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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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1% 注1:本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4)字第236号认定本 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产品(有效期2004年 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国税函(2005)第14号文 同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税率为1%。 注3: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川资综认(2003)字第003号认定本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3年1月23日至2005年1月22日),经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 务局新都国税税限改字(2003)第0021号税务认定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所得税: 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六条1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1]73号 ),从2001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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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 1% 注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税率为1%。 注2: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 综认(2002)字第011号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目录》内产品(有效期2004年1月4日至2006年1月3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注3: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川资综认(2005)字第003号认定本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目录》内产品(有效期2005年1月23日至2007年1月22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注4: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彭西电力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5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2)电字第032号审核认 证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注5:本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4)字第236号认定本公 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产品(有效期2004年12 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国税函(2005)第14号文同 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六条1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1]73号 ),从2001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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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1% 注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税率为1%。 注2: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 资综认(2002)字第011 号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4 年1 月4 日至2006 年1 月3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注3: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 会川资综认(2003)字第003 号认定本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3 年1 月23 日至2005 年1月22日),经成都市新都 区国家税务局新都国税税限改字(2003)第0021号税务认定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注4: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彭西电力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5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2)电字第032号审核 认证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根据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2004年12月31日经四川省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4)字第236号审核认证本公司水泥产品属国家《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产品,符合享受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效期2004年1 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 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六条1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1] 73号),从2001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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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 1% 注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税率为1%。 注2: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 资综认(2002)字第011 号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4 年1 月4 日至2006年1月3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 注3: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 会川资综认(2003)字第003 号认定本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3年1月23日至2005年1 月22 日),经成都市新都区 国家税务局新都国税税限改字(2003)第0021号税务认定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注4: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彭西电力有限公司, 2002年1 月15 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2)电字第032号审核 认证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2002 年1月至2004年1 月),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 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注5: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4]67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公司从2004 年1月1日起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1%交纳地 方教育附加。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中第六条1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1]73 号),从2001 年度起所得税率 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附注4、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简况:(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拥有比例%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备注 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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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 税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 税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注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税率为1%。 注2: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 资综认(2002) 字第011 号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2 年1 月4 日至2004 年1 月3 日),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注3: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 会川资综认(2003) 字第003 号认定本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国家《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目录》类产品(有效期2003 年1 月23 日至2005 年1 月22 日),经成都市 新都区国家税务局新都国税税限改字(2003) 第0021 号税务认定通知书核准,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4: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湔江水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彭西电力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5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2) 电字第032号审核 认证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根据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 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中第六条1 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 1]73 号),从2001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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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交通建设附加费 应纳增值税 4% 注:(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湔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委员会审核,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等生产的水泥及利用煤矸石发电符合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条件。本公司按规定将 获得的退税收入列为补贴收入。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执行1%税率。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本公司下属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 点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六条1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 [2001]73号),从2001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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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 附加应纳增值税 3% 交通建设附加费 应纳增值税 4% 其中: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执行1%税率。根据四 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2]038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交通建设费附加 的通知》,从2002 年4 月20 日起停止征收交通建设费附加。 2、所得税: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2001 年度,根据四川省人民 政府川府函(1998)53 号文规定,本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由同级财政返还18%,实 际税负为15%。 本公司下属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属水力发电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发 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中第六条1 款的规定范围,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法[ 2001]73 号),从2001 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收。 3、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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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本公司适用的流转税及附加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适用税费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抵扣进项税后缴纳)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交通建设附加费 应纳增值税 4% 其中: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执行1%税率。 2、 所得税:按财政部财税[2000]99 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 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本公司从2002 年1月1 日起执行33 %的税率。 本公司下属四川双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从2001 年度起所得税率由33%减按15%征 收。下属四川双马新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双马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双马水泥 制品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率。 3、 交通建设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及 川地税发[2002]038 号文,本公司从2002 年4 月20 日起不在计缴交通建设附加费。 4、 其他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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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①、所得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53号文规定,执行33%的所得税 率,由同级财政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按财政部财税[2000]99号《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精神, 本公司享受的上述政策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②、其它税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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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拥 有对该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劳务已经完成,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并 且与提供该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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