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1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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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8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方”)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2.22亿元,其中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1.58亿元。协议约定,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2018年9月25日,你公司完成下厂区资产的移交手续,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款项,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年1月17日才披露相应进展。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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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
标题 | 川润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对相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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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川润股份:关于对深交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公司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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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30 |
标题 | 川润股份: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要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三、其他重要事项”中的“分部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要求,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三、其他重要事项”中的“分部信息”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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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川润股份:关于回复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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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吴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敏感期
二、吴锐知悉内幕信息情况及内幕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锐违法所得67788.5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罚没款总计203365.5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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