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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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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部分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第一条,以及
本公司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并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登
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鲁国税函[2001]197号
)认定,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生产销售种子、种苗产品,自第一笔销售之日起享受
了免征增值税照顾,且自2001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他产品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规定的免税范围,并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证
明的函》(鲁地税函[2001]104号)确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从事自繁、自推、自育种
子的所得,以及良种供应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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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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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部分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第一条
第六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
000]6号)规定,以及本公司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并经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1]197号)认定,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生产销售种子、种苗产品,自第
一笔销售之日起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照顾,且自2001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其他商品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规定的免税范围,并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证
明的函》(鲁地税函[2001]104号)确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从事自繁、自推、自育种
子的所得,以及良种供应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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