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9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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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02 |
标题 | 张家界:关于董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辞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董事王爱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批复内容 | 目前正在接受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处理人 | 中共张家界市纪委、张家界市监委信息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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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6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25号 |
批复原因 |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原持有上市公司27.83%的股份。2017年12月,相关国资部门批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47%的股份)股权划转至你公司;划转后,你公司合计控制上市公司35.30%的股份。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于2018年2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同日,你公司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全文。我部关注到,收购报告书显示,2017年12月29日,你公司在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此次要约收购义务批准的前提下,已完成对武陵源公司股权划转事宜,存在程序瑕疵。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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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31 |
标题 | 张家界: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12]3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五分开”不彻底
2、公司三会运作需进一步规范
3、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司内部培训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不准确
2、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不完整
(三)内幕信息管理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管理不规范
2、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不规范
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不到位
(四)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缺陷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五)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2、部分会计业务处理不准确
(六)财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公司本部少数记账凭证附件不规范
2、公司少数费用审批签字程序执行不到位
3、公司往来帐挂帐时间较长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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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5-20 |
标题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09]6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以资抵债”资产重组不成功,长期亏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财务报告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能显著改善
(三)公司存在持续经营风险,且对外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仍未完全解除,影响公司连续四年被年报审计机构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财务报告披露需要进一步规范
(五)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六)《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七)信息披露欠规范 |
批复内容 | 此次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的检查,有助于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公司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尽快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公司将通过此次公司检查,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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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应强化“三会”运作中的规范、完整意识,确保会议记录的详实性和完整性;应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完善董事会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应完善监事会职能和会议资料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约束机制;应加强内部控制。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一个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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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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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7-02 |
标题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罚字[2007]20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情况,2003年未如实披露9074.48万元,2004年未披露306.98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49578万元;
(三)未如实披露银行贷款事项,涉及7600万元银行贷款;
(四)未披露用定期存单为关联方提供贷款质押事项;
(五)未如实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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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6-08 |
标题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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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1-13 |
标题 | 关于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股东和关联方的担保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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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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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1-08-25 |
标题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对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公司在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一)1995—1996年,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二)1997年,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定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三)1998年8月,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63万元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综上所述,在1996—1998年间,公司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以下相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相应调整当前公司净资产;
(二)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戴利旗、张逸龙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对在1996—1998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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