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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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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
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管道引水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8%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钱江硅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江硅谷)2005年8月28日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京地税企[2002]52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钱江硅谷
2005年度按7.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
得税。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土地增
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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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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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管道引水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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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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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
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管道引水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舟地税直[2004
]71号《减免税批复》,2004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土地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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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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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管道引水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
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按规
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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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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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17%的税率计缴。
(二) 营业税
管道引水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六)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
房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
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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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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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增值税按6%的税率计缴。
(二) 营业税
管道运输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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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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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增值税按6%的税率计缴。
(二) 营业税
管道运输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利息收入按6%的税率计缴,其余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5%、7%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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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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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及城市供水增值税按6%的税率计缴。
(三) 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其中:管道运输业3%)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或5% 或7%计缴。
(五)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六)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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