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股
- 我的自选股
快速通道: |
报告期:2005-12-31 |
---|
`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10%, 15%,27%,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17%扣除
当期允 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营业税 5% 技术服务收入等
消费税 3%~8% 汽车产品售价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交流转税
教育费附加 3% 应交流转税
本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1款的规定,自2001年
至2010年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并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 186号文件的批准。本
公司本年度未获得因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4年:4,283
万元)。
合营企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
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度为第二个获利年度,故本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铃木”)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8
]114号文件的批准,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为享受税收减半优惠政策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
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
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长安铃木于2002年取得渝国税直发[2002] 39号文件的批
准,可延长3年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适用10
%的税率。长安铃木本年度未获得因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004年:523万元)。
子公司重庆长安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安专用车”)2005年获得
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渝北国税发[2005]338号文件的批准,适用15%的企业所
得税率。
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安销售公司”)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10万元,适用27%的企业所得税率。
子公司重庆长安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客服”)为2003年末新成立的独
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长安客服于2005年取得渝国税函[2005]433号文件的批准
,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返还长安客服已缴纳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529,716元
。该等所得税返还于收到当期冲减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安福”)及其下属维修服务分公
司于2005年分别取得渝国税函[2005]441号文件、渝北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批准,
对重庆安福减半征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重庆安福下属维修服务分公司免征2004年
度企业所得税,并返还重庆安福及其下属维修服务公司已缴纳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4,
262,533元。该等所得税返还于收到当期冲减所得税费用。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5-06-30 |
---|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10%, 15%,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
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营业税 5% 技术服务收入等
消费税 3%~8% 汽车产品售价
本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1款的规定,享受15%的
所得税优惠税率,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186号文件的批准。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铃木”)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8
] 114号文件的批准,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为税收减半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
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
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
%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2年取得渝国税直发[2002] 39号文件的批准,可延长3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时间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适用10%的税率。
合营企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
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12-31 |
---|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10%,15%,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
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营业税 5% 技术服务收入等
消费税 3%~8% 汽车产品售价
本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1款的规定,享受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186号文件的批准。此外,由于购买国内
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于本年度获得并确认了4,2
8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免(2003年: 1,759万元)。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铃木”)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
8] 114号文件的批准,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
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为税收减半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
政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
10%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2年取得渝国税直发[2002] 39号文件的批准,可延长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间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适用10%的税率。此外,经重庆市
国家税务局渝国税函[2004]224号批准,长安铃木于本年度因购买国内生产设备进行技
术改造而获得金额为523万元的所得税抵免(2003年:260万元)。
合营企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
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故本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重庆长安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4年获得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渝北国税发[2004]235号文件的批准,免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3年10月20日,长安铃木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财税[2003] 218号文
件的批准,对于2002年4月以后生产的特定车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根
据该文件,重庆市税务局同意长安铃木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应减征消费税为7,287万
元。2004年度及2003年度的合并报表中分别确认3,538万元及3,749万元,作为当期相关
税金的冲减项。
本公司亦同有关税务当局进行沟通,未发现有任何会导致额外税务负债的事项。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06-30 |
---|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期
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营业税 5% 运输服务收入的5%
消费税 3%-8% 汽车产品售价的3%-8%
企业所得税 10%, 15%和33% 应纳税所得额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12-31 |
---|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期
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营业税 5% 运输服务收入的5%
消费税 3%-8% 汽车产品售价的3%-8%
企业所得税 10%, 15%和33% 应纳税所得额
母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第二条1 款的规定,享受1
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186 号文件的批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
庆长安汽车进出口公司及重庆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
外,由于购买国内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渝国税函[2003]830
号批准,本公司于本年度获得并确认了人民币1,75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免(2002 年:
人民币0 元)。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铃木”)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
8]114 号文件的批准,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
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 年度为税收减半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
干政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
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于10%
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2 年取得渝国税直发[2002]39号文件的批准,可延
长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间自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2 月,适用10%的税率。长安铃
木于本年度亦获得批准金额为人民币260 万元的因购买国内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产
生的所得税抵免(2002 年: 人民币230 万元)。
合营企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收入总额减去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本会计年
度尚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没有计提企业及地方所得税。重庆长安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2003 年获得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渝国税函[2003]655 号文件的批准,免缴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2004 年获得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渝国税函[2004]
31 号文件的批
准,免缴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3年9月12日,本公司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财税[2003]203号文件的
批准,对于从2001年3月以后生产的特定车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200
1年3月至2003年9 月应减征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327 万
元。2003 年10-12 月已减征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人民币1,533万元。本公司
的本年度报表中已全额确认该等减税,作为相关税金的冲减项。
2003年10月20日,长安铃木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财税[2003]218号文
件的批准,对于2002 年4 月以后生产的特定车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根据该文件,重庆市税务局同意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至2003 年9 月
