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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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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 21号),各项营业收入扣
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5%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深地税发19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暂不
征收营业税。
(b)城建税
按营业税的1% . 7%计缴。
(c)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计缴。
(d)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特
区内外分别按15%及33%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e)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岸金
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暂行
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开
始执行)。
(ii)本行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以及国税函[2004]1113号通
知的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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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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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 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 21号),各项营业收入扣
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5%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深地税发19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暂不
征收营业税。
(b) 城建税
按营业税的1% . 7%计缴。
(c)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计缴。
(d) 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特
区内外分别按15%及33%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e) 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
岸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
暂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开始执行)。
(ii) 本行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以及国税函[2004]1113号
通知的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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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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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 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 21号),各项营业收入
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5%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深地税发19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暂
不征收营业税。
(b) 城建税
按营业税的1% . 7%计缴。
(c)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计缴。
(d) 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
特区内外分别按15%及33%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e) 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岸
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暂
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开始执行)。
(ii)本行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以及国税函[2004]1113号
通知的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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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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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 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 21 号) , 各项营业收
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5% 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 深地税发192 号文批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暂不征收营业税。
(b) 城建税
按营业税的1% . 7% 计缴。
(c)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 计缴。
(d) 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 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
特区内外分别按15% 及33% 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e) 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离岸
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暂
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开始执行) 。
ii)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1) 13 号文及国税函[2003] 855 号通知的规定,
本行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以分
行、支行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 就地预交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的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交。总行根据汇总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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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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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 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二零零二年各
项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6%计缴,二零零
三年减至按5%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1997)深地税发192号文批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暂不征收营业税。
(b) 城建税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1%-7%计缴。
(c)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3%计缴。
(d) 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
特区内外分别按15%及33%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5 税项(续)
(e) 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
岸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
暂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开始执行)。
ii)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1)13号文及国税函[2003]855号通知的规定,本
行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以分行
、支行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交所得税,在
经济特区的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总行根据汇总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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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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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 21号),二零零二
年各项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6%计缴,
二零零三年减至按5%计缴。
(b)城建税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1%- 7% 计缴。
(c)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3%计缴。
(d)所得税
境内: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经济
特区内外分别按15%及33%计缴。
境外:境外分支机构的税项以相关地区适用的现行税率计算。
(e)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
岸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
准暂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开始执行)。
ii)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13号文规定,本行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以分行、支行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
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所得税,在经济特区的成员企业,可按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总行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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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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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行适用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a) 营业税
按《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 21号),二零零一
年各项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及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后按7% 计缴,
二零零二年减至按6% 计缴。
深圳市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深地税发192号文批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本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收
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b) 城建税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1% - 7% 计缴。
(c)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中地方税(5%)部分的3% 计缴。
(d) 所得税
离岸金融业务所得按10% 计缴;各项业务所得扣除离岸金融业务所得在特区内外
分别按15% 及33% 计缴。
(e) 有关批准文件及内容列示如下:
i)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离
岸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算标
准暂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税率暂定为10%(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开始执行)。
ii)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1)13号文及(2002)13号文规定,本行所得税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以分行、支行
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就地预交所得税,在经济
特区的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交。总行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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