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武汉德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阿克苏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喀什迪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辽宁湛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菏泽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漳州迪安商贸有限公司、湖州浙北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江苏迪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城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六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杭州凯莱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执信深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迪安弘达医疗器械冷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迪安西医诊所有限公司、桐庐恒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浙江迪安证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法润鉴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法润迪安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浙江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北京迪安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桐庐迪安健检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星辰转化医学产业研究院、上海克里谱华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基因健康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迪安诊断生命科学研究院、绍兴迪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铜陵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桐庐迪凯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凯莱谱生物科技有限公?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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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控股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控股公司上海观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上海检验所、控股公司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温州检验所、控股公司沈阳检验所、控股公司武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控股公司重庆检验中心、子公司合肥检验所、控股公司郑州检验中心、控股公司江西检验所、控股公司杭州迪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呼和浩特检验所、控股公司南京检验所、控股公司昆山检验实验室、控股公司济南检验中心、控股公司黑龙江检验、控股公司佛山检验所、控股公司云南检验所、控股公司天津检验所、控股公司长沙检验所、控股公司山西检验所、控股公司长春检验所、控股公司成都检验所、控股公司杭州凯莱谱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公司青海迪安检验中心
2.子公司云南盛时迪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元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蒙古迪安丰信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凯弘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云南科启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焕阳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宁夏迪安乐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迪安元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3.武汉德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阿克苏元和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喀什迪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铸铭科贸有限公司、辽宁湛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菏泽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漳州迪安商贸有限公司、湖州浙北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杭州凯莱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迪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城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六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杭州凯莱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执信深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4.海南迪安医学检验中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1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示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名单的通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上海观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11月2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上海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
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11月2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北京检验所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发【2014】551号《关于公示北京市2017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
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7年1 月1 日至2019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温州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浙江省2018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11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沈阳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辽宁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
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18年7月31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控股公司武汉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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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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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722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9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南京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检验所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公示2015年上海市第二批拟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重庆检验中心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 月1 日至2017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北京检验所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发【2014】551号《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 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温州检验所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高企认【2015】1号《关于浙江省2015年拟认定149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昆山检验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浙高企认〔2014〕03号《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一批722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9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南京检验所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3】18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二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1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3年1 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检验所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公示2015年上海市第二批拟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 月1 日至2017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重庆检验中心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 月1 日至2017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北京检验所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发【2014】551号《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 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温州检验所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高企认【2015】1号《关于浙江省2015年拟认定149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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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与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试剂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公司与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物制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及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从2012年的12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技术服务收入税率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迪安)、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迪安)、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安)、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安)、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迪安)、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迪安)、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迪安)、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迪安)、佛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迪安)、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迪安)、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迪安圣莱宝)、黑龙江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迪安)、杭州韩诺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韩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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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杭州迪安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杭州迪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暂定为15%。子公司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3】18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二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1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南京迪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迪安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沪高企认办(2012)第016号《关于公示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1月1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迪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重庆迪安圣莱宝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渝科委发【2012】第99号《关于公示重庆市2012年度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8月2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迪安圣莱宝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3-12-31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迪安‖)、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迪安‖)、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安‖)、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安‖)、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迪安‖)、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迪安‖)、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迪安‖)、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迪安‖)、佛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迪安‖)、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迪安‖)、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迪安圣莱宝‖)、黑龙江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迪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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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杭州迪安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杭州迪安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3】18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二批
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1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3年1 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 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南京迪安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迪安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沪高企认办(2012)第016号《关于公示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
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1
月1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迪安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重庆迪安圣莱宝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渝科委发【2012】第99号《关于公示重庆市2012年度第一批拟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8月2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迪安圣莱宝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增值税 |
17 |
17 |
1、公司与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试剂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公司与子公司杭州迪安
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物制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公司及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从2012年的12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技术服务收入税率按6%计算
缴纳增值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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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杭州迪安、南京迪安、北京迪安、上海迪安、淮安迪安、济南迪安、温州迪安、沈阳迪安、佛山迪安、武汉迪安、重庆迪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报告期高新复审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报告期所得税暂按15%计提。
子公司上海迪安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沪高企认办(2012)第016号《关于公示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1月1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迪安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沪高企认办(2012)第016号《关于公示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1月1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册地为上海的子公司从本期1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注册地为北京的子公司从本期9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注册地为江苏的子公司从本期10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注册地为浙江的公司从本期的12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为6%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检验中心")、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检验所")、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所")、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检验所")、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检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检验所")、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检验中心")、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检验所")、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检验所")、佛山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检验所")、武汉迪安兰青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迪安")、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检验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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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南京检验所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子公司上海检验所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沪高企认办(2012)第016号《关于公示上海市2012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厅、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1月18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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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1)公司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迪安")、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迪安")、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安")、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安")、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检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迪安")、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迪安")、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迪安")、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迪安")、佛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迪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和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本报告期所得税税率为 15%。
其他子公司本报告期所得税税率为 25%。
(2)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杭州迪安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检验中心”)、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检验所”)、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所”)、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检验所”)、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检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检验所”)、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检验中心”)、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检验所”)、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检验所”)、黑龙江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检验所”)、潍坊迪安医学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检验科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子公司杭州检验中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南京检验所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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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公司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迪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免征;
子公司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迪安”)、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安”)及上海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安”)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42号”)自公司成立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交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免征;
子公司淮安淮卫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迪安”)、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迪安”)、温州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迪安”)、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迪安”)从设立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免征。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关于认定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49家企业为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期间企业所得税按15%进行缴纳。
子公司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母公司、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按应交流转税税额7%计缴,享受营业税减免的子公司同时减免。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母公司、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按按应交流转税税额3%计缴,享受营业税减免的子公司同时减免。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南京迪安按应交流转税税额1%计缴。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杭州迪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免征。
南京迪安、北京迪安及上海迪安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公司成立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交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免征。
淮安迪安、济南迪安、温州迪安、沈阳迪安从设立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免征。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子公司杭州迪安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36号文《关于认定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49家企业为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按15%进行缴纳。
南京迪安根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0]11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0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17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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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南京检验中心按应交流转税税额1%计缴。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