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4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 |
批复原因 |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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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号 |
批复原因 |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占利尔化学总股本的5.13%。你公司在累计减少利尔化学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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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2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马毅亲属马杨明熙报告,马杨明熙存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马杨明熙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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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17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绵)应急现决[2021]支108号 |
批复原因 | 1、隐患排查相关制度不完善。利尔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定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单独制定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及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制度;2、电机管理细则缺项。利尔公司制定的电动机管理细则(QESM/LEMY-10-003-2021)中规定设备部机电仪班负责全公司75KW及以上电动机和关键设备电机的定期巡检工作,事故现场电机为4KW,但是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3、五车间一楼外侧物料备料罐区域缺少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
批复内容 | 责令公司暂时停止生产。 |
处理人 |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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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13 |
标题 | 利尔化学: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6月16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炔草酯生产线一处氯丙炔输送泵及出口管线发生闪爆,事故造成两名员工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万元。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本次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公司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了全面隐患排查与整改和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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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09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副总经理刘惠华因误操作于2021年7月6日卖出公司股票导致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上述交易虽为刘惠华女士误操作,但确实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刘惠华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刘惠华女士表示今后将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
2、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021年3月23日、24日,刘惠华女士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5,000股,成交均价为24.08元/股;2021年7月6日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400股,成交均价为23.93元/股。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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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25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广经安监罚[2019]SG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1月22日凌晨,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丙炔氟草胺项目车间蒸馏釜在带料调试期间发生爆炸。广安利尔对“11.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安利尔作出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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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收到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补充披露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川环法绵阳罚字[2016]1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20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支队等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1)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等有关资料。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绵阳市环保局责令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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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1 |
标题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向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38B000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038B0005号 |
批复原因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处以人民币162,848.45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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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3 |
标题 | 利尔化学:关于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13]56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10月23日向公司出具川证监上市[2013]56号《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在以下方面进行整改。.
1、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的设定不恰当
2、部分制度规定未及时更新修订
3、会计核算
4、对江苏快达相关关注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曾关注的事项及公司整改的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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