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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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5%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销售分公司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国税函(2 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免征199 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昌铃公司为中外合 资企业,根据景德镇国家税务局景国税函(2004)9号文件《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 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 复》延长减半征收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子公司江西昌嘉汽车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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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5%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销 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国 税函(2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 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河南昌河汽 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子公司江西 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景德镇国 家税务局景国税函(2004)9号文件《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 任公司享受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延长减半征收期为 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子公司江西昌嘉汽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 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中,本期暂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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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5%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函(2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分 公司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河南 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子 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 景德镇国家税务局景国税函(2004)9号文件《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昌河铃木 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延长减 半征收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子公司江西昌嘉汽车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外商 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中,本期暂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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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5%计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 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函(2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分 公司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河南 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江 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被江 西省对外经贸合作厅认定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根据景国税函(2004)9号文件 从2004年起三年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赣府发10号令从2004年起三年内 按1.5%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江西昌嘉汽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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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5%计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2003〕22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件批准,对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型免征30%的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 税的通知》文件批准,对公司生产的昌河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函(2000)404、460 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 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 分公司免征1999 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 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 河南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 税发(1999)17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 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并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从20 01年起三年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昌嘉汽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 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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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 局合国税函(2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 肥分公司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 司河南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 缴,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 据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并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从2001年起三年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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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函(2000)404、460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分 公司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年起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河南 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江 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税发 (1999)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 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并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从2001年 起三年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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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按国家规定应税车型收入的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昌铃公司免缴; 5.所得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景德镇昌河汽车销售分公司、股份公司合肥 销售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函(2000)404、460 号文及合国税四发(2000)92 号文批复,对股份公司合肥 分公司免征1999 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自2000 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 河南昌河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铃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 税发(1999)17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 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并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从200 1 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营业税:按租赁收入的5%,运输收入的3%计缴; 7.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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