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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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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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6年2月28日,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关于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函告》,山东泰和于2005年4月30日 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提供的担保,由于泰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业已归还,山东泰和承担的担保责任于2006年2月20日已解除。 2、2006年3月20日,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山亭分理处《解除保证合同协议》,同意解除山东泰和于2005年 8月5日为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借款美元1,019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所提供 的担保,山东泰和承担的担保责任于2006年3月20日已解除。 3、根据2006年2月10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的2,000万元人 民币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止。 4、根据2006年2月10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签订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规定,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的3,36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止。 5、根据2006年2月1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规定,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泰安分行的本金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授信7,340万元,授信开证200万美元) 的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根据2006年2月9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3,000万元人民 币借款提供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止。 7、根据2006年2月11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泰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泰安分行的6,000万元人 民币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二年。 8、根据2006年2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规定,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的 11,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 9、根据2006年2月23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短期贷款保证 合同》规定,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分行的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 10、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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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新建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坝河支行 的2,7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自2004年7月15日至2005年7月15日止 。该借款已于2005年7月15日归还。 2、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泰安市分行营业部的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7月22日 至2005年7月21日止。该借款已于2005年7月21日归还。 3、控股子公司-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为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城市 信用社解放路办事处的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半年,自2005年2月2日至 2005年8月2日止。该借款已于2005年8月2日归还。 4、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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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5年2月1日,公司所属的北京龙之星建材设备公司、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 储运公司和北京筑根技术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企业法人 资格,并依法变更登记成为本公司的分公司。 2、2005年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拟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内容为: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新塑管有限公司6 0%的股权和3,218.98万元的债权置换给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置入北新建材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联合水泥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2,200万元收购江苏天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 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规定:公司将出资2,200万元收购江苏天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5 %的股权,该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江苏天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截 至本报告日,相关股权的收购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担 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规定:公司将为北新物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红桂支 行提供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期限为一年。 3、根据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股利分配建议:公司拟以2004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 57,51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预计将分配现 金股利28,757,500元,该股利分配政策尚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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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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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股利分配建议:公司将以2003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 575,150,000股为基数,按10:0.6的比例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本分配预案将 一共分配利润34,509,0000元。本分配预案尚待公司股东会确认。 2、公司会计报表中应收利息项目2003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66万元,系公司应收对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利息,该利息公司已于2004年1月18日收到。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海外子公司-北新集团巴布亚新几内亚有 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购买的巴新中央银行(BANK OF PAPUA NEW GUINEA)发行的短 期国债期限为61天,于2003年12月24日到期,该公司于2004年1月9日收回国债本息。 4、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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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94 财税00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的精神,1998年10月2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减免二 (98专)字第001号”文批复,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5年期限 内,对本公司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岩棉及矿棉吸声板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政策;自2004年起,对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岩棉及矿棉吸声板产品取得的收入将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 规定》(深府[1988]232号文)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8月13日以 “深地税发[2002]500号”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新物流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同意,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北新物流有限公司自2001年起享受从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 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和“财税字(1996)20号”文)和《关于部分资 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文)的规 定并于2002年3月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海国税政一批复[2002]Z000 18号”《减税、免税批复通知》确认,自2001年1月1日起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北新房屋 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属面夹芯板(LCF板)享受增值税额减半征收政策、金邦板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京国税[94]068号”文)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文)及“京国税函[2001]622 号”文的批复并于2002年9月5日经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减税、免税批复通知》 (“[2001]海国税所字349号”文)同意,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自20 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税收照顾。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潍坊美林窑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于2003年6月与成霖 企业(百慕达)股份有限公司、维内特(开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 后山东潍坊美林窑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美林卫浴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为中外合资 企业,本公司持有山东美林卫浴有限公司股权为20%。2003年7月9日,山东美林卫浴有 限公司经山东省外经贸批准已经正式成立。 3、本公司没有需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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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公司董事会2002年度股利分配建议:公司将以2002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 575,150,000股为基数,按10:0.6的比例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本分配预案将 一共分配利润34,509,0000元。本分配预案尚待公司股东会确认。 2、本公司于2003年1月31日收到日本国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国三菱商事株式 会社和日本国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等三家日本企业购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新房屋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2003年元月15日,本公司与河北省隆尧县双碑石膏矿签订了《股权收让协议书 》,根据协议,本公司以现金144.738.00万元受让其持有北新集团隆尧石膏有限责任公 司24.123%的股权。2003年元月25日本公司已支付转让款项50.00万元,本公司成为北新 集团隆尧石膏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4.123% 。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申购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发行的“融通新蓝筹”开放式基金已于2003年3月16日转让给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 司,未发生损失。 5、本公司无其他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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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94 财税00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的精神,1998年10月2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减免二(98 专)字第001号”文批复,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5年期限内,对 本公司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岩棉及矿棉吸声板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4年起,对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岩棉及矿棉吸声板产品取得的收入将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1年2月8日的《减税、免税批复通知》(“京国税 二[2001]56号”文)批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北新塑管有限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至 2002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3年度起,北新塑管 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2年1月11日 的《减税、免税批复通知》(“[2001]海国税(所字)第349号”文)批复,北新房屋 有限公司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半的税收优惠 政策,自2004年度起,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没有需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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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预计负债

    公司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列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履行时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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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预计负债

    a. 确认原则: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公司将其确 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 计量: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在基 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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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无重大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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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工程物资

项 目 1998.12.31 1997.12.31

RMB RMB

库存材料 901,2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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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或有负债

    北新建材目前尚无任何重大担保、 重大财务承诺及其他或有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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