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11-16 |
标题 |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35号、36号 |
批复原因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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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1-15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大唐高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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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11-15 |
标题 | 关于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4]3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大唐高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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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9-04 |
标题 |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729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显示,2023年实现净利润-155,587.67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
批复内容 |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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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7-31 |
标题 | ST高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40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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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5 |
标题 | ST高鸿: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30,0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587.67万元。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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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3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
批复原因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30,0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587.67万元。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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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ST高鸿: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
你公司2023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7月13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9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经查,你公司7月12日、7月13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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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
你公司2023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7月13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9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经查,你公司7月12日、7月13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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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5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95号 |
批复原因 | 综上,你公司在前期多次相关公告中均未提及国唐汽车自身无新能源整车生产资质,国唐汽车对外销售的新能源客车为通过外购新能源客车底盘的方式装配而成,且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迟至2023年9月20日披露相关公告时方才补充更正,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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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3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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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9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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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1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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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7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以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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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4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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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5 |
标题 | 高鸿股份: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于202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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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2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1]5号 |
批复原因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发生多笔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致你公司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554.47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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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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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高鸿数据受到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通环监罚字[2019]第001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高鸿数据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通信设备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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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高鸿济宁受到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高鸿济宁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
批复内容 | 对高鸿济宁处以8,905.50元处罚。 |
处理人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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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7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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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7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2号 |
批复原因 |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波、王晓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对位列高鸿股份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中的江苏聚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兰创恒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时,未有效查验对方信息。同时,对回函异常情况未进一步核查。二、未发现费用跨期问题你们在销售费用审计中,未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未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单,导致未发现高鸿股份子公司跨期确认费用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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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8 |
标题 | 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8号。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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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3 |
标题 | 高鸿股份: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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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刘坚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操纵“西部黄金”等16只股票价格,共计获利609,747.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5月20日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高鸿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580,000股和8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55%和83%;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0.4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6,037,800元和8,952,6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1,840股,获利14,210.22元。
二、2014年5月2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巨化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900,000股、900,000股、900,000股和50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12%、12%、12%和7%;委托价格均为6.2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6%;委托金额分别为5,616,000元、5,616,000元、5,616,000元和3,120,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8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90,667股,获利-11,962.23元。
