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戴丽君、刘兴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戴丽君和刘兴华存在以下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
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持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认定戴丽君、刘兴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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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戴丽君、刘兴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戴丽君和刘兴华存在以下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
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持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7,60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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