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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68833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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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亿华通(688339)
亿华通:章程(2024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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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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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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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8-3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 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19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891,38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许 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 园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北京氢能示范园示范车维修车库)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5 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 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 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91,38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6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 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8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10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12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 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3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1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5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6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7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18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9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 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20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21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22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23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24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25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6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27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一百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8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 三百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29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三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30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十)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1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32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33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3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5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36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或超过一亿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 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37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3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40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1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42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43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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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3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4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4 第七章 监事会 .......................................................................................................................... 57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6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6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7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7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82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 82 第十四章 附则 .......................................................................................................................... 83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章程指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 1 条;《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备条款》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条;《香港上市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规则》附录十 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 三 D 部第 1 节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 (a)条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 简称“《证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条;《必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备条款》第 1 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 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章程指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3条 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 港发售【】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超 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年【】月 1 【】日【和【】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章程指引》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条;《必 备条款》第 2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 《章程指引》 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第 5 条;《必 邮政编码:100192 备条款》第 3 条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章程指引》 限公司。 第 6 条、第 7 条;《必备条 款》第 5 条、 第 19 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指引》 第 8 条;《必 备条款》第 4 条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章程指引》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 《章程指引》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 第 10 条、第 11 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条;《必备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款》第 6 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7条 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利主张。 2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法》第 5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条 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公司法》第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 15 条;《必备 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条款》第 8 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章程指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2 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 《章程指引》 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 第 13 条;《必 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 备条款》第 9 会效益。 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章程指引》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 14 条;《必 计算机系统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据 备条款》第 9 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 条、第 10 条 汽车零配件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经 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 地北京氢能示范园示范车维修车库) 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 《章程指引》 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 15 条;《公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司法》第 125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条;《必备条 款》第 11 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司法》第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6 条;《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指引》第 16 条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章程指引》 元。 第 17 条;《必 备条款》第 12 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必备条款》 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 13 条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必备条款》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第 14 条;《香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港上市规则》 资股。 第 19A.01(3)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 条 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 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即 H 股,是 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 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4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在以股 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种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 第 18 条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94,700 股, 《章程指引》 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第 19 条;《必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备条款》第 15 条 发起人股东名 持股数额 出资方 出资时间 称 (股) 式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国强 7,0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禾 1,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鹏飞 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一聪 4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肖震 139,947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月9日 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583,600 资有限公司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月9日 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二条 发行 H 股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91,387 股,均为人民 《章程指引》 币普通股。 第 20 条;《必 公司于【】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股 H 股,前述 备条款》第 16 5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 条 内资股(A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必备条款》 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 17 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 内或在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必备条款》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 第 18 条 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22 条;《必 (一)公开发行股份; 备条款》第 20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章程指引》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3 条;《必 备条款》第 22 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177 条;《章程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指引》第 176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条;《必备条 6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款》第 23 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公司法》第 外: 142 条;《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指 引 》 第 24 条;《必备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款》第 24 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法》第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42 条;《章程 指 引 》 第 25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条;《必备条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款》第 25 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必备条款》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 第 26 条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 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7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 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法》第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142 条;《章程 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指 引 》 第 26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条;《必备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第 27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 《必备条款》 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28 条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 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 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 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 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 8 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 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章程指引》 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 27 条;《必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 备条款》第 21 理登记。 