应减征消费税为人民币6,246 万元,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抵减。2003 年10-12 月已减
征消费税为人民币1,041 万元。在本年度合并报表中已确认人民币3,749 万元税, 作
为相关税金的冲减项。
本公司亦同有关税务当局进行沟通,未发现有任何会导致额外税务负债的事项。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06-30 |
---|
`税项
本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
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营业税 5% 运输服务收入的5%
消费税 3%-5% 微型汽车产品售价的3%-5%
企业所得税 10%,15%和33% 应纳税所得额
母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第二条1 款的规定,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186 号文件的批准。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
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8]114 号文件的批准,自弥
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年
度为税率减半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依
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
长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目
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适用以上条款。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12-31 |
---|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3%-5%
企业所得税 7.5%,15%和3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汽车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
除当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的5%
消费税 微型汽车产品售价的3%-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母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1款的规定,享受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已取得了渝国税函[2002]186号文件的批准。
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且被认证为先进技术
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已经取得国税渝函[1998]114号文件的批准,自弥
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年
度为税率减半的第三年。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先进技术企业在
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
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
目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适用以上条款。
其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称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尹家绪 美元7000万元
重庆长安汽车进出口公司 尹家绪 人民币1000万元
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尹家绪 人民币4850万元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尹家绪 人民币27573万元
154家销售分、子公司 尹家绪 人民币7908.64万元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尹家绪 人民币8898万元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张宝林 人民币3200万元
公司全称 拥有股权 投资额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51% 美元3570万元
重庆长安汽车进出口公司 95% 人民币950万元
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0% 人民币4850万元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36.55% 人民币10235万元
154家销售分、子公司 100% 人民币7908.64万
元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40.11% 人民币3570.44万
元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50% 人民币1600万元
是
否
公司全称 主营业务 合
并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汽车及 是
零部件
重庆长安汽车进出口公司 汽车及配件进口 是
及批发零售
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汽车、发动机等 是
销售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微型汽 是
车及零部件
154家销售分、子公司 汽车、发动机等 是
销售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汽车及 是
零部件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汽车及零配件销 是
售
本公司对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长安”)具有控制权。持有南京长安
23.45%股份的配套厂家股东,将其股权委托本公司管理。
本公司对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长安”)具有控制权。持有河北长安
40.39%股份的配套厂家股东,将其股权委托本公司管理。
本公司对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因为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由本
公司决定。
收购子公司
本公司在2002年收购了南京长安和146家销售分、子公司。
南京长安
南京长安原股东为长安集团和南京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
,500万元,其中长安集团持有51.11%的股权(包括配套厂家股东委托长安集团以其名义
持有的28.55%股权)。
2002年,长安集团将持有的22.4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原由长安集团以其名义持
有的28.55%股权,也委托本公司管理。股权收购日为2002年4月30日。南京长安经评估
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3,319.33万元,协议的收购价格为人民币5,235万元。本公司已于20
02年5月支付了收购款5,235万元。
2002年6月,本公司对南京长安追加投资5,000万元。增资后,南京长安的注册资本
为27,573万元,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变为36.55%,实际持有60%股权(包括配套厂家股东
委托本公司持有的23.45%股权)。
146家销售分、子公司
此外,本公司在2002年中,分三批收购了146家原长安集团所属的销售分子公司。
其中第一批13家的股权收购日为2002年1月31日,总收购价格为人民币404万元;第
二批78家的股权收购日为2002年3月31日,总收购价格为人民币2,325.42万元;第三批5
5家的股权收购日为2002年6月30日,为零价值收购。收购名单参见附注(七)3。
从收购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期间,以上并购的企业为本集团带来销售收入人民币2,34
7,924,215元,营业亏损为人民币9,255,976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以上被并购企业
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302,313,579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031,261,551元。
本公司购入的净资产及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以及并购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如下:
合计
购买成本:
-支付的现金 79,644,200
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 60,500,701
合并价差: 19,143,499
并购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86,138,471
房屋、厂房和机器设备 91,821,000
无形资产 91,118,700
其他长期资产 3,299,100
存货 715,759,658
应收款项 266,392,388
应付款项 (971,398,540)
预计负债 (10,350,713)
应交税金 (9,531,891)
借款 (23,049,600)
少数股东权益 (179,697,872)
购买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60,500,701
合并价差: 19,143,499
购买成本合计: 79,644,200
减:在并构时取得的现金
和现金等价物: 86,138,471
并购支付的现金: (6,494,271)
(2) 处置子公司
本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署协议,将重庆江陵机电总公司转让给重庆长安三产实
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2年2月28日,江陵机电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313,561元,负
债合计为人民币9,278,623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034,938元,其中存在由于以前年度
累计亏损而应收本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127,464元,扣除此应收款项,净资产为人民币-
1,092,526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元。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06-30 |
---|
`收入确认
销售商品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
和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
。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提供劳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
跨年度开始和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
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9-12-31 |
---|
` 税项
    (a) 应交税金 集团 公司
    (c)所得税     由于除去长安铃木的投资收益外,本公司今年是亏损年度,而长安铃木正享免 征所得税的税务优惠,所以不需计提所得税准备。     (d)递延税项     本公司及本集团无任何未予准备而在将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递延税项。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9-06-30 |
---|
`本报告与国际会计准则计算之合并税后利润及股东权益存在差异
合并税后利润 股东权益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8-12-31 |
---|
`税项
    本集团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此税率乃根据1997年4月15 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关 于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请示的批复中确认, 由于本公司符合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从1997年1月1日起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 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递延税项指按债务法计算的因时间差异而产生并在可预见将来能冲回的税务影 响。     消费税     集团按销售微型车收入(除货车外)的3%交纳消费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发票价值的17%计算。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8-06-30 |
---|
`投资收益
本期实际数 上年同期数
    本公司之合资企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按权益法核算而应计的 投资收益。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7-12-31 |
---|
`税项
(a)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1997年末余额比年初数增加,主要是由于应交的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增 加所致。 (b)营业税金及附加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7-06-30 |
---|
`投资收益
    上年同期-17,206千元,本期15,000千元, 增加主要原因:本公司 合资企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由去年亏损转为本期盈利。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6-12-31 |
---|
`投资收益
    九六年度投资收益-21259 千元系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重庆长安铃本汽车有限公 司投资损失。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