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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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7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0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台环椒罚字[2020]48号
批复原因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应急池和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分别进行采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应急池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水样的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和色度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振港染料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对振港染料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处理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2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勇内幕交易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17年12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4年11月下旬,海翔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员工孙某中和忻某伟向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之子王某超建议,利用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将公司做大做强。2014年12月5日,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富通过电话向孙某中咨询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咨询内容涉及股权激励方式、期限等。12月10日,忻某伟向王某超发送了题为《股权激励简介》的电子邮件,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王某超收到邮件后向其父口头解释了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操作。2014年12月24日,国泰君安员工忻某伟、余某二人就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与王某富、王某超进行了面谈,并介绍了其起草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2015年1月6日,忻某伟将修改后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王某超及海翔药业财务部经理王某勇,并建议海翔药业同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王某勇收到邮件后将方案打印出来交给了王某富,并进行了商讨。2015年1月9日,忻某伟应王某富要求把《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发给了海翔药业董秘许某青、海翔药业证券代表蒋某东、海翔药业法务林某峰共用的电子邮箱。当日,王某富向许某青询问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程序问题,许某青让蒋某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员咨询了股权激励停牌的时限。2015年1月13日,王某富、王某超、王某勇、孙某中、忻某伟、姚某琳(海翔药业法律顾问)商谈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程序。2015年1月14日,海翔药业停牌,公告筹划重大事项。1月21日,海翔药业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以4.5元每股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3859.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5.3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规定,海翔药业定向发行新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于2015年1月21日。王某富作为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了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勇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海翔药业” 张勇在海翔药业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海翔药业”2,403,652股,成交金额20,494,214.9元。 (一)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张勇与王某富存在多次通信联络 张勇系浙江台州市临海市新荣记大酒店董事长,与王某富认识多年。张勇的手机号码1370XXX1288与王某富的手机号码1390XXX9883在涉案期间有过7次通话记录,其中,2014年12月16日有过1次通话联系,12月17日张勇便借用潘某羲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买入“海翔药业”,且于当日下午又有3次通话联系。 (二)资金划转情况 “潘某羲”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17日至26日共存入20,500,000元,上述资金全部转入证券账户并基本全部用于购买“海翔药业”,该部分资金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张勇。 (三)张勇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交易“海翔药业”及获利情况 “潘某羲”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开立于浙商证券杭州玉古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由张勇使用并下达交易指令,蒋某君操作下单。不同于张勇本人证券账户具有买入多只股票、投资较为分散的特点,“潘某羲”账户资金在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只买入“海翔药业”一只股票,共计买入2,403,652股,买入成交金额20,494,214.9元,交易量明显放大且无合理的解释。截至2016年5月25日,上述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共计44,513,175.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邮箱、交易下单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勇违法所得44,513,175.01元,并处以89,026,350.02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7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76号
批复原因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瓯华化工进行了调查,发现:①瓯华化工年处理2500吨危废干化焚烧炉项目于2018年1-3月份在设备调试阶段超范围焚烧1,5(1,8)-二硝基蒽醌。年处理2500吨干化焚烧炉项目2017年1月通过了滨海县环保局审批,2018年1月份投入了运行,该项目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②瓯华化工未将已经焚烧的混硝基蒽醌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申报,同时也未对2018年1-3月份产生的危废进行申报。③瓯华化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将1,5(1,8)-二硝基蒽醌通过硫化钠进行还原生产多氨基蒽醌并对外出售。
批复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一)责令瓯华化工:1.立即停止年处理2500吨危废干化焚烧炉项目和多氨基蒽醌的生产。2.立即按规定对危废进行申报。(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①、③事项处罚人民币30万元。2.对②事项处罚人民币2万元;共计处罚人民币32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59号
批复原因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9日对瓯华化工进行了调查,发现:“DCB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因子苯胺类值为31.8mg/L,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苯胺类≤5mg/L)。
批复内容(1)责令瓯华化工:立即改正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中污染物因子苯胺类值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中污染物因子苯胺类值为31.8mg/L,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苯胺类≤5mg/L)的行为处罚人民币35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65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65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件所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19号函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19号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件所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说明与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8
标题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73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26日,你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3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回购股份期间,你公司未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园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6号
