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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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6年3月9日本公司现大股东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巨田证券将持有6,630万股法人股(占股42.86%)全部转让给 万方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10万元,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付转让价款的5 0%,完成过户手续后付剩余的50%。生效时间及条件为:(1)本协议由各方授权代表正 式签署并经各方加盖公章;(2)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收购并豁免万方源公司的全面要约 收购义务。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 立,以经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兼营房地产工程、信息咨询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东三环北路霄云路28号 华园饭店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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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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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5年1月13日,本公司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资产重组的 原则协议,详见附注十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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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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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辽宁省化工轻工总公司、暹辽合作(泰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本公司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已 于2004年1月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 日作出(2004)辽民二合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 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法执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 2003年11月13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就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在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下称巨田证券)与本公司联营纠纷一案下达了(2003)沈仲裁字03093号裁决 书,裁决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前偿付巨田证券联合经营沈阳营业部期垫付的经营亏 损人民币148,195,036.96元。时至2003年12月10日,本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裁决偿付巨田 证券债务,巨田证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 2月10日向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在2003年12月15日前履行义务,本公司 未能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辽法执字第9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将产权属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辽宁省外汇商品供应总公司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 华路126号1-4层予以查封,法院查封期间资产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需说明的是:该楼1-3层在此之前曾抵押给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设定抵押期限为20 02年6月20日至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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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3年7月,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法执字第00059号执行 通知书。法院(2000)辽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照有关规定 决定限本公司于2003年7月8日前履行完偿还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义务,逾期 不履行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同时,本公司收到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际集团)的书面 通知,称辽宁国际集团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法执字第59号履行债 务通知书,因本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但对辽宁 国际集团享有到期债权。经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通知辽宁国际集团在接 到通知5日内履行清偿欠本公司的债务金额15,743,373.50元,若辽宁国际集团对债务 没有异议又在本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人巨田证券公司诉被执行人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以 (2000)辽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由于本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巨田证券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下属公 司辽宁省外汇商品供应总公司自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外汇商品供应大楼 的5-8层房产(帐面价值2661.03万元),并同意经评估后按评估值抵债给巨田公司。 同时本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对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以下简称辽宁国际集团)享有到期债权15,743,373.50元,法院于2003年7月 3日向辽宁国际集团下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但辽宁国际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 义务。现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定如下:(1)对本公司在辽宁国际集团的到期债权 15,743,373.50元予以强制执行;(2)对辽宁国际集团所实际持有的本公司6630万股 国有股进行评估、拍卖后,向巨田公司清偿债务。 3、2003年8月,本公司收到沈阳仲裁委员会[2003]沈仲字第03093号答辩通知书。 申请人巨田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辽国际、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 限责任公司)联营纠纷一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大连华连 会计师事务所对巨田证券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的亏损进行了司法审计,初步认定巨 田证券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的亏损为21,594.07万元人民币(本金)。三方当事人于 2003年6月10日对标的额中已共同确认的8,926.96万元达成和解。对巨田证券沈阳营业 部在联营期间剩余部分的损失,三方当事人因对审计结果存有疑义,当时未能达成和 解,巨田公司暂时撤消此剩余部分标的额的起诉。日前巨田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申请书,要求对上述剩余部分存有争议的标的额148,195,036.96元(本金部 分)交由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沈阳仲裁委员会据此向本公司下达了仲裁答辩通 知书,通知本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 料,并就是否反请求仲裁及选定仲裁员等事项提出意见。对上述存有争议的标的额14 8,195,036.96元(本金部分)的仲裁,可能将给本公司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因需由 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指定审计评估机构对巨田证券沈阳营业部在联营期间剩余部分的损 失审计评估后方能确定,且本公司现暂无法确定应承担的损失比例。因此,尚无法预 计此仲裁案件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数额。 4、2003年8月,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执一字第59号民事裁 定书。申请执行人巨田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联营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以(2000) 辽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被执行人本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巨田公司 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本公司不能向巨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但 巨田公司对本公司国家股的实际控制人辽宁国际集团享有到期债权,经巨田公司申 请,法院依法将辽宁国际集团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通知辽宁国际集团向巨田公司履 行债务,因辽宁国际集团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未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 务,且未提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已作出 (2003)辽执一字第59号民事裁定,对第三人辽宁国际集团所实际持有的本公司6630 万股国有股进行评估、拍卖后,向申请执行人巨田公司清偿债务。经巨田公司、辽宁 国际集团共同选定,法院同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辽宁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 述股权进行评估,由辽宁省拍卖行拍卖。根据指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辽宁省拍卖 行公告、拍卖。因无竞买人竞买,造成流拍,未能成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将辽宁国际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6630万股国有股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 价折价1569万元抵偿给巨田公司。法院的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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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辽宁华盛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诉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尚未因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和 利息,随时可能被执行。 2、2003年1月22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1]和民初字第 1648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华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决议侵害股东权利纠 纷事宜将本公司诉至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根据分立前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 招股说明书于1993年4月12日以每股发行价2元,认购被告发行的股权证350000股,被 告为原告出具了被告法人股股金收据。1994年6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1993年股息27767 元,之后没有再付股息。后因1996年本公司分立出新的有限公司,分立半年后本公司 将全部法人股份及1994年、1995年红利转到有限公司,原告现要求本公司恢复其股东 合法身份并给付股息,由于本公司未能解决,原告将本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核查, 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本公司给付原告1994年股息73500元,1995年股息 7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利息;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给付原告1498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 一的标准支付该款利息。 目前此案件本公司正在上诉过程中。 3、2003年2月20日,本公司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执字第207号执行 通知书。1997年10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辽国际北方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9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6个 月,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后因被告的偿还能力,贷款展期6个月,但 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根据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 2000年3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辽 宁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 部对被告的债权于2000年3月21日起转移给原告,现原告将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 还借款本金与利息。法院经核查,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 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4、2003年4月3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对中辽国际 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30万元股权,已于2003年3月26日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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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2 年7 月6 日,本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 沈河民初字第2 0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通汇支行就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事 宜提起诉讼,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由于为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列为第二被告 、原告于2001 年5 月29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90000 元人民币, 期限自2001 年5 月30 日至2002 年5 月29 日,由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为本公司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款期限已满,本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要求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4 107.97 元人民币沈阳中辽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对以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3 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聊执字第6 8/69 4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外贸轻工业品公司,山东省茌平县第一 针织厂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并拍卖本公司在中辽国际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30 万元股权; (2)以拍卖款清偿本案债务。 3、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23 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聊执字第 68/69 7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外贸轻工业品公司,山东省茌平县第一 针织厂与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在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640 万元股权; (2)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办理上列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 向本公司支付红利和股息; (3)被冻结的股权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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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住房周转金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5 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0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2001年度进行调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9,920,574.76元, 并相应调整相关科目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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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其它重要事项

