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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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2
标题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698元;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715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0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51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698元;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715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20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获悉董事长林敏先生的配偶林映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7.00元人民币已全部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7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陈丹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监事陈丹女士的配偶杨建国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2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650元人民币已全部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7
标题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3-17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侵害子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控股子公司浙江台佳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存在侵占银行汇票的行为,并涉嫌违法犯罪。
批复内容发现李某犯罪线索后,公司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即对李某采取羁押手段。截止目前,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职务侵占行为涉案金额共计6,900余万元人民币,已涉嫌重大职务犯罪,并已提请批捕。
处理人公安机关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07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减持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你公司通过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你公司参股子公司株式会社オプトラン(以下简称“日本光驰”)78.73万股普通股股份,占日本光驰总股本(不含库存股)的1.87%,累计成交金额为254,275.0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891.90万元),扣除成本、税费因素后,本次减持你公司可获得投资收益共计约1.08亿元人民币,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0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10月29日才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2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30号
批复原因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30号),对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截止2018年10月8日,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9,169,40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8.58%,占公司总股本的17.29%的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进行自查与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及时对上述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3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44号
批复原因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44号),对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截止2016年9月29日,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36,452,5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6.79%,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的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进行自查与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及时对上述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11
标题关于对水晶光电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658,974股票,减持金额为2,159.46万元,减持比例为0.15%。星星集团的减持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所认为,星星集团的上述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1.3条、第4.1.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星星集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星星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7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6]9号
批复原因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股票658,974股,成交金额2,159.46万元,占水晶光电总股本的0.15%。但你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才将减持计划告知水晶光电,计划自2016年3月2日起减持水晶光电不超过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水晶光电于2016年3月3日对外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报告和披露工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水晶光电:关于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在公司未公告减持计划预披露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8,974股,造成违规。
批复内容星星集团一直以来严格遵循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次由于资金急需,加上相关人员对新政策的熟悉及把握不够,导致出现违规行为。星星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1、为了弥补过错,减少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星星集团已经按违规减持金额的1%即22万元人民币上缴到公司作为收益。同时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2、鉴于本次违规行为对星星集团及上市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控股股东已对该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及现金罚款的处罚; 3、星星集团做出全面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星星集团通过本次教育重新梳理管理程序,加强专业力量,调整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证券专业部门,专职负责相关工作,保证专人与上市公司对接,防止违规事情再次发生; 4、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星星集团逐步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监管部门新政及时进行制度修订;建立关联人信息网络平台,严控关联人股票买卖行为;建立系统的培训机制,及时学习掌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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