三、2014年6月10日9点15分至9点17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泰合健康”,委托数量分别为185,000股、250,000股、350,000股、23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96%、66%、76%和41%;委托价格分别为8.1元/股、8.2元/股、8.72元/股、8.7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2%、3%、10%和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7%、5%、10%和5%;委托金额分别为1,498,500元、2,050,000元、3,052,000元和2,005,6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36,471股,获利-22,757.66元。
四、2014年8月27日9点15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万向钱潮”,委托数量分别为610,000和1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78%和11%;两笔委托价格均为15元/股,较前收盘涨幅均为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3%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9,150,000元和2,40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7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47,350股,获利6,837.34元。
五、2015年7月28日上午9点17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鸿博股份”,委托数量为4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16%;委托价格均为23.7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0,678,5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7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350,000股,获利-501,211.84元。
六、2016年1月18日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华工科技”,委托数量均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55%和58%;委托价格均为16.4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7%、7%;委托金额均为14,760,0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63,700股,获利16,274.57元。
七、2016年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冠豪高新”,委托数量为37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为13%;委托价格为10.52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3,892,4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90,800股,获利-18,889.66元。
八、2016年3月7日上午9点16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锡业股份”,委托数量为90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1%;委托价格为14.4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8%,委托金额为13,023,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720,000股,获利466,391.45元。
九、2016年3月11日9点16分,刘坚账户分2笔委托买入“西部黄金”,委托数量分别为990,000股和420,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27%和12%;委托价格均为25.06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均为10%,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3%;委托金额分别为24,809,400元和10,525,200元。该2笔委托于9点17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70,300股,获利76,759.43元。
十、2016年4月1日,9点15分至9点16分期间,刘坚账户分4笔委托买入“亚太股份”,委托数量分别为35,000股、38,000股、55,000股和92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12%、11%、15%和210%;委托价格分别为21元/股、20元/股、20.5元/股和20.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3%和1%,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均为10%、4%、6%和3%;委托金额分别为735,000元、760000元、1,127,500元和18,492,000元。该4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8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9,596元。
十一、2016年4月2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龙蟒佰利”,委托数量为979,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83%;委托价格为15.77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5%,委托金额为15,438,83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92,610股,获利6,237.61元。
十二、2016年7月19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欧菲科技”,委托数量为162,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35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5%,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9%,委托金额为5,6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8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20,000股,获利-42,778.87元。
十三、2016年7月2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3笔委托买入“东旭光电”,委托数量分别为918,000股、270,000股和2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分别为62%、18%和17%;委托价格分别为14.2元/股、13.5元/股和13.71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分别为6%、1%和2%,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2%、6%和8%;委托金额分别为13,035,600元、3,645,000元和3,427,500元。该3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1,500,000股“东旭光电”,获利-1,294,063.28元。
十四、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深中华A”,委托数量为26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26%;委托价格为14.0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2%,委托金额为3,660,8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20,335.3元。
十五、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委托买入“新大陆”,委托数量为150,000股,委托数量占委托时刻市场买量比重为43%;委托价格为21.8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涨幅10%,委托价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11%,委托金额为3,270,000元。该笔委托于9点16分全部撤单。开盘后,刘坚账户10点前卖出200,000股,获利-71,572元。
十六、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15分,刘坚账户分5笔委托买入“*ST罗顿”,委托数量分别为150,000股、135,000股、430,000股、150,000股和26,000股,委托数量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总委托买入量比例分别为6%、5%、16%、6%和1%;委托价格分别为12.5元/股、12.3元/股、13.41元/股、12.4元/股和13.3元/股,委托价格较前收盘价涨幅分别为3%、1%、10%、2%和9%,较市场申买均价涨幅分别为1%、-1%、8%、0%和7%;委托金额分别为1,875,000元、1,660,500元、5,766,300元、1,860,000元和345,800元。该5笔委托于9点16分至9点19分期间全部撤单。开盘后至10点前,卖出300,000股,获利23,036.54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坚操纵“西部黄金”等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9,747.16元,并处以609,747.1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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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5 |
标题 | 高鸿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6日,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5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根据贵部要求,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讨论、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做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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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8 |
标题 | 高鸿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复函 |
相关法规 | 《26号准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1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7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根据贵部要求,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讨论、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做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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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高鸿股份: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并发布了《高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和《一般风险提示暨暂不复牌公告》等公告文件。截至公告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相关方正在根据问询函准备相关文件,待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申请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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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9 |
标题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罚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银管罚[2015]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务部派出检查组对一九付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一九付2014年7月存在未按规定存放客户备付金1200万元;开立、变更备付金账户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时报备;一九付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一九付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披露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务部对一九付罚款金额合计12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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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隋笑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隋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2年12月,高鸿股份成立总工程师办公室和资产经营部,拟收购业务相近的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人为赵某某。高鸿股份告知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业务相近的公司可向公司推荐。
