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9-04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安全事故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8月30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所属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现场造成1名把钩工被挤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五九集团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针对此次事故,五九集团已主动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采取停产措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开展,待调查部门出具结论意见及公司复产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对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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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4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4]2401007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
批复内容 |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8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对你(单位)的1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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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1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3]苏0903执2544号 |
批复原因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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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2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盈利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区间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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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9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盈利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区间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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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10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8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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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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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5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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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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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30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文件批号 | 蒙煤安监七罚[2023]1006-1号 |
批复原因 | 1.1#探水巷掘进工作面施工探放水钻孔对上覆14层煤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探水工现场作业时、钻孔接近老空时均未检查瓦斯2.矿井一水平南部采区回风回到一采区回风巷,未按照《胜利煤矿一水平南部采区开采设计》规定回到一水平回风巷,矿井一水平南部采区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
批复内容 | 1.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罚款人民币95万元,建议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2.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罚款人民币95万元,建议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合并罚款人民币190万元,责令停产整顿,建议由主管部门暂扣相关证照。
2、对胜利煤矿矿长吕鹏合并罚款人民币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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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1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 |
文件批号 | 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7-1号、1028-1号 |
批复原因 | 五九集团胜利煤矿的以下行为1、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14107综采工作面采取注氮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措施,每35m进行一次预防性注氮,4月15日至5月3日工作面累计回采58.4m,期间未进行注氮;2、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中未对阻化剂数量作出明确规定;3、14107综采工作面所采14煤层为自燃煤层,未制定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4、一采区南翼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进行超前探水。
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的以下行为1、煤矿注氮期间未对注氮效果进行分析;2、2022年5月份未每天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对井下426综放工作面和517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3、6月9日标校426运输顺槽皮带机头甲烷传感器时,未调校报警点、断电点;4、529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417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进行超前探水;5、煤矿5#煤轨道下山二号联络巷甩车场未安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6、529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实测工作面风量为192m3/min,安全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为400m3/min,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与实际误差较大,维护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拟对胜利煤矿分别作出:
1、责令停产整顿至6月27日,停产整顿内容:对14107综合防灭火措旅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确保满足相关规定,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处120万元罚款;
2、警告,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
3、警告,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
4、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
合并罚款128.7万元,责令停产整顿至6月27日、警告,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胜利煤矿矿长姚振文合并罚款10.3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拟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分别作出:
1、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
2、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
3、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
4、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
5、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
6、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
合并罚款23.7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矿长沙云飞合并罚款3.3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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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1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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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22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桂林洋税阻[2022]001号 |
批复原因 |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2年2月14日起阻止你(单位)韩东丰出境。 |
批复内容 | 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2年2月14日起阻止你(单位)韩东丰出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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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25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2]2202001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
批复内容 |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对你(单位)的1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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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6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惠增强、孙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1]13号 |
批复原因 | 一、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方面
ST大洲在乌拉圭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RondatelS.A.22(以下简称22厂)和LirtixS.A.177(以下简称177厂),其中22厂的资产具有财务重大性,为ST大洲的重要组成部分。22厂和177厂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BDOAUDITORESYCONSULTORESS.R.L(乌拉圭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DO)认为,22厂和177厂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现了减值迹象,但BDO无法就管理层所评估的上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BDO对22厂和177厂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你们在与BDO会计师沟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就该事项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分析说明不采纳BDO审计意见的理由,在审计总结中还将BDO的“保留意见”写成“无保留意见”。你们在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方面
ST大洲2020年年报仍存在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你们在总体审计策略的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将新大洲持续经营问题列入“较高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未在了解ST大洲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充分识别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仅获取持续经营调查表及管理层对持续经营的应对计划,未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公司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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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14 |
标题 | 深证上[2021]412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1]412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承诺逾期未履行;二、原第一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对其他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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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3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阻决[2021]001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起阻止你(单位)王磊出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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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2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5月12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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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19 |
