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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833874.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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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泰祥股份(833874)
泰祥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07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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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9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9-14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9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 事 ..................................................................................................................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50 第一节 通知 ...................................................................................................................... 50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6 第十二章 附则 .................................................................................................................. 5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十堰市泰祥实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300178856869P。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iyan Taixiang Indust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十堰经济开发区吉林路 25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精益求精;开拓、创新、永续、长 青。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配 件经营、五金交电、普通机械、润滑油、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废旧 物资回收(不含铁路器材);铸造件生产、加工、销售;覆膜砂制造、销售;铸造用 废砂回收再利用;砂芯的生产、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出租。 根据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本章程,并经有 关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十堰市泰祥实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十堰市泰 祥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价认购。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及出资时间为: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股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净资产折 1 王世斌 3,600 80 2015 年 4 月 28 日 股 净资产折 2 姜雪 900 20 2015 年 4 月 28 日 股 合计 —— 4,5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9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5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7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等方式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8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9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0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资产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 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 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的汇报,应在收到书面汇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 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 11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12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 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如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十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13 财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章程。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附加义务 的交易,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本章程规定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质押、抵 押事项(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15 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或虽进行前述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 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6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7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18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9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0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1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2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超过 1/2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 2/3 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3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但是利润分配方案包含派 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涉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则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24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除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 登记日为准; (三)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25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而无非关联股东进行投 票表决,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全部为关联股东,则关联股东不回避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但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该关联交易事项 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四)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26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在同一次股东 大会上,关于选举董事的不同候选人的提案将汇总作为一个提案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不同候选人的提案将汇总作为一 个提案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等同于或少于应选董事或 非职工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 数对应表决权过半数的得票数通过。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 非职工监事应当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 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27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结 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并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主持人宣布当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即开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29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不得在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收购公司的任何 组织任职,或为其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不得为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0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31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等。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从公司领取津贴外,不应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附 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33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 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 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34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其他特别职权以《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为准。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制定公司战略目标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35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 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十七)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十八)因以下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十八)项的,需要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3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二)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或对外,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37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公司不得为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四)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决定总经理的决策权限;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8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通讯、邮 39 件、传真等形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40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41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职 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42 除以上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43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置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45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出具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46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47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三)现金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公 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48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 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10%、 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50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发出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发出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51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为中小股东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刊登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 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刊或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53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4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6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包括关联自然人。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多 于”、“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57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创业板转板上市 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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