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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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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注: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函》(阿市地
税函[2005]165号),对公司生产销售的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
的底渣等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
31日期间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5、资源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源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
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本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免征新疆天山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地税直征函[2005]25号),对公司利用本企业外的工
业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磷石膏”作为原料生产的商品32.5R级普通水泥、32.
5R级复合水泥经营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004、2005年度)的照顾。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市
地税发[2005]333号),同意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继续减按15%缴纳企业
所得税。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库尔勒市国
家税务局《库尔勒市国税局关于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
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办[2004]29号),同意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
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和静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和地税
函[2004]38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
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务
局《阿克苏地方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
阿市地税函[2005]1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2.5级普通水泥
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一年,免税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
根据库车县国家税务局《库车县国税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库车矿
化水泥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2004]5号),同意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
限责任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给予免征2003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喀什分公司,根据
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4]30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
分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哈密市国家税务局《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哈
市国税函[2004]30号),同意免征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2005年度企
业所得税。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
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吐地税函 [200
5]72号),对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本企业外的废弃物料“废钢渣、蒸汽机
锅炉炉渣、煤矸石”作为原料生产的32.5级普通水泥经营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年(2004、2005、2006年度)的照顾;根据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
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吐地税函[2005]18号),对新疆鄯善天山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本企业外的废弃物料“废钢渣、锅炉炉渣、煤矸石”作为原料生
产的产品32.5#复合硅酸盐水泥、275#砌筑水泥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00
4、2005年度)的照顾。
(8)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
局《关于同意减征昌吉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昌州地税
函[2005]105号),同意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暂减按1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
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根
据沙湾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宫水泥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函》(沙地税函[2005]95号),同意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
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新型干法窑生产线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总额(国产设备投资524
0.83万元)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9)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米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公司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米地税
函[2004]110号),同意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400.00万元改造项目所
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
抵免。
(10)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
分局出具的税收业务通知单(锡国税三字(2005)第180号),同意对无锡天山水泥有限
公司综合利用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本公司其他无税收优惠文件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为33%。
7、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注:本公司所属的吐鲁番熟料分公司,根据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山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吐鲁番熟料分公司减免税答复的函》(吐市地税函[2005]19号),同意给予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熟料分公司免征2005年度房产税132,041.84元;免征2
005年度土地使用税213,468.15元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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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批
准对生产的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的“32.5级普通水泥”,同意免征应缴纳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5、资源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源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
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库尔勒市国
家税务局《关于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办[2004]29号),同意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务
局《阿克苏地方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
阿市地税函[2005]15号),同意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32.5级普通水泥
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一年,免税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
根据库车县国税局《库车县国税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库车矿化水
泥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2004]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2003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喀什分公司,根据
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4]30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
分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新国税办[2003]52号),同意给予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自2003年度起至2005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4)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米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对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米地税函[2004]110号),同意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400.00万元改造
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和静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和地税
函[2004]38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
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
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吐地税函[200
5]18号)的决定,同意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275#砌筑水泥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两年(2004、2005年度)。
(7)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函[2005]48号),同意对32.5级普通水泥和32.5级复合水泥
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004、2005年度)。
(8)本公司其他无税收优惠文件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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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注: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
务局《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的函》(阿市地税函[2004]38号),对公司生产的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的“
32.5级普通水泥”,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免税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5、资源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源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
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6、所得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9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新地税直征字[2000]154号)批准,本公司按33%减免55%,实际
税率14.85%,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古城水泥分公司,根据昌吉回
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古城水泥厂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昌州地
税函[2003]119号),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古城水泥厂企业所得税三年(2002、2003、2004
)。.
(3)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
税函[2004]34号),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三年(2002、2
003、2004)。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
税所字[2001]99号)及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市地税发[2002]152号)的决定,同意免征新疆巴州天山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2000年度至2004年度)。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市地税发[2004]
372号),同意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库尔勒市
国家税务局《关于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办[2004]29号),同意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
务局《阿克苏地方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
(阿市地税函[2004]85号),同意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4年度32.
