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股
- 我的自选股
快速通道: |
报告期:2005-12-31 |
---|
`主要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6%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6%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种子免税,其他17%、4%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5%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①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②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③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
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文
)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两家
控股子公司及十七家种子分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5-06-30 |
---|
`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5%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公司名称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②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③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④
①经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文件(丰国税批复(2005)050535号)批准,本公司
总部从2005年8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
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文
)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两家
控股子公司及十七家种子分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12-31 |
---|
`主要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免税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7.5%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公司名称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②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③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④
①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等4家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722号)文件精神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批复[2002]095908号《关于企业减免税的批复》,同意
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
两家控股子公司及十七家种子分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06-30 |
---|
`主要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7%
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6%、林业产品免税
发展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免税
农牧分公司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17%、化肥、农药、农业生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产资料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7.5%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33%
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33% ②
发展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33% ②
农牧分公司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③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④
①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等4家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722号)文件精神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批复[2002]095908号《关于企业减免税的批复》,同意
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在江苏省境内的二十家企业(包括江苏省境内的三家
种子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三家种子分公司以及在江苏省境内的其他十四家种子分公司)
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12-31 |
---|
`主要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 17% 7.5%
部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 17% 33%
京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 6%、林业产品免税 33%
技发展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 免税 33%
京农牧分公司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免税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17%、农药免税 33%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农药、农业 33%
生产资料免税
公司名称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 ①
部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第一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 ②
技发展分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 ②
京农牧分公司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③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④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④
①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等4家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722号)文件精神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批复[2002]095908号《关于企业减免税的批复》,同意
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公司在江苏省境内的二十家企业(包括江苏省境内的三家种
子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三家种子分公司以及在江苏省境内的其他十四家种子分公司)的
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06-30 |
---|
`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6%、林业产品免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农药、农
业生产资料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17%、农药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7.5%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33% ②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②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④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③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33% ④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③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免税 ③
①依据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2002]095908号《关于企业减免税的批复》,本
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32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在江苏省境内的二十家企业(包括江苏省境内
的两家种子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十七家种子分公司、一家控股子公司)的种子生产经
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12-31 |
---|
`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6%、林业产品免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免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垦沿湖等14家 免税
种子分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农药、农业生
产资料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17%、农药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免税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7.5%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33% ②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②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垦沿湖等14家 免税 ③
种子分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④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③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33% ④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③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免税 ③
①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等4家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722号)文件
精神,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批复[2002]095908号《关于企业减免税的批复》
,同意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政策。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32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在江苏省境内的二十家企业(包括江苏省境内
的三家种子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三家种子分公司以及在江苏省境内的其他十四家种子
分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06-30 |
---|
`税项
公司名称 增值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17%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6%、林业产品免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免税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垦沿湖等14家种子分公司 免税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化肥、农药、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免税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17%、农药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免税
公司名称 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5% ①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33%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分公司 33% ②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33% ②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垦沿湖等14家种子分公司 免税 ③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④
免税 ③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33% ④
中垦进出口江苏有限公司 免税 ③
江苏省农垦大华淮安种子有限公司 免税 ③
江苏省农垦大华种子徐州有限公司
①本公司1999年被北京市科委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为北京市中关村
科技园区丰台园。依据《北京市新技术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本公司所得税率为15%。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32文)的规定以及2000年6月2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公司《关于继续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批复:江苏省对本公司在江苏省境内的二十家企业(包括江苏省境内的
三家种子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三家种子分公司以及在江苏省境内的其他十四家种子分公
司)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1-06-30 |
---|
`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不再保留 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     (2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 定。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