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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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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执
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开始
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号批复,公司2003年度中药颗粒剂分
厂GMP技术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492,861.70元的40%(即3,397,144.68元)可从比上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公司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3](194)号文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内]鼓
励类确认书[2004]58号文,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增值税
(1)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
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
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按房租收入总额的5%计缴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6、交通费附加
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交通费附加。2005年3月
1日,根据渝地税发〔2005〕54号文,该税种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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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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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执
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开始
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号批复,公司2003年度中药颗粒剂分
厂GMP技术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492,861.70元的40%(即3,397,144.68元)可从比上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公司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中
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3](194)号文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内]鼓
励类确认书[2004]58号文,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增值税
(1)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
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
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按房租收入总额的5%计缴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6、交通费附加
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7、副调基金
除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外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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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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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
开始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号批复,公司2003年度中药颗粒剂
分厂GMP技术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492,861.70元的40%(即3,397,144.68元)可从比上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公司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3](194)号文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内]鼓
励类确认书[2004]58号文,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
2、增值税
(1)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
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
收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按房租收入总额的5%计缴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6、交通费附加
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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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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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
开始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号批复,公司2003年度中药颗粒剂
分厂GMP技术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492,861.70元的40%(即3,397,144.68元)可从比上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公司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3](194)号文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内
]鼓励类确认书[2004]58号文,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
2、增值税
(1)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
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
收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按房租收入总额的5%计缴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6、交通费附加
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7、地方教育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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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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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
起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
度开始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成高地税函[2004]1号批复,公司2003年度中药颗粒剂
分厂GMP技术国产设备投资总额8,492,861.70元的40%(即3,397,144.68元)可从比上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公司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万州地税函[2003](182)号批复,公司子公司
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2003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1) 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 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
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
收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按房租收入总额的5%计缴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6、交通费附加
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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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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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
开始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重庆迪康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1) 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
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
收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7%缴纳。
5、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2]038号文《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从2002年4月20日起,停止征收交通
建设费附加,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不适用该通知规定。
6、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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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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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从2002年度
开始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1) 药品销售按收入总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2) 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
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
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3、营业税
按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的3%代扣代缴。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7%缴纳。
5、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2]038号文《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从2002年4月20日起,停止征收交通
建设费附加。
6、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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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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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成都高新区地税局成高地税函[2000]046号批复,公司自2000年3月起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免征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2)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69号批复,免征子公司成都迪康
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四川迪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4)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批复,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
学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及系列产品采用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
缴增值税。其他产品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5%—7%缴纳。
4、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缴纳。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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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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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起,根据成 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成高国税发〖2001〗14号文, 该公司生产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 螺钉及系列产品销售收入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 的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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