条 第三十四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不 《证监海函》 受转让权的任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是除非符合下 第 12 条 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 何理由: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二)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税;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 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 提出之日起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 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五条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香港中央结算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有限公司的要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求 9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 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 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 142 条;《章程 指引》第 28 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法》第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41 条;《章程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指 引 》 第 29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条;《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则》2.4.5 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 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A 股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证券法》第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44 条;《章程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指引》第 30 条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 《章程指引》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第 21 条;《必 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 备条款》第 29 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 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必备条款》 (一)馈赠; 第 30 条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 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 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 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 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 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 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 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 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11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必备条款》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 第 31 条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 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 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法》第 (一)公司名称; 129 条;《必备 条 款 》 第 32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条;《特别规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定》第 3 条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港联交所的要 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 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公司须确保其所有在 《香港上市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以下声明,并须 则》第 19A.52 指示及促使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 条 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 向该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 须包括下列声明: 12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 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 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任何提交 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 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 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必备条款》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第 33 条;《证 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 监海函》第 1 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条 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 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必备条款》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 第 34 条 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13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 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列入股东名册内。 与任何股票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股份所有权的转 让文件及其他文件,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外股份过户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 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 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二)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或被注销,只有联名股东 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 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或注销证明文件; (三)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 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 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 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 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 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 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 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 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及 (四)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 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则被视作为该 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 第 35 条;《证 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监海函》第 2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该股东名册可供股东查阅。 条;《香港上市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规则》附录十 14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三 D 部第 1 节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b)条;《香港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 上市规则》附 本为准。 录三第 20 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 《必备条款》 分: 第 36 条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 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 《必备条款》 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 第 37 条 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 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必备条款》 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第 38 条 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 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必备条款》 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 40 条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必备条款》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第 41 条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 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 15 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 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 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 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 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 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 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 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 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 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 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 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 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 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 《必备条款》 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 第 42 条 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 《必备条款》 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 43 条 1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章程指引》 股东名册上的人。 第 31 条;《必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备条款》第 44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条 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章程指引》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第 32 条;《必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备条款》第 39 股东。 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指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第 33 条;《必 利益分配; 备条款》第 45 条;《香港上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规 则 》 第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9A.50 条 及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 19A.50A 条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的本章程; 2. 免费查阅及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17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值、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 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如适用,H 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7)公司的特别决议; (8)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仅供股东查 阅) (9)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 及监事会报告; (10)财务会计报告; (11)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 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第(3)、(4)、(7)、(9)、(11)项 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登载于 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并将以上第(1)及(6)项的文 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 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除了股东大会的 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只可供股东查 阅外),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该等文件。如果查阅 和复印的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 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章程指引》 18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第 34 条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法》第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2 条;《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指引》第 35 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151 条;《章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指引》第 36 条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司法》第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条;《章程 指引》第 37 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指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第 38 条;《必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备条款》第 46 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19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 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章程指引》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第 39 条 报告。 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 第 47 条 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 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 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 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 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章程指引》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40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20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 41 条;《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备条款》第 49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条、第 50 条、 《上交所科创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板上市规则》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 7.2.4 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何 股份或可转换股份的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其他证 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21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外资股的,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章程指引》 议。 第 42 条;《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交所科创板上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规则》第 7.1.16 条、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7.2.5 条;《中 之十的担保; 国证券监督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理委员会、中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国银行业监督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管理委员会关 担保; 于规范上市公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对外担保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为的通知》第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条第(二)项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22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 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 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 43 条;《必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备条款》第 52 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章程指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4 条;《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 备条款》第 52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第 14(5)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 交易日(如提出请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时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章程指引》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 45 条、第 88 23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条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还可提供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章程指引》 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 46 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公司法》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101 条;《香港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上市规则》附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录 三 第 14(5)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 第七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章程指引》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第 47 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章程指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 48 条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4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书面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 《章程指引》 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 49 条;《必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备条款》第 72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条;《香港上市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规则》附录三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 14(5)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 之十)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 25 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指引》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 第 50 条 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在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表决权的持股比 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 知及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七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章程指引》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 第 51 条;《上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市公司股东大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会规则》第 11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条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会 《章程指引》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第 52 条;《必 项中扣除。 