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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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2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4]6号、重庆证监局[2024]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你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1
标题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6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向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前述财务资助于2021年7月28日转至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01
标题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你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1
标题关于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以下简称财信发展)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财信发展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2024年3月21日,财信发展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财信发展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信发展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鲜先念作为时任董事长,闫大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王福顺作为时任总裁,对2021年5月离任前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1
标题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3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0
标题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07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松鸿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09
标题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3
标题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2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子公司与建洲园林公司2016-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财信国兴南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财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其中,2016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3,689.6万元,占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2017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2,464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2月11日才经董事会审议进行事后确认,并于2018年2月13日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8条、第10.2.4条、第10.2.10条、第10.2.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14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收购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7),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本着为广大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标题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11月6日直通披露了《关于收购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我部对相关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1月10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30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16),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本着为广大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3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要求的年报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25号
批复原因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25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并根据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对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更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财信发展: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如下承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实施后,适时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超过1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5%;增持后六个月内,增持人不减持所增持股份。”为履行此项承诺,公司董事长唐昌明于2015年1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0.5万股;董事彭陵江、安华于2015年12月28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20万股、10万股。 2016年1月16日,公司如期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董事上述购买公司股票的时间处于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违反了《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5条规定。
批复内容2016年1月11日,公司董事唐昌明、彭陵江和安华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令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交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财信发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6号
批复原因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1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内容如下: 我部关注到,近期你公司股价涨幅较大,成交量放大,请你公司董事会: (1)根据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七号—信息公告格式》中,《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3)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4)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5)核查你公司截止2015年12月21日收市后的前20名股东,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接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就《关注函》中相关事项函询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七号—信息公告格式》中,《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就公司基本面的相关事项积极自查,并于2015年12月25日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22
标题国兴地产: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0号
批复原因融达投资系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地产)持股5%以上的第二大股东。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融达投资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竞价系统减持国兴地产股份累计达到10,277,647股,占国兴地产总股本的5.68%。上述减持前,融达投资持有国兴地产17.42%的股份,减持后持有国兴地产11.74%的股份。 综上,融达投资减持国兴地产已发行股份累计到达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国兴地产”,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国兴地产”累计达1,277,661股,成交金额为33,838,443.6元。周孙明和郑俊作为本次减持操作的全权负责人,是对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熊伟为其他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相关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国兴地产”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融达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俊、周孙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伟予以警告。 三、对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融达投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10万元。对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俊、周孙明各处以10万元罚款,对融达投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俊、周孙明各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郑俊、周孙明合计罚款各20万元。对融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伟处以3万元罚款,对融达投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伟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6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02
标题关于对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至6月1日期间累计减持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兴地产”、股票代码“000838”)股票953.9247万股,占国兴地产总股本的5.27%。融达公司未在第一笔减持前披露减持提示性公告,违反了融达公司在2011年11月17日披露的《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中所做出的承诺。 融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融达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6-03
标题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2014年10月28日减持公司股票时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融达公司已将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交予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该短线交易进行了披露。
处理人其他机构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28
标题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报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1号
批复原因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1号,要求公司对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我公司发布2014年度报告补充说明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11-03
标题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止2014年10月26日,融达公司持有国兴地产股份31,524,6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2%。融达公司2014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通过交易系统卖出了国兴地产股票747,400股,交易金额7,930,500元,均价10.61元/股。因操作失误,于2014年10月28日买入了国兴地产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9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9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按照融达公司买入公司股票价格(10.55元/股)和卖出公司股票均价(10.61元/股)的计算,融达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540.00元。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融达公司已将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540.00元交予公司董事会。融达公司已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管理其账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05
标题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12]191号
批复原因2012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2]191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治理方面 1、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建设不完善。 2、制度间的个别条款存在不一致情况。 3、“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情况。 4、会议记录不完整。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不规范。 6、高管薪酬发放的决策程序不规范且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信息披露方面 1、部分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披露不完整。 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 (1)存在部分关联资金往来及交易内容未披露情况。 (2)未披露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3、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财务会计方面 1、少提应付利息。 2、个人信用卡账户纳入公司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3、费用存在跨期的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意见中的内容进行了整改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7
标题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12号
批复原因 1、进一步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种风险; 2、进一步规范“三会”的通知,召开程序; 3、进一步细化“三会“记录,规范授权委托及签字制度。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公司将以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防范经营风险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力求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社会回报。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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