标题 | 深证上[2021]412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承诺逾期未履行
二、原第一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时任总裁许树茂、时任财务总监陈天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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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4-19 |
标题 | 深证上[2021]412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业绩承诺逾期未履行
二、原第一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时任总裁许树茂、时任财务总监陈天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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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2-04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原第一大股东关联方,以及*ST大洲收购乌拉圭RondatelS.A及LirtixS.A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的行为。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ST大洲收购乌拉圭RondatelS.A及LirtixS.A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的行为。陈阳友作为*ST大洲原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恒阳牛业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的行为。陈天宇作为*ST大洲时任财务总监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拟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陈阳友、陈天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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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7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0]20110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3,338,004.41元(不含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对你(单位)的1笔对外股权投资予以查封。如纳税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抵缴税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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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5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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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安全事故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11月15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所属胜利煤矿动筛车间晚20:30时二楼刮板机发生故障,当班班长带领工人到二楼刮板机尾处清理浮货,20:35时到达机尾,准备作业时溜煤滑道与固定钩脱钩,导致溜煤滑道摆动,现场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送医院经抢救后两名重伤人员死亡。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五九集团按照相应程序逐级向牙克石应急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分局上报。针对此次事故,五九集团已主动对胜利煤矿采取停产措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开展。公司将充分关注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该事故导致停产造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将于胜利煤矿复产后及时披露。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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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1-13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规范运作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二)采购交易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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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规范运作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二)采购交易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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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2号 |
批复原因 | 王磊: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新大洲牛肉采购业务中,新大洲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舟山普泰约2500万元预付款余额,经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500万元资金流转,该2500万元预付款对象由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2019年12月,新大洲进行恢复原状的账务处理,该2500万预付款对象由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还原为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王磊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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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阳友采取警示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0号 |
批复原因 | 陈阳友: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2月,新大洲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乌拉圭22厂、你实际控制的太平洋牛业和佩雷拉等乌拉圭22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22厂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费”250万美元中的150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5万美元转由恒阳拉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22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费用,并指令乌拉圭22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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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1号 |
批复原因 |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新大洲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2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2017年11月30日为并购日,购买了你公司子公司太平洋牛业持有的乌拉圭RondatelS.A及LirtixS.A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与你公司、太平洋牛业就本次并购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70.20万美元、815.30万美元、1,047万美元,2017年至2019年扣非净利润累积不低于2,332.50万美元,但2017年至2019年,标的公司合计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69.13万美元、-575.50万美元和-856.29万美元,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8.66万美元,与业绩承诺数的差额为-3,591.16万美元,业绩承诺的实现率为-153.96%,标的公司业绩未能达标。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你公司与太平洋牛业应当补偿甲方12,671.06万美元,且应在甲方发出补偿义务书面通知后的60日内优先以甲方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如有),若有不足,则由补偿义务主体以自由或自筹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新大洲于2020年5月27日向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补偿的通知》,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补偿的催告函》,要求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以现金向新大洲补偿12,671.06万美元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60日”履约期已满,你公司及太平洋牛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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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23号 |
批复原因 | 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新大洲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2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2017年11月30日为并购日,购买了你公司持有的乌拉圭RondatelS.A及LirtixS.A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甲方与你公司、你公司母公司恒阳牛业就本次并购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70.20万美元、815.30万美元、1,047万美元,2017年至2019年扣非净利润累积不低于2,332.50万美元,但2017年至2019年,标的公司合计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69.13万美元、-575.50万美元和-856.29万美元,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258.66万美元,与业绩承诺数的差额为-3,591.16万美元,业绩承诺的实现率为-153.96%,标的公司业绩未能达标。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应当补偿甲方12,671.06万美元,且应在甲方发出补偿义务书面通知后的60日内优先以甲方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如有),若有不足,则由补偿义务主体以自由或自筹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新大洲于2020年5月27日向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补偿的通知》,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公司与恒阳牛业发出《关于要求履行业绩补偿的催告函》,要求你公司与恒阳牛业以现金向新大洲补偿12,671.06万美元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60日”履约期已满,你公司与恒阳牛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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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1 |
标题 | *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0]闽0681执2935号 |
批复原因 | 因被执行人漳州恒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决定对漳州恒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该令时止。 |
批复内容 | 出具限制消费令 |
处理人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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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09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文件批号 | 内煤安字[2020]57号、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6号、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7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9月15日零时21分,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胜利煤矿14101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产整顿十天,罚款二百壹拾伍万元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理人 |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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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6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被出具限制消费令(【2020】沪0106执549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0]沪0106执5498号 |