5水泥企业所得税,免税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
根据库车县国税局《库车县国税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库车矿化水
泥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2004]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
限责任公司库车矿化水泥厂2003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分公司喀什分公司,根据
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4]305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
什分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8)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新国税办[2003]52号),同意给予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自2003年度起至2005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9)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米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对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米地税函[2004]110号),同意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400.00万元
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和静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和地
税函[2004]38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
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本公司其他无税收优惠文件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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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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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注: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
务局《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的函》(阿市地税函[2004]38号),同意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税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5、资源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源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
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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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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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源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
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9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新地税直征字[2000]154号)批准,本公司按33%减免55%,实际税
率14.85%,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函[2002]394号),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本企业
外的工业废渣作为原料生产的商品32.5级复合水泥、32.5级普通水泥和325#钢矿渣水泥
经营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1、2002、2003年度)的照顾。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复函》及新疆昌吉州地方税务
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昌州地税函字[2001]142号
),同意给予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年至2003年)。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
根据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减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塔地地税函[2003]106号),对于新疆屯河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而收到的增值税税款,按照免征“废渣” 水泥与
其他非免税水泥的实际产量进行分配,分别免征和计征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奇台古城水泥厂,根据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古城水泥厂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昌州地税函[2003]119号),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古城水泥厂企业所得税三年(2002、2003、
2004)。
(6)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
函[2004]34号),同意免征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三年(2002、2003
、2004)。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文件《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
所字[2001]99号)及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市地税发[2002]152号)的决定,同意免征新疆巴州天山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2000年度至2004年度)。
(8)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巴地税函
[2002]96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企业外废弃物料生产32.5级复合
水泥和32.5、42.5级普通水泥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至2003年度)。
(9)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函[2003]
3号)的决定及库尔勒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库市地税发[2003]136号),同意给予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1年至2003年)的照顾。
(10)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库尔勒市
国家税务局《关于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库国税办[2004]29号),同意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1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免征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阿市地税函[200
3]670号),同意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3年度32.5水泥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1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新国税办[2003]52号),同意给予新疆哈密天山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自2003年度起至2005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1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吐鲁番地区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吐地税发[20
02]170号),同意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利用“三废”生产325#复合水泥的所
得,继续享受原企业免征所得税政策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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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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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9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新地税直征字[2000]154号)批准,本公司按33%减免55%,实际
税率14.85%,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复函》及新疆昌吉州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昌州地税函字[2001]14
2号),同意给予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年至2003年)。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局文件《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
所字[2001]99号)的决定,同意免征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
2000年至2004年)。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阿市地税函[2
002]87号)的决定,同意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25级普通水泥的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巴地税
函[2002]96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企业外废弃物料生产32.5级
复合水泥和32.5、42.5级普通水泥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至2003年度)。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鄯善县地方税务局文
件《关于鄯善县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免税申请的批复》(鄯地税发[2001]85号),同
意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的项目,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
税照顾政策至2003年12月31日。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函[200
3]3号)的决定,同意给予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1年
至2003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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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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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6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9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新地税直征字[2000]154号)批准,本公司按33%减免55%,实际
税率14.85%,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复函》及新疆昌吉州地方税
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昌州地税函字[2001]14
2号),同意给予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年至2003年)。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税局文件《关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
所字[2001]99号)的决定,同意免征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
2000年至2004年)。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阿克苏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阿市地税函[2
002]87号)的决定,同意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25级普通水泥的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5)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巴地税
函[2002]96号)同意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企业外废弃物料生产32.5级
复合水泥和32.5、42.5级普通水泥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年(2001至2003年度)。
(6)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帕米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
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疆
帕米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免征所得税。
(7)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鄯善县地方税务局文
件《关于鄯善县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减免税申请的批复》(鄯地税发[2001]85号),同
意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的项目,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
税照顾政策至2003年12月31日。
(8)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批复》(新地税函[200
3]3号)的决定,同意给予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1年
至2003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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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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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7%
、6%。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 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154 号文件批准,按33%减免55%,
实际税率14.85%, 减征时间暂定5 年。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帕米尔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业务问
题的复函》及新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
复》(昌州地税函字[2001]142号),同意给予该公司所得税免征三年(2001年至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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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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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金 额 债券投资收益 3,132,179.12 北京中实宏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分现金股利 475,563.64 合 计 3,607,7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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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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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关于新疆水泥厂申请325 号
复合水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批复”(沙国税业字(1998)第66号),批准本公
司自1998年1月1日起,生产的325号复合水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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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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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的核算方法
    申购无效的资金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本公司按3年期限平均转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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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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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的核算方法
    申购无效的资金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本公司按3 年期限平均转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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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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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的核算方法
申购无效的资金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本公司按3年期限平均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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