒奥普光电予以更正。 2017年5月6日,奥普光电在收到你公司详细减持计划后,对外披露《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你公司拟于9月30日前减持奥普光电股份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你公司在股份计划减持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未及时告知奥普光电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直至2017年10月25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并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5
标题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98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2日,你公司在《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2017年5月6日,你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在9月30日前减持你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6月22日至6月30日,风华高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100万股。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风华高科已告知你公司其已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但减持数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尚未明确,你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2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屠文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5日,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持有上市公司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股票6,032,527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5.03%。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买入奥普光电股票568,055股,成交金额49,957,123.90元;2015年7月1日,屠文斌控制“施某庆”账户卖出奥普光电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07元。 我局认为,屠文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屠文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屠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7号
批复原因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36号
批复原因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按照要求与股东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核实,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95号
批复原因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施玉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5月20日,施玉庆作为奥普光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3%。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施玉庆以均价87.94元买入568,055股奥普光电股票。2015年7月1日,施玉庆以均价75.12元卖出204,250股奥普光电股票。 施玉庆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施玉庆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玉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玉庆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7-09
标题奥普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至本公告日,施玉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396,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15年6月25日,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以89.945元/股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400股,成交金额935,428元。2015年7月1日,施玉庆女士以75.12元/股价格卖出公司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89.945元,卖出均价为75.12元,本次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0
标题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并结合相关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并结合相关准则的要求,公司对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8-26
标题关于对广东风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风华高科作为持有奥普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卖出奥普光电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奥普光电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3.1.9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给予风华高科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1-07-16
标题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风华高科承诺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卖出和买入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批复内容风华高科愿意在已上缴短线收益款907,500元的基础上,承诺如下: 一、风华高科承诺将所持有的奥普光电股票11,948,539股自2011年6月10日起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 二、风华高科承诺将此次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累计55万股自行锁定十二个月(2011年6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 三、风华高科承诺按此次短线交易买入奥普光电股票25万股所涉及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奥普光电给予进一步的经济补偿。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11-06-15
标题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卖出和买入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风华高科需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共计907,500.00元上缴本公司,该部分收入记入本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截至公告发布之日,风华高科尚未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本公司。风华高科承诺,将于收到本公司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907,500.00元转入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已于2011年6月14日以公函的方式将本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传真至风华高科处。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24
标题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函[2010]123号文
批复原因1、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2、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作用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4、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结合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公司治理工作,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构筑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稳健经营。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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