批复原因 | 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陈阳友、王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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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3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20]200602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054,332.60元(不含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拟主要通过处置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51.22%的股权来解决上述欠缴税款。同时,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公司出具《支持函》,拟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主体的有关融资提供增信及流动性借款支持,由于本公司涉及多笔债务逾期,目前正在与债权人进行洽谈化解债务被执行风险,积极寻求解决资金的渠道,来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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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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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2号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并于3月31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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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3月19日前将书面说明提交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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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陈阳友)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陈阳友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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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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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3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提交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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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2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催告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强催[2019]1000001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欠税情况详见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6、临2019-087)、《关于公司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7)、《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317,456.17元(不含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限你(单位)于2020年1月8日前缴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及其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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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8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3291号)显示,2017年12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拉美)、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控制的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RondatelS.A.(以下简称乌拉圭22厂)和佩雷拉等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22厂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乌拉圭22厂原股东团队佩雷拉等人的“顾问费”250万美元(按5年分期支付,每年50万美元)中的150万美元(2018年、2019年、2020年各50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5万美元转由你公司子公司恒阳拉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22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利息,并指令乌拉圭22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为此,恒阳拉美2018年度增加管理费用2,064,630.00美元,2019年1月2日乌拉圭22厂被银行划款1,064,630.00美元给佩雷拉。太平洋牛业系你公司关联方,四方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129,260.00美元,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但该等交易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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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0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勤勉忠实履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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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2-30 |
标题 | 深证上[2019]854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9]85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区;陈阳友,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树茂,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天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大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董事长王磊,董事兼总裁许树茂,财务总监陈天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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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30 |
标题 | 深证上[2019]854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9]85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区;陈阳友,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树茂,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天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大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董事长王磊,董事兼总裁许树茂,财务总监陈天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阳友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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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大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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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0 |
标题 | 关于对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和升)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前,你公司与京粮和升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洲或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703,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你公司及京粮和升累计持有*ST大洲81,4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提交我部。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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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8 |
标题 | 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制消费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浙0305执148号 |
批复原因 |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新大洲、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按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已解除限制消费的状态。 |
处理人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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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冻[2019]003号、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冻[2019]004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356,245.10元(不含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15时3分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存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请于2019年11月22日前缴纳应纳税款;
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16时00分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存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请于2019年11月22日前缴纳应纳税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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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4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变动的公告》显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2年引入新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后,你公司合计持有能源科技的股权变更为50%,你公司原向其项目建设提供的资金支持转变为财务资助,能源科技累计结欠21,513.12万元;2013年,能源科技股东增资后归还你公司1.5亿元,剩余财务资助款项6,513.12万元;2013年12月,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约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三年内能源科技向你公司还清实际欠款额,截至2018年12月1日尚欠余款6,114.29万元。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签署《<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六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归还欠款总额的六分之一,三年内还清财务资助本金。你公司对能源科技的财务资助款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收回,但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和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并于2019年3月30日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2019年2月13日,你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披露你公司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0月18日,你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2019年10月9日你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同意在你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622,630.14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的状态。你公司应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9日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取得新进展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8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进展。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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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0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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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17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9日,新大洲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签订《借款合同》,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借款5000万元(实际放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根据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前海汇能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5日分别向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同日,尚衡冠通将上述款项转给新大洲关联方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 |