批复原因潘园根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其配偶“唐某妹”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海翔药业” 潘园根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其配偶“唐某妹”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海翔药业”537,448股,买入金额4,720,515.25元。 (一)在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及公开前潘园根与王某富有多次联络接触 2014年潘园根经同事孙某根介绍认识王某富。潘园根与王某富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及公开前存在多次通话,其中,2015年1月5日上午通话4次;2015年1月5日中午,潘园根开始向其控制账户转入资金并全部买入“海翔药业”。 (二)潘园根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其配偶“唐某妹”证券账户情况 “潘园根”证券账户于2007年1月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杭州文三路营业部,“唐某妹”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杭州文三路营业部。两证券账户开立后,一直由潘园根控制使用。 2015年1月5日至7日期间,潘园根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唐某妹”证券账户买入“海翔药业”;4月3日,潘园根又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唐某妹”证券账户卖出部分“海翔药业”。上述交易采用电脑委托下单方式进行,使用的均是潘园根本人的笔记本电脑。 (三)资金划转情况 “潘园根”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共存入2,107,418.56元,转入证券账户2,110,000元,全部买入“海翔药业”,该部分资金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潘园根。 “唐某妹”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2015年1月5日至6日共存入2,600,000元,转入证券账户2,620,000元,全部用于买入“海翔药业”,该部分资金有2,500,000元来自朋友借款,其余资金为潘园根家庭自有资金。 (四)潘园根控制其本人证券账户、“唐某妹”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海翔药业”及获利情况 “潘园根”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累计买入“海翔药业”241,110股,成交金额2,106,982.56元;2015年4月3日,卖出141,110股,成交金额2,646,868元;截至2017年2月7日仍持有200,000股(除权后);获利共计1,521,123.76元。 “唐某妹”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6日,买入“海翔药业”296,338股,成交金额2,613,532.69元;2015年4月3日,卖出96,338股,成交金额1,811,208.02元;截至2017年2月7日仍持有400,000股(除权后);获利共计1,178,883.37元。 (五)潘园根、“唐某妹”证券账户交易“海翔药业”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潘园根”证券账户和“唐某妹”证券账户在买入“海翔药业”前,已近四年没有股票交易记录,此次突然转入大量资金买入“海翔药业”,存在突击筹资买入股票的情形;二是潘园根与王某富在2015年1月5日上午的联系频率明显高于二人之前及之后的联系频率,且自该日中午开始,潘园根即向其控制的“潘园根”“唐某妹”证券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买入“海翔药业”,潘园根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时间、买入“海翔药业”时间与其和王某富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三是“潘园根”证券账户和“唐某妹”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5日至7日期间,共转入资金4,720,515.25元全部用于买入“海翔药业”,且上述资金超过一半为借入资金,存在借入资金买入股票、买入单一股票比例畸高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邮箱、交易下单IP地址、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潘园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潘园根违法所得2,700,007.13元,并处以5,400,014.2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7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2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翔药业”)董事会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2号),要求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4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70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9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66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问题一“你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24.6亿元,较2014年增长86.83%,你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亿元,较去年增长865.2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亿元,较去年增长141%。请你公司结合经营环境、业务模式、产品分类、产品销量和价格等说明当期营业收入和人均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净利润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幅度小于净利润增长幅度的原因。” 问题二“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3.4亿元,较去年增长21%,请你公司根据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等说明当期应收账款增幅小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问题三“你公司于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了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股权, 从而进入印染行业。你公司当期印染行业销售收入11.9亿,占总收入的48%,而其毛利率为64.4%,请你公司结合经营环境、同行业公司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公司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变动情况详细说明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问题四“你公司当期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9%,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48%,请你公司结合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以及管理模式和销售模式,说明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问题五“你公司短期借款6.1亿元,较去年增加4.2亿元,而长期借款减少7千万,请结合未来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短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及偿债风险。”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1-22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FDA对公司外沙厂区原料药进口警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关于对我公司外沙厂区原料药进口警示函。该警示函是针对2015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FDA对我公司外沙厂区的原料药检查发现的实验室数据完整性方面的不足。
批复内容根据警示函,公司外沙厂区现有准许进入美国市场的原料药产品,自该警示函出具之日起至整改获得FDA确认期间,将暂时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公司将根据FDA的相关规定,对被FDA列入进口警示的厂区从技术手段、质量文化建设、加强内部监管和管理等方面认真推进有效整改,并积极与FDA沟通,提交有关整改进展情况,争取尽快解除警示,恢复出口美国。
处理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2
标题上海海翔收到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第2120160002号
批复原因上海海翔因未在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宁路480号2号楼、3号楼、8号楼开工建设心血管、糖尿病的医药中间体、成品片剂研发、性能测试实验室,并于2014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受到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2016年1月12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以第21201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海翔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19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50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翔药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50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云富先生了解相关情况,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3号
批复原因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15
标题海翔药业:关于收到深交所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09号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09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15日,公司以直通车方式披露《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补选孙杨和许华青为董事,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立即组织展开自查,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2014年10月29日,许华青女士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整改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深交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4-06-09
标题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批复内容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本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4
标题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85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方面 ①公司董事会应更多地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以便各位董事对表决事项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②公司“三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能全面反映会议讨论情况,请进一步细化会议记录。 ③公司应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其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在任职期间,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综合素质,强化规范运作水平。
批复内容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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