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说明:1.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2044203838,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2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5.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2006904,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2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企业所得税公司名称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说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5.00%高新技术企业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5.00%高新技术企业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15.00%高新技术企业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15.00%高新技术企业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15.00%高新技术企业绵阳北斗电子有限公司15.00%西部大开发优惠说明:1.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2044203838,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1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5.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2006904,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1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2044203838,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2.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1811007066,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3.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1563,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4.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144,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5.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3298,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6.绵阳北斗电子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的“川经信产业函[2015]303号”文件,确认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名称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说明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
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
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 15% 高新技术企业
绵阳北斗电子有限公司 15% 西部大开发优惠
1.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1744202656,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8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2. 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检通过,证书编号:GR201811007066,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8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3. 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0522,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8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4. 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2850,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8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5. 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3298,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8年度执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6. 绵阳北斗电子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的“川经信产业函[2015]303号”文件,确认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7年10月31日,经申请再次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2656,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经申请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201512,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换新证,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经办妥相关手续,证书已经于2016年3月正式颁发。
子公司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5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0522。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1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2850,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经申请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201512,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换新证,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经办妥相关手续,证书已经于2016年3月正式颁发。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子公司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缴纳利得税税率为16.5%;
3.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伊高得表面处理(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子公司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缴纳利得税税率为16.5%;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伊高得表面处理(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公司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子公司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缴纳利得税税率为16.5%;
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伊高得表面处理(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公司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公司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子公司香港信维通信有限公司缴纳利得税税率为16.5%;
子公司伊高得表面处理(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子公司信维创科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公司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211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子公司信维创科通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适用15%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007年1月12日公司获得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深国税宝沙减免[2007]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开始获利年度为2007年,2010年至2011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公司按照22%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1%。2011年公司按照24%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公司获得深国税宝沙出登[2008]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认定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地税发[2003]34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010年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计510万元,相关合同已经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合同认定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宝沙减备告[2010]070020号、[2010]070019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根据此告知书公司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规定:“对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圳市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公告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深地税告(2011)6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 |
根据深府[199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适用15%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深府[1998]232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月12日公司获得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深国税宝沙减免[2007]00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开始获利年度为2007年,2010年至2011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公司按照22%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2011年公司按照24%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94,有效期三年。
由于深府[1993]1号、深国税发[2008]145号、深府[1998]232号文均为深圳市地方规章,并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公司已将2011年度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金额列作非经常性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项目。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1 |
2007 年1 月12 日公司获得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深国税宝沙减免[2007]001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开始获利年度为2007 年,2007 年至2008 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09 年至2011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 年公司按照20%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0 年公司按照22%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0 |
2010 年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计640 万元,相关合同已经到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合同认定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宝沙减备告[2010]070021 号、 [2010]070020 号、[2010]070019 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根据此告知书公司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1 |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适用15%税率的企业,从2008 年至2012 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深府[1998]232 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 年1 月12 日公司获得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深国税宝沙减免[2007]001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开始获利年度为2007 年,2007 年至2008 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09 年至2011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 年公司按照20%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0 年公司按照22%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