批复内容 | 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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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1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强扣[2019]001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强扣[2019]001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8月19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6626659306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叁仟壹佰零伍圆玖角叁分(¥3105.93)
滞纳金(大写):(陆佰玖拾壹圆零柒分¥691.07)
合计(大写):叁仟柒佰玖拾柒圆整(¥3797.00)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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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14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沪0110执3716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签发的《失信决定书》((2019)沪0110执3716号)、《限制消费令》((2019)沪0110执3716号)。
本公司、陈阳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处理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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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17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大洲于2018年1月19日为关联方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新大洲的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就上述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上述担保函涉及金额为向债权人支付股权回购转让价款人民币112,0000、业绩承诺补偿款9,539,140元及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新大洲子公司两处经营性房产因上述担保引发仲裁被查封。 |
批复内容 | 一、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董事兼总裁许树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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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1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于2019年6月1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将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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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9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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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3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19]001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国家税务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封[2019]001号)。 |
批复内容 | 决定从2019年6月10日起对你(单位)的海口市南航路39号昌茂花园5号楼602号房、海口市海秀西路160号金鼎中心商厦地下室一层的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7、1028、1029、1030、1031、1032车库以及102库房予以查封。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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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1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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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ST大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度新大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支付预付款751,277,832.49元采购牛肉,共采购牛肉入库(含税)110,938,123.62元,扣除预付款退还及其他调整后,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64,839,708.87元。另外,2018年度新大洲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多退回恒阳牛业向其预付的牛肉采购款,形成恒阳牛业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263,619.89元。 |
批复内容 | 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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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09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冻[2019]001号、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保冻[2019]002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356,245.10元,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343,248.00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本局(区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5月7日16时30分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存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请于2019年5月2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从2019年5月7日15时20分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存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请于2019年5月2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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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ST大洲: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函件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函[2019]269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董事会、监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监管局”)《关于尽快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函》(海南证监函(2019)269号)。 |
批复内容 | 我局将对你们的履职情况高度关注。请通知新大洲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你们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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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收到海南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尽快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新大洲资金问题的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函[2019]268号、海南证监函[2019]270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海南监管局发给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尽快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新大洲资金问题的函》(海南证监函(2019)268号)以及发给陈阳友的《关于督促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函》(海南证监函(2019)270号)。本公司已将相关函件转给了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陈阳友。 |
批复内容 |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的资金。我局将对你公司解决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问题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陈阳友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恒阳牛业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我局将对你督促解决非经营性占用新大洲资金问题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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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5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3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存在被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并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确认,公司存在被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合计金额为477,463,993.72元。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在2019年4月17日前就上述问题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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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23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你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因涉及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案件纠纷陆续收到了仲裁机构的《仲裁通知》及相关文件。《仲裁通知》及相关文件显示,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119,987,880.46元,要求天津恒阳、海南实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227,963,497.86元。上述仲裁总标的额227,963,497.86元达到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45%,你公司未就上述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义务。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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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8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44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3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将问询函的主要内容及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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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2 |
标题 | 陈阳友先生、本公司等被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浙0305执148号 |
批复原因 | 全部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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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2日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洞头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0305执148号)、《财产申报令》((2019)浙0305执148号)、《失信决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
原告陈建军,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陈阳友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
