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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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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生
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
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
为中外合资企业不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
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
为中外合资企业不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和浙江益
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子公司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本期应
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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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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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
司和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按应交流
转税税额的1%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
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不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按应交流
转税税额的3%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
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不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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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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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
司和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按应交流
转税税额的1%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
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不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按应交流
转税税额的3%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
公司、浙江益中摩托车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不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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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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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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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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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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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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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
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五)所得税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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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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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繁昌装配分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
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
定不计缴。
(五)所得税
2002年度,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计缴。
2001年度,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46号文批准,公司上市后所得税先按3
3%税率计缴,后由财政返回18%,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15%。按照有关规定,上述政策执
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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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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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不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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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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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繁昌装配分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浙江美可达摩 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股份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 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股份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 不计缴。     (五)所得税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46号文批准,公司上市后所得税先按33 %税 率计缴,后由财政返回18%,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15%;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 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33%)全额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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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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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繁昌装配分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浙江美可达摩 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按10%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股份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 不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股份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规定 不计缴。     (五)所得税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46号文批准,公司上市后所得税按33 %税率 计缴,由财政返回18%,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15%;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本 期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33%)全额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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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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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上期数 本期数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09,764.09 -209,7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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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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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1、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2、消费税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繁昌装配分公司、锦屏装配分公司和浙江美可达摩 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均按10%的税率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根据税法规定不 计缴。     4、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4%计缴,其中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按中方投资 比例计缴。     5、所得税     5-1.本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5-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46号文批准,公司上市后所得税按 33%税率计缴,由财政返还18%,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15%;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 公司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1999 年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减半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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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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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目 1999年1─6月 其他 ─209,764.09 合计 ─209,764.09
    其他系对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4,195,281.15元分10 年摊销的本期应计摊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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