备条款》第 72 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章程指引》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第 53 条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章程指引》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 54 条;《香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港上市规则》 附 录 三 第 26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14(5)条 案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章程指引》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各股东;临 第 55 条;《国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各股东。 务院关于调整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适用在境外上 市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香 港上市规则》 附 录 三 第 14(2)条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章程指引》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56 条;《必 备条款》第 56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条 (三)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27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章程指引》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第 57 条;《香 容: 港上市规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3.51(2)条、 第 13.74 条 (二)与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 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28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必备条款》 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通过 第 57 条;《章 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以邮 程指引》第 58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或者在指定网站上发公告送达,收件人地 条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 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 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以 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章程指引》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第 59 条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章程指引》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 第 60 条;《必 会上发言,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备条款》第 59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条;香港中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结算有限公司 席和表决(该人可以不是股东)。 的规定; 《香 港上市规则》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附 录 三 第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 29 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 14(3)条、第 18 利: 条及第 19 条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 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以上人士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 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 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 正式授权)行使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 票的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章程指引》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 61 条;《香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港上市规则》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附 录 三 第 18 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则视为亲自 条 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第八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章程指引》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62 条、第 63 (一)代理人的姓名; 条;《必备条 款》第 60 条、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是否具有表决 第 62 条;《香 权; 港上市规则》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30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附 录 三 第 18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条 (五)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 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 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 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 《章程指引》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 第 64 条;《必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备条款》第 61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条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八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 《必备条款》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第 63 条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章程指引》 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第 65 条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章程指引》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第 66 条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31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章程指引》 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7 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公司法》第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01 条;《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指 引 》 第 68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条;《必备条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款》第 73 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 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 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章程指引》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第 69 条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章程指引》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 第 70 条 职报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章程指引》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71 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章程指引》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 72 条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章程指引》 载以下内容: 第 73 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32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章程指引》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第 74 条;《必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备条款》第 76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条 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必备条款》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 第 77 条 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〇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章程指引》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第 75 条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第 76 条;《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备条款》第 64 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章程指引》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 77 条;《必 备条款》第 7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3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条; 《香港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 市规则》附录 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第 17 条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3 条;《章程 指 引 》 第 78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可转换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 条;《必备条 何股份或可转换股份的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其他 款》第 71 条; 证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香港上市规 (三)发行公司债券; 则》附录三第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16 条 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证券法》第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90 条;《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指引》第 79 条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34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章程指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第 80 条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 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 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 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章程指引》 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 81 条;《必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备条款》第 51 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章程指引》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 82 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提名议 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35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比例。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 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清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以上。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 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 36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章程指引》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第 83 条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章程指引》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第 84 条 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章程指引》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85 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章程指引》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 第 86 条;《必 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备条款》第 66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下列人员在举 条;《香港上市 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依据公司股票 规则》第 13.39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 条 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有人提出以投 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 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 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37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公司需按《香港上市规则》要 求委任点票的监察员,并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披露有关表决的票 数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 《必备条款》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第 67 条 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 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必备条款》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 第 68 条 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担任 《必备条款》 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 第 69 条;《香 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 港上市规则》 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 附 录 三 第 14 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3)条第 14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4)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章程指引》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第 87 条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章程指引》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第 88 条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章程指引》 38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 89 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 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章程指引》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第 90 条;《必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备条款》第 75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条、第 76 条 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章程指引》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第 91 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章程指引》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92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章程指引》 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 第 93 条 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章程指引》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94 条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必备条款》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 第 78 条、第 85 条;《香港上市 39 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规则》附录十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 三 D 部第 1 节 同类别股东。 (f)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 《必备条款》 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二 第 79 条;《香 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 港上市规则》 进行。 附 录 三 第 15 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必备条款》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第 80 条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 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 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 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 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 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 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 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 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 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 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40 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必备条款》 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至(八)、(十一) 第 81 条 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 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 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必备条款》 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 第 82 条 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类别股东会议召开 《必备条款》 前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各股东;临时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 第 83 条;《国 召开前至少十五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务院关于调整 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适用在境外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市公司召开股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 第一百三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参与该会议上的相 《必备条款》 关类别股东。 