2012年12月,高鸿股份员工李某、李某的朋友姚某、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阳捷迅)员工任某某在姚某办公室会面,任某某与李某分别介绍了公司业务和收购意向,李某让任某某与赵某某联系。
2013年1月14日,高阳捷迅董事长曾某某与姚某签订《并购居间合同》,约定由姚某为高阳捷迅出售股权事项提供居间服务。
2013年1月17日,经过前期赵某某与任某某的接触沟通,高鸿股份董事长付某某与曾某某见面,洽谈收购事项。
2013年1月28日,高阳捷迅与高鸿股份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高阳捷迅及其关联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2013年5月8日,高鸿股份与高阳捷迅开会洽谈收购事项,就收购价格、业绩承诺、支付时间、停牌安排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013年5月31日,高鸿股份与高阳捷迅正式签订《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条款初步清单》。
2013年6月3日,高鸿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筹划定向发行股票收购目标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3年6月18日,高阳捷迅管理层股东和投资者股东分别与高鸿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高鸿股份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拟以1.69亿元收购高阳捷迅部分股权并在收购完成后向其增资1亿元。
高鸿股份收购高阳捷迅股权并增资事项,是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3年1月28日。姚某专门为曾某某就此次收购事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居间服务和咨询服务,知悉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隋笑峰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情况
隋笑峰与姚某同为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隋笑峰的配偶“赵某”的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21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该账户由隋笑峰实际控制。2013年4月至5月,隋笑峰与姚某进行了数次通讯联系。2013年5月31日(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12:07分,隋笑峰与姚某进行了长达11分32秒的电话联络。随后于13:00至14:18分,隋笑峰操作“赵某”证券账户卖出该账户所持有的其他6只股票中的4只,并共计买入207,000股高鸿股份股票,买入金额为1,645,057元。交易资金来源于三方存管账户转入和当日卖出股票资金。该账户自开立后从未交易过高鸿股份股票。当日收市后,“赵某”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仅为1,646.75元,持有高鸿股份股票市值占比52.96%(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的高鸿股份股票市值除以所持有的所有股票市值与资金余额之和计算)。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9日,“赵某”证券账户所持有的上述高鸿股份股票被全部卖出,违法所得为1,054,426.63元。
我局认为,隋笑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隋笑峰违法所得1,054,426.63元,并处以1,054,426.63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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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章怡)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章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2年12月,高鸿股份成立总工程师办公室和资产经营部,拟收购业务相近的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人为赵某某。高鸿股份告知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业务相近的公司可向公司推荐。
2012年12月,高鸿股份员工李某、李某的朋友姚某、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阳捷迅)员工任某某在姚某办公室会面,任某某与李某分别介绍了公司业务和收购意向,李某让任某某与赵某某联系。
2013年1月17日,经过前期赵某某与任某某的接触沟通,高鸿股份董事长付某某与曾某某见面,洽谈收购事项。
2013年1月28日,高阳捷迅与高鸿股份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高阳捷迅及其关联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2013年3月13日,高鸿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对高阳捷迅尽职调查情况的汇报及讨论。
2013年4月9日,高鸿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对高阳捷迅收购方案的汇报及讨论。
2013年4月15日,高鸿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再次听取对高阳捷迅收购方案的汇报及讨论。
2013年5月8日,高鸿股份与高阳捷迅开会洽谈收购事项,就收购价格、业绩承诺、支付时间、停牌安排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013年5月31日,高鸿股份与高阳捷迅正式签订《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条款初步清单》。
2013年6月3日,高鸿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筹划定向发行股票收购目标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3年6月18日,高阳捷迅管理层股东和投资者股东分别与高鸿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高鸿股份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拟以1.69亿元收购高阳捷迅部分股权并在收购完成后向其增资1亿元。
高鸿股份收购高阳捷迅股权并增资事项,是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3年1月28日。
二、章怡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情况
章怡于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任高鸿股份经营支撑部总经理。作为会议记录人,章怡先后参加了2013年3月13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15日高鸿股份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高鸿股份拟收购高阳捷迅的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章怡”证券账户于2006年11月2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章怡”证券账户于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8日合计买入9,500股高鸿股份股票,买入金额为65,762.93元,交易资金来源于三方存管账户转入。2013年9月27日前,上述9,500股高鸿股份股票被全部卖出,违法所得为25,536.79元。
我局认为,章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章怡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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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4-05-10 |
标题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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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7-01 |
标题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涉及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黔证监[2009]119号 |
批复原因 | 一、财务核算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资金管理方面
四、资产独立方面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8 年年报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9]014 号)的要求,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检查组于2009 年4 月20日至24 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09 年6 月3 日贵州监管局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出具了《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黔证监[2009]119 号),接到通知书后,我公司高度重视。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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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1-20 |
标题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通知书》涉及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黔证监[2008]16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资金往来方面问题
二、财务及持续经营方面问题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四、内控制度方面问题 |
批复内容 | 综上所述,通过此次贵州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提出了改进方法,公司将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职意识,不断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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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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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3 |
标题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和内审部门
3、公司还应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批复内容 | 通过自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整改工作不断的向深入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在以后工作中,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持续重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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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11 |
标题 | 关于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黔证监发[2004]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不够独立;“三会”运作不规范;个别关联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通过决策程序、在年报中批露不实;公司内部控制不够完善;财务处理不规范、核算不及时;公司重组遗留问题未解决 |
批复内容 | 2004年4月22日至4月29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黔证监发[2004]43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要求整改的事项,公司组织了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对股东负责的态度,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落实,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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