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占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杨某占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郝某山,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郝某山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郝某山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总经理赵某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
批复内容 | 对赵某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郑某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
批复内容 | 对周某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赵某文,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赵某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赵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2023]7号、[2023]8号、[2023]9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 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 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 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 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处罚字[2023]3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
批复内容 | 拟决定: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三、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处罚字[2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
批复内容 | 拟决定: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杨国占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郝竹山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16202300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620230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16202300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62023006号 |
批复原因 | 因冀中能源集团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3-03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54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的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日最高余额为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财务负责人兼董秘郑温雅、时任副总经理王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9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22]25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25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 |
批复原因 | 刘国强、闫云胜、郑温雅: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26号 |
批复原因 | 王涛: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
批复内容 | 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资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07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08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9号 |
批复原因 | 对公司收购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股权事宜进行了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回复及核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7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49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披露的《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冀中能源与你公司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2016年12月21日《金融服务协议》生效,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冀中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7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印朝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0号 |
批复原因 | 杨印朝: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披露的《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冀中能源与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2016年12月21日《金融服务协议》生效,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协议有效期内,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40.79亿元。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05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披露的《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冀中能源与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翼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翼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惠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一、对翼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翼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兵文、时任总经理赵生山、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郑温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3-04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5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1]5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11970亿元,超过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最高限额(50亿元)6970亿元,上述“超限存款”
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
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3-04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1]3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19冀中E2”债券的债券发行人未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查明截
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所属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华
北制药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119.70亿元、4070亿元,超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最高限额或公开承诺,超限金额合计11040亿元上述“超限存款”未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8 |
标题 |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7 |
标题 | 冀中能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整理,现具体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 |
|
违法 公告日期:2008-08-30 |
标题 |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梁日东先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6-28 |
标题 |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发[2008]8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内控制度方面
三、独立性方面
四、信息披露方面
五、财务处理方面
等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此次巡回检查,帮助公司发现了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深化了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为独立董事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提供更好的履职环境的问题。
(2)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通知》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就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落实《通知》要求、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进行了研讨,并及时与河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沟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迅速成立了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的组织机构,制订了系统的工作方案,并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的落实。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