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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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14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君锋、张兴云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的保荐机构,曹君锋、张兴云作为亿能电力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在审阅亿能电力年报时及时发现其存在的“未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项,也未能督促亿能电力及时补充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决定对公司及两位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26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45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批复内容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45号
批复原因一、东北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1,886,792.45元。 二、东北证券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天证远洋17亿元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符。 三、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批复内容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3]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北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7
标题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1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口头警示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07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在执行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佳音)(中国证监会[2022]5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53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调查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5,604,226元,卖出股票6,263,543.58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589.97元。
批复内容没收金佳音违法所得667,589.97元,并对其处以667,58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17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9月15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监事李斌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东北证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获悉李斌先生的父亲李沛武先生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李沛武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二)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李沛武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李斌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李斌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李沛武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李斌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三)公司董事会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8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口头警示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11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82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837266N)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30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2]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关于对张威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威:经查,你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35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25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22]10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以上行为表明你分公司日常合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 17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和第十条第一 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17号)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30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
批复原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9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1]19号
批复原因经查,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18如意01回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二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偿债计划的变化情况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逾期有息债务的进展情况等事项。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东北证券:关于公司董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批复内容正接受吉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处理人吉林省纪委监委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1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9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30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972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30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972号)。因公司作为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的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批复内容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股转公司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25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7]25号)。因公司作为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滕建01”、“16滕建投”受托管理人,未能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前员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员工和经纪人私自推介或销售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虽未发现你公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你公司存在对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批复内容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你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你公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提交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三是责令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142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督导的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后于2015年6月为杜建吉违规提供担保1笔,涉及担保金额300万元。挂牌后累计违规对外担保的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以上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东北证券未能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15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田晓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田晓利为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安科瑞”、“顺鑫农业”、“国电南瑞”、“园区设计”等多只股票, 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东北证券”8500股。 田晓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晓利处以2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14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营业部业务合同文本与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未实行双人负责制,部分重要合同无领用登记记录。二是你营业部针对部分代销金融产品未组织培训,营销人员对公司金融产品的信息了解不全。三是你营业部前员工李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员工和经纪人私自推介或销售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内部岗位制衡失效。四是你营业部对李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事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你营业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5-25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吉林双辽辽河路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6]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4月8日,你营业部因停电导致信息系统设备9:59─11:25间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投资者现场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09-25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5]121号
批复原因东北证券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导挂牌公司(七维航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约见谈话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11
标题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5]65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11日,股转公司下发《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5]65号),指出东北证券作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瀛鑫”)的主办券商,在中瀛鑫违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发行人对中赢鑫定向发行项目的过程进行了梳理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定向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规范挂牌公司各项业务运作和信息披露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报告,制定了有关定向发行持续督导的改进计划。
处理人股转公司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5-29
标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23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承销成都天保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行为。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总裁按时接受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谈话。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风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1-07
标题关于对贾元鹏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4]1号
批复原因贾元鹏(身份证号229001197105111610):   2013年12月16日,我局在对一起信访事项实施调查核实过程中,你拒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调查人员要求配合提供的笔记本电脑,阻碍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相关当事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认定贾元鹏(身份证号:229001197105111610)为不适当人选,在2014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贾元鹏东北证券长春红旗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9-06-17
标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 6月15日常秋萍女士得知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申报该行为并申请将其剩余公司股票全部锁定,常秋萍女士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14
标题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4]60号
批复原因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及子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会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2004年7月19日至7月23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检。并于二00四年八月四日下发了辽证监上市字[2004]60号《限期整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了高管人员专项会议,并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讲解,进一步提高了对"通知"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公司董事会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订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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