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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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39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0-10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95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8
标题四环生物: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四环生物: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5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10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与陆克平控制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新疆爱迪向阳光置业购买阳光敔山湾花园9号至19号的11商铺,交易总价为5,345.56万元,新疆爱迪不晚于2014年10月11日向阳光置业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07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4-07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1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2018年4月11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环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13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有关当事人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20]31、32、33、37、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经审理,许琦、徐卫球、林梅、廖述斌、李忠国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17号、中国证监会[2020]4号、结案字[2020]34、35、36、38、39、41、42、43、44、45、46号
批复原因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扬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四、对程度胜、江永红、朱正洪、徐海珍、徐殷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克平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48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七、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30%时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我会决定: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孙国建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结案通知书,沈晓军、马丽英、卢青、徐小娟、周建荣、贡小莉、赵小花、邱海玲、张日波、李素芳、郭晓松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6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24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23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35号
批复原因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陆克平控制陆宇、郁琴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 (二)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交易四环生物股票情况 (四)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 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 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四环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四环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晓军、马丽英、周扬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对廖述斌、卢青、周建荣、李忠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许琦、徐卫球、程度胜、江永红、贡小莉、郭晓松、赵小花、朱正洪、徐海珍、徐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对林梅、徐小娟、李素芳、邱海玲、张日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对陆克平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48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比例达30%时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孙国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2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8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8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08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1900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09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45号
批复原因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在2011年至2012年间,你公司原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蓉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为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信谊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为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向北京润晶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450万提供连带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09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85号
批复原因经江苏证监局核查,在2011年至2012年间,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蓉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为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信谊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为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向北京润晶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450万提供连带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2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6号
批复原因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股东王洪明先生下发的[2017]第106号关注函。
批复内容王洪明先生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洪明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6号。
批复内容请你于8月14日前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8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3号
批复原因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股东王洪明先生下发的[2017]第103号关注函。
批复内容王洪明先生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2
标题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洪明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3号
批复原因王洪明: 7月24日,你因增持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的股份达到5%而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7月31日,你因增持公司的股份达到10%而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你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于2017年8月6日前,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7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8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8号
批复原因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贵部《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现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盛景”)就相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涉讼  公告日期:2015-08-15
标题四环生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合同纠纷中,新疆爱迪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14,655,041元,阜康法院认为,2011年至今,公司与新疆爱迪之间的资金往来8,196.5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债务。
批复内容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四环制药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拟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已被冻结银行账号。 部分银行账户被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上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处理人阜康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13
标题四环生物: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关注到有相关媒体发表了题为《四环生物募投疑云》的报道,同时,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对媒体质疑内容进行澄清。 传闻情况: 1、公司本次定向增发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到的4家公司,均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对购买标的、资产的增值和行业前景有疑问。
批复内容公司对报道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澄清。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2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关要 求,需对收购资产的公告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收购资产的公告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6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40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40号)。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末对外提供借款,金额最高的月份发生额为10,090万元,金额最低的月份发生额为8,000万元,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且达到如下要求:一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及收取资金使用费的情况;二是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提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发行人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该决定书,针对其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制订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形成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已经2013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30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无形资产及商誉减值等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就2013年年报中的上述问题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12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20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经查发现,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末对外提供借款,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该决定书,针对其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制订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形成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已经2013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江苏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认识,促进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不断规范公司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加强各项管理,强化信息披露,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虚心接受公众监督,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14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20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经查发现,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末对外提供借款,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北京四环对外提供借款及收取资金使用费的情况;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上述问题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16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2]379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2012年8月16日出具《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意见函》(苏证监函【2012】379号)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存在不规范之处 (2)公司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 (3)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 (4)公司多次对外投资未见效益,对外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意见函,公司对有关问题给出相应的反馈与整改。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0-14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452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2011年10月14日出具《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1】452号)。 (1)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运作意识的关注 (2)对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关注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函关注情况,公司对相关事项给出相应的反馈与整改。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30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75号
批复原因2010年6月30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75号)。公司于2009年10月刊登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09 年全年盈利约600万元,年报时披露公司2009年全年盈利约2,334.13万元,你公司预计的2009年业绩与实际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公司没有及时刊登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该事项,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成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责任心和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深财务知识的理解,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查,以确保公司不存在因类似原因出现披露不实的情形。 201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对上述差异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于4月22日将审议情况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培训,确保三会规范运作。 2、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3、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设计不便于委托人逐项发表意见。 4、公司在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方面存在要素不完整的情况,未发现有关审议事项的发言讨论记录。 5、公司尚未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也尚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今后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努力建立长效机制,充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认真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使公司获得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29
标题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巡检后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宁证监公司字[2003]185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用不规范;2001年度报告附注对租赁江阴东升毛条有限公司设备事项的披露不合规;财务会计未能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2003年7月份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的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8月5日收到贵办的"宁证监公司字(2003)185号"《整改通知书》。对此公司高度重视,针对《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逐项研究,并于2003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了落实、整改的措施,并通过了本次整改报告。
处理人南京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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