    1、 关于对所属控股子公司辽宁华盛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提长期减值准备 的情况说明

    2000年度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华盛帐面价值为69,587,617.43元, 其中股权 投资差额494,409.93元。按60 %股权计算 2000年度继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 ,781,315.03元,累计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为69,587,617.43元,已全额计提。

    2、2000年2月3日本公司以房产抵押的形式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现值2,995万元。将原担保借款245万美元转为抵押贷款,同时为中辽国际北方 公司、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79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3、 为公司的控股公司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朝阳市分行 三燕支行4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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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2000年2月3 日本公司以其房产抵押的形式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现值2,995万元。将原担保借款245万美元转为抵押贷款, 同时为中辽国际北方 公司、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79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借款自 2000 年度贷款发生之日起生效,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0年3 月25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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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本公司向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2, 919 ,592.80元。

    2.报告期内, 本公司将其所属公司中辽国际贸易公司和中辽国际远东工程公司 以零字方式转让给中辽国际北方公司。转让时点, 上述被转让两公司的净资产分别 为1,815,317.97元和-5,308,264.34元。本公司转让两公司的损失分别为 2, 000 ,000元和1,000,000元。

    3.报告期内,本公司收购下述公司股权:

    (1)1998年8月1日,股份公司整体收购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所 属全资子公司中辽国际大连开发总公司瓦房店轴承制造总厂, 后更名为瓦房店中辽 国际轴承制造总厂(以下简称“瓦轴厂”),收购价格以鞍资评字(1997)第201号 从《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确定,收购价格4,566,036.47元,收购基准日瓦轴厂帐面 净资产为2,508,404.22元,其中:股本7,742,876.73元,盈余公积-3,216.96元, 未 分配利润-5,231,255.55元。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为2,057,632.45元。本年 度购并利润为1,888,932.80元。

    (2)1998年7月31日, 股份公司收购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 的辽宁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控股权,收购价格以鞍资评单字(1998 )第 244号《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确定,收购价格为3,467,664.90元, 收购基准日辽宁 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面净资产为6,973,061.95元,其中:股本11,366,000元, 盈余公积168,760.94元,未分配利润-4,561,699.02元。 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 额为-88,596.68元。本年度购并利润为4,655,059.99元。

    (3)1998年7月31日, 股份公司收购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 的中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80%的控股权,收购价格以鞍资评单字(1998 ) 第244号《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确定,收购价格为1,372,651.52元, 收购基准日中 辽国际辽西实业开发有限开发有限公司帐面净资产5,363,382.35元 ,其中:股本5 ,000,000元,盈余公积1,043,605.18元,未分配利润-680223.13元,股份公司长期股 权投资差额为-2,918,054.36,本年度购并利润为1,751,378.21元。

    4.根据1999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证券法》, 辽宁华盛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将存在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要求,由此会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状况。 截止报告 期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198,060,579.91元,负债总额为1,082,905,234.08元,净资 产为115,155,345.83元,本公司截止报告期末对其投资额为69,587,61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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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华盛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支付连带担保赔偿 款1,073万元, 因该公司有追偿权,报告期内未作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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