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8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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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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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6 |
标题 | 监管函(王尚令、陈夏楠)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2]230号 |
批复原因 | 王尚令、陈夏楠:
根据宁波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王尚令、陈夏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核查程序不到位,未核实所获服务协议、走访记录、询证函之间的差异情况,未能准确识别出个别关联方等问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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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6 |
标题 | 关于对付浩、孙彦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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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6 |
标题 | 关于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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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6 |
标题 | 关于对王卫东、赵振兴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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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文国,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战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徐莘栋、时任金融总监秦理、时任副总裁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董事罗岳芳、时任独立董事陈一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六、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李文国、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战武、时任董事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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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1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文国,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战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徐莘栋、时任金融总监秦理、时任副总裁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董事罗岳芳、时任独立董事陈一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六、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李文国、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战武、时任董事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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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文国,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战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徐莘栋、时任金融总监秦理、时任副总裁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董事罗岳芳、时任独立董事陈一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六、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李文国、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战武、时任董事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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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8-03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行为;刘斌在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拟对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拟对刘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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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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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4 |
标题 | 关于对付浩、孙彦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付浩、孙彦君:
经检查,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年富供应链历史毛利率的分析不够充分。
2.对其他应收款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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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4 |
标题 | 关于对王尚令、陈夏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检查,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核查程序不到位。
2.未进一步核实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
3.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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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4 |
标题 | 关于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检查,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未对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未能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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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4 |
标题 | 关于对王卫东、赵振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检查,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律师,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
2.未参与年富供应链香港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工作。
3.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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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3-12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在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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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徐莘栋、秦理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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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0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一、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莘栋、秦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莘栋、秦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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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宁波东力: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20]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釆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年富供应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年富供应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东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釆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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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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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9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对所述问题逐项予以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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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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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16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及其高管团队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造假,骗取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提供贷款担保约15亿元。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年富供应链涉嫌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报案。 |
批复内容 | 2019年3月15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
处理人 | 宁波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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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2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4月26日,宁波东力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1月至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2018年7月14日,宁波东力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1月至6月预计净利润修正为-8,000万元至0万元。2018年8月29日宁波东力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1月至6月宁波东力净利润为-314,702.51万元。宁波东力在业绩预告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宁波东力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时任财务总监刘秋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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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述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对有关情况予以汇报。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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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9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43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晚间直通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等公告显示,2018年1月至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0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1.47亿元,其中,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总额为30.89亿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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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25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调查字2018039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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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07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公司董事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及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多家海外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金,与客户串通,大肆财务造假,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21.6亿元,骗取公司增资款2亿元,诱骗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担保15亿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该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于2018年6月28号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文国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 |
批复内容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及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多家海外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金,与客户串通,大肆财务造假,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21.6亿元,骗取公司增资款2亿元,诱骗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担保15亿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该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于2018年6月28号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文国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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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7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深圳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575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57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述问题逐项予以落实,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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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02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
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宁波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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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3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2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6月29日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 标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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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89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8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认真学习后,对问询函所述问题逐项予以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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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6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42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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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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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5 |
标题 | 宁波东力: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经认真核实自查,公司就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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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15日,公司董事许丽萍女士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公司股票 6,750,000股,成交均价13.63元/股,成交金额为92,002,500元;2015年6月11日,其亲属在网上进行股票交易时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300股,成交均价18.12元/股,成交金额5,436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许丽萍女士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产生收益约1,347元,收益款项已上缴公司。
许丽萍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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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13 |
标题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3号),提出以下问题:
(一)2014年12月,你公司将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集团”),转让价格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金额为35,4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你公司收到东力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6,400万元,尚余9,000万元未收回,你公司将该项股权转让投资收益2,936.28万元记入2014年业绩。请你公司说明:
1、股权转让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
3、尚未收到的转让款项的收回计划。
同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该项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否公允及会计处理合规性发表专项意见。
(二)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4,707.66万元,占总额的38.83%,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2,959.99万元,2013年12月31日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4,133.32万元,占总额的33.29%,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4,453.15万元。2014年,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比例较2013年上升,但对应的坏账准备减少。请结合你公司信用政策,说明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升高的原因、对期末应收账款可回收性所执行的检查程序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三)2014年,你公司营业利润为-563.49万元,未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请结合产品毛利、项目效益以及市场情况,说明你公司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余额2,095.63万元。请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款情况等,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重大的不能兑现的风险。
(五)2014年,你公司债务重组利得为223.98万元。请说明债务重组事项的具体情况,并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结合2014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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