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唐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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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7%和4%;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1 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返还部分 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唐 山陶瓷马家沟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 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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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规 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7%和4%;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15 %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返还部分 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唐 山陶瓷马家沟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 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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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规 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7%和4%;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 1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返还部 分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唐 山陶瓷马家沟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 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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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4%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1 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返还部 分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及唐山陶瓷集团进出口公司、唐山陶 瓷马家沟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 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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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12 月份按4%)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 1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 年1 月1 日起财政返 还部分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及唐山陶瓷集团进出口公司执行33% 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 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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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 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公司税负为33%。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和唐 山陶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 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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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规 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 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 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过15 %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 自2002 年1 月1 日起财政返还部 分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执行2 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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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 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 所得税:公司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3 3%的所得税税率。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 所得税,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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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8] 23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本年度执行33 %所得 税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予以返还,公司实际税负为15%;自2002年 1月1日起财政返还部分取消,公司实际税负为33%。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 执行24%的1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实际税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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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a、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出口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先征后退, 退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c、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d、所得税:根据冀政函[1998] 23号文规定,公司自1998年度起执行33 %的 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返还,公司实际税负15 %;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两个中外控股子公司实际执行所得税率如下:

单位名称 1999年度 2000年度 2001年度

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12%

唐山华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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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营业收入(商品销售)确认的原则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 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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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额的7%和3.5%计缴 (两个合资控股子公司按规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

    根据冀政函[1998]23号文规定,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唐 山市财政局返还,公司实际税负15%。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两个中外控股子公司实际执行所得税率如下:

单位名称 1998年度 1999年1-6月

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唐山华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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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的7 %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

    根据冀政函〖1998〗 23号文规定,公司自1998年度起执行33 %的所得税率, 超过15 %的部分由唐山市财政返还,公司实际税负15 %(公司1997 年所得税为公 司实际负担数)。

    中外合资控股子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两个中外控股子公司实际执行所得税率如下:

    单位名称                      1997年度    1998年度

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唐山华美陶瓷有限公司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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