本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JJJK2018001号。合同就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化12%收取,借款期限为30个自然日。2018年8月9日、8月10日、9月7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新大洲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签订《个人保证担保承诺函》。为保证CJJJK2018001号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6日,原告陈建军向洞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5日,洞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8)浙0305民初1370号):1)被告新大洲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万元、违约金(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9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7日起,均按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8万元;2)被告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追偿;3)原告陈建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90722元,减半收取计45361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22680.5元,被告新大洲、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共同负担22680.5元。 因上述借贷纠纷,陈建军向洞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洞头法院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洞头法院决定对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发出消费限制令。 |
处理人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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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浙0305执148号 |
批复原因 | 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建军向法院申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向本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 |
批复内容 | 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
处理人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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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月13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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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12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琼调查字2019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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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12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上述担保事项中的担保对象陈阳友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兼新大洲董事,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讷河瑞阳的法人代表及单一股东为陈阳友,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上述《担保函》上分别盖有新大洲及子公司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的公司公章,且新大洲出具的《担保函》上附有董事长王磊与总裁许树茂的签名。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新大洲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尽快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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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04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1号、2号、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王磊作为新大洲董事长,在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在新大洲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的《担保函》上签字,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经查,陈阳友是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新大洲董事。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及陈阳友的关联方有关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陈阳友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经查,许树茂作为新大洲总裁,在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在新大洲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的《担保函》上签字,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王磊、陈阳友、许树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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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7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0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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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岩)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富立财富、李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澜沧江十四号)成立于2017年6月2日,初始募集金额为2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富立财富。
二、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交易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7月底,富立财富决定使用澜沧江十四号买入“新大洲A”。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澜沧江十四号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新大洲A”。其中,8月25日,富立财富持有 “新大洲A” 的股份占总股本4.83%,并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书》。《简式权益变动书》中称富立财富拟通过大宗交易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实施后,富立财富将持有占总股本5.44%的“新大洲A”股份,成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
8月30日,澜沧江十四号在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后,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44%。但是,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且澜沧江十四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8月30日和8月31日)继续增持“新大洲A”,累计增持股份占“新大洲A”已发行股份的7.61%。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后,共计买入21,286,800股,成交金额170,933,00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相关合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岩。
富立财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岩。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对富立财富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岩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李岩处以6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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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6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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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9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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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9 |
标题 | 关于对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8月30日,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表的“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71,以下简称“新大洲A”)股份,当日累计成交15,000,000股,总持股比例达到6.668%。在买入“新大洲A”股份达到5%时,你公司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新大洲A”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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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
标题 |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请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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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2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文件批号 | 内地税直三稽处[2015]016号、[2015]017号、内地税直三稽不罚[2015]016号、[2015]017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2015年10月13日起对五九集团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五九集团在2005年制造费用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231勘探队勘探费4,021,817.16元,以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入账,而五九集团已取得该笔勘探费的发票并已入账,未给231队退回收据,相同事项重复入账,造成企业多列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1,817.16元。
(2)五九集团销售部门罗建卿、窦广利领走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中以职工工资名义列支的职工倒运复合煤运费。既未发放工资,也不属于运费,账实不符。经查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内容,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列支4,970,895.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70,895.00元。
2007年列支6,978,41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78,410.00元。
2008年列支4,338,267.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38,267.00元。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2015年10月17日起对牙星煤业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牙星煤业2005年已按规定在成本中计提维简费,年底结余也未冲回成本,又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应在已计提维简费中列支的井巷材料费3,502,712.94元,企业已计提维简费又在成本中列支,重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712.94元。
(2)2006年牙星煤业变电所未按支付供电公司电费金额分摊牙克石煤矿用电,而是按照高于供电公司价格多摊销电费,年底结余未冲减成本,造成企业多列成本6,456,556.84元是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56,556.84元。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五九集团2005-2008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355,037.0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10,082,546.29元(滞纳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税款6,355,037.06元,滞纳金10,082,546.29元,合计16,437,583.35元。限五九集团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牙星煤业2005-2006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5,730,726.76元(滞纳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税款3,286,559.02元,滞纳金5,730,726.76元,合计9,017,285.78元。限牙星煤业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九集团2005-2008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8,309,389.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55,037.06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牙星煤业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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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9 |
