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20110051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2021年、2022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20110051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2021年、2022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北京新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新晨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晨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武汉新晨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北京新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17年8月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1100108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武汉新晨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4200195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3100272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6110020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6年、2017年、201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7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且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本期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8月,本公司继续获取编号GR201711001082高新企业证书,享受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本公司继续获取编号GR201411000227高新企业证书,享受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