第 84 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 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 41 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必备条款》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 第 85 条;《香 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 港上市规则》 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附录十三 D 部 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第 1 节(f)条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其批准 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 《章程指引》 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如适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 96 条;《必 通决议解除其职务(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 备条款》第 87 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条;《证监海 连选连任。 函》第 4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香港上市规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则》附录三第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4(3)条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 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的, 42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 连任,且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 97 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 98 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43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证监海函》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 4 条;《关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于在上市公司 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 4 条第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 (一)项、第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 (二)项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三)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 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 应当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大型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五年 以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章程指引》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第 99 条 撤换。 44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尽快,并于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第 100 条;《香 况。 港上市规则》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附录三第 4(2)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条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 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 的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新连任。所有为填补 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在接受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大会上 接受股东选举。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 任,至少每三年一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章程指引》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第 101 条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章程指引》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第 102 条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章程指引》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第 103 条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关于在上市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公司建立独立 45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制度的指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 导意见》第 1 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独立 条第(一)项、 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 第三项;《香港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应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 上市规则》第 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 3.10 条 及 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3.10A 条、第 19A.18(1)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关于在上市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 董事制度的指 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 导意见》第 1 行董事的职责。 条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关于在上市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董事制度的指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导意见》第 4 条;《香港上市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规则》第 3.11 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条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 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 《关于在上市 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 公司建立独立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董事制度的指 况进行说明。 导意见》第 4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条 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关于在上市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公司建立独立 46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 董事制度的指 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导意见》第 1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节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章程指引》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 105 条、第 106 条;《必备 条款》第 86 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 107 条;《必 备条款》第 88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47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 A 章项下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项、(十 二)项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 安排,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章程指引》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108 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章程指引》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第 109 条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章程指引》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 107 条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 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章程指引》 48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建立 第 110 条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在依职权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 《必备条款》 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 第 89 条 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 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 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 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 110 条;《上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交所科创板上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规则》第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7.1.1 条 、 第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7.1.2 条 、 第 7.1.5 条、7.1.6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条 、 第 7.1.7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条、7.1.8 条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49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资产价值在 100 万 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 110 条;《上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交所科创板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市规则》第 易; 7.2.3 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 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50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公司法》第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 16 条;《章程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指引》第 110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条;《上交所科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创板上市规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则》第 7.1.16 董事同意。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章程指引》 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 111 条;《必 备条款》第 87 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112 条;《必 备条款》第 90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条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他重要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章程指引》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13 条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章程指引》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第 114 条;《必 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不包含会议 备条款》第 91 51 召开当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应当订有安排, 条、第 92 条; 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香港上市规 议程。 则》附录十四 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C.5.1,C.5.3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通知;经公司 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必备条款》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91 条;《公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包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 司法》第 110 提议时; 条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下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外,董事会召开定期会 《章程指引》 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第 117 条;《必 公告或者其他。 备条款》第 92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52 (三)会议形式;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111 条;《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指引》第 118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 条;《必备条 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款》第 93 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章程指引》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第 119 条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子邮件)、 《章程指引》 传真、通讯(含电话、 语音、视频等方式) 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 120 条 其他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公司法》第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112 条;《章程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指引》第 121 名或者盖章。 条;《必备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款》第 94 条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间段内将 第 122 条;《必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稿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 备条款》第 95 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条;《香港上市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若 规则》附录十 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 四 C.5.4,C.5.5 53 合理的时段查询。 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第 123 条;《香 港上市规则》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附 录 十 四 事(代理人)姓名; C.5.5 条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公司法》第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112 条;《必备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条款》第 95 条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章程指引》 聘。 第 124 条;《必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备条款》第 99 高级管理人员。 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 第 125 条;《必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 备条款》第 102 十四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 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章程指引》 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第 126 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5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27 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第 128 条;《必 会报告工作; 备条款》第 100 条、第 101 条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 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 《上交所科创 议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板上市规则》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述的“交 第九章 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章程指引》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 129 条、第 130 条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55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章程指引》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131 条 公司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 中应当约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 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收购与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定义相 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第 96 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章程指引》 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第 133 条;《必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备条款》第 97 条;《上交所科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创板上市规 和文件; 则》第 4.2.10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 条、第 4.2.11 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条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56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 98 条 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指引》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 134、135 条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章程指引》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第 144 条;《必 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备条款》第 105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 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章程指引》 5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136 条;《必 备条款》第 106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38 条;《必 备条款》第 104 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 139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章程指引》 询或者建议。 第 141 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 《章程指引》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 第 137 条、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142 条、第 143 承担赔偿责任。 