标题 | 新大洲A: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3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3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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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3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58号 |
批复原因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58 号),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对SANLORENZO S.P.A.预付账款8337万元,请说明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说明资金的安全性。
二、你公司对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在其他应收款长期未收回的情况下,继续新增其他应收款,请说明原因及资金安全性。
三、你公司期末存货1.41亿元,请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确定过程和依据,同时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四、你公司在建工程“五九集团新胜利矿工程”期末余额7.48亿元,完成预算比例78%,工程进度99%。请说明后续尚需投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问题及依据。 |
批复内容 |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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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1-04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11号 |
批复原因 | 关注函内容:
2013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我部提请核查你公司股票停牌前三个月交易情况发现,内幕知情人张立彬在停牌前三个月内有股票交易行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上述情况并说明张立彬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相关书面说明材料请在2013年11月7日前回复我部。 |
批复内容 | 公司给出的解释说明:
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一次最高经营会议,张立彬作为参会人员在该会议上知晓了公司计划非公开发行的事项,且于当日签署了《保密承诺书》。因此张立彬在此前发生的股票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相关内幕信息。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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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5-07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一、前五名供应商名称及采购情况的披露问题。
二、控股股东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情况的披露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136号)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年度报告做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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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5-25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调查通字2012-01-061号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董事长赵序宏涉嫌违反《证券法》,涉嫌利用内幕信息。 |
批复内容 | 董事长赵序宏先生于201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被立案调查。
2013年6月20日,赵序宏先生接到中国证监会电话通知。经查,中国证监会认为赵序宏先生就相关调查事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此予以结案。 |
处理人 | 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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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2-14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215号 |
批复原因 | 关注函内容:
因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1年11月7日起停牌,11月10日,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停牌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买卖你公司股票情形。
1、在函询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详细说明公司此次重大事项的筹划过程,及各环节参与人员,并说明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及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
2、请公司说明上述内幕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的环节和时点、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2011年12月19日,公司出具回复说明,就深交所问询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和说明。回复中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直系亲属知情的时点以及场合做了详细的说明,证明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均在此次重大事项筹划之前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且深交所查明的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公司自查及个人的申报内容基本一致。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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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0-05-04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0]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5月4日向公司下达“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0】第172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问询函涵盖财务状况、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于问询函,公司均按时向深交所提交了书面说明回复,对于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按照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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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5-05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97号 |
批复原因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公司投资者的问询函,问询公司子公司五九集团拟进行的增资扩股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问题。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认为,公司此次增资的特别安排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联营合同保底条款问题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委托为五九集团增资扩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回复意见,并根据深交所监管员的建议,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了调整。2009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五九煤炭集团公司引进投资人增资扩股事项的说明》,说明中调整了五九集团增资方案,取消了原方案中新投资人优先分红权的安排以及有关新投资人退出的承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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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09-03-27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0]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深交所于2009年3月27日向公司下达“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0】第172号”《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问询函涵盖财务状况、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于问询函,公司均按时向深交所提交了书面说明回复,对于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按照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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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3-19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09]第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万正强于2009年3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卖出金额达到102,400元,而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万正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009年3月19日,公司内部发布《关于对万正强同志违规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通报批评》,对万正强违规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公司人员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管理规定,在计划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前要通知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向深交所申报。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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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8-06-21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浩洲车业致函我公司,出现上述买卖股票行为,主要是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上述证券法规造成的,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浩洲车业承诺将参照证券市场相关计算方法,将计算所得收益共计541,487.90元在五个工作日之内缴至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对上述因失误造成的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我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浩洲车业尽快将上述所得收益收缴到公司。该笔收益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益,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
处理人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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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汇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2: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益豪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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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公司治理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指导,董事会找到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整改方向和整改要求;我们决心通过落实整改措施,使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得到落实,使内控体系进一步加强。
我们认识到,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一定的时间要求,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公司将继续加紧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公司三会的规范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意识,进一步做好内部信息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构建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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