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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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所得税:本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其他 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4]1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度,深圳以外 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 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根据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按扣除后净额纳税: ①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②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③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 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3%计缴(其中城市建 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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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所得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为15%,其他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4]1068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0 04年起,深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 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 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3%计缴(其中城市建 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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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所得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为15%,其他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4]1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 004年度,深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 清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3%计缴(其中城市 建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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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所得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为15%,其他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3〕931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3年度,深 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缴。2004年 ,公司暂参照以前年度的政策执行。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3%计缴(其中城市 建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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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所得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为15%,其他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2〕348 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2 年度深 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缴。根据国 税函〔2003〕931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2003 年度,深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 统一汇算清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2 年1 月1 日至2002 年12 月31 日,按应纳营业税 收入的6%计缴;从2003 年1 月1 日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7%、3%计缴(其 中城市建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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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所得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为15%,其他地区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国税函〔2002〕348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2002年1月 起深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3年1月起,按应纳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7%、3%计缴(其 中城市建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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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2〕3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2002年1月起深圳以外的证券营业部,其所得税在 当地预缴60%,其余40%由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2)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按应纳营业税收入 的6%计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税法有关规定交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7%、3%计缴(其 中城市建设维护税,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营业部按应纳流转税额5%部分的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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