条;《必备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款》第 111 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公司法》第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117 条;《章程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指引》第 144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条;《必备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款》第 104 条;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证监海函》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5 条;《香 58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第 1 节(d)(i)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第 145 条;《必 出书面审核意见; 备条款》第 108 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授的 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必备条款》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10 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章程指引》 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 146 条、第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149 条;《必备 59 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 条款》第 107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章程指引》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第 147 条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第 148 条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必备条款》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 109 条;《证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海函》第 6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第一节 (d)(ii)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法》第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6 条;《必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条款》第 112 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 60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 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 《必备条款》 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 第 113 条 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必备条款》 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第 114 条 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 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 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必备条款》 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 第 115 条 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61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必备条款》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第 116 条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 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 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 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 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62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 益有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 《必备条款》 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做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117 条 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 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必备条款》 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第 118 条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 《必备条款》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第 119 条 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必备条款》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 第 120 条;《香 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港上市规则》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第 13.44 条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63 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 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 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4 条项下豁免适用的情况下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 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必备条款》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第 121 条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必备条款》 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 122 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必备条款》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 第 123 条 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 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 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 64 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 《必备条款》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 124 条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 《必备条款》 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 125 条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 意购买者的。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必备条款》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 126 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 《必备条款》 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 第 127 条 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 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 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上市规 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则》19A.54 条、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第 19A.55 条 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本章程、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 65 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 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 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以下的仲裁条款: 1. 凡涉及(i)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及(ii)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於书面合同、本章 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 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 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 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 进行; 3.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5. 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公 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66 6.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 公布其裁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必备条款》 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 第 128 条 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 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 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必备条款》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 第 129 条 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 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 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章程指引》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0 条;《必 备条款》第 130 条 67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证券法》第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9 条;《章程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指引》第 151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条;《必备条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款》第 131 条、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 134 条、第 135 条、第 136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条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 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 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 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 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 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 编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 《必备条款》 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 第 132 条 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 《必备条款》 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第 133 条;《证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监海函》第 7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条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 司可采取公告(包括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及/或报纸刊登)的方 式提供。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章程指引》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52 条;《必 备条款》第 137 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公司法》第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166 条;《章程 68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指引》第 15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条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法》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168 条;《章程 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指引》第 154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条;《必备条 款》第 138 条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 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章程指引》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 第 153 条;《上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 市公司监管指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 分红》第 4 条 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 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章程指引》 第 153 条、156 69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条;《中国证券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 监督管理委员 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会关于修改上 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市公司现金分 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红若干规定的 当同时有现金分红;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决定》第 3 条; 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上市公司监 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 管指引第 3 号 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 ——上市公司 理的规定办理。 现金分红》第 5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条;《必备条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款》第 139 条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营情况良 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真实合理的因素。具备以上条 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 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章程指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 第 153 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利润分 引第 3 号—— 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征求股东尤 上市公司现金 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分红》第 6 条、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7条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 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 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 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71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章程指引》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第 155 条 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 《必备条款》 72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第 140 条;《证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监海函》第 8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 条;《香港上市 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托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 规 则 》 第 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19A.51 条;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第一节第(c)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指引第 3 号—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上市公司现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金分红》第 8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尽 条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 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章程指引》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57 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章程指引》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158 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 《章程指引》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第 159 条;《必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 备条款》第 141 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可以续聘。 条、第 142 条 73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章程指引》 过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 第 160 条;《香 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港上市规则》 附 录 三 第 17 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章程指引》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第 161 条 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必备条款》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 第 143 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 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 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 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必备条款》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 第 144 条;《证 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 监海函》第 9 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条;《香港上市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则》附录十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 三 D 部第 1 节 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 (e)(i)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 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 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74 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 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上述第 (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 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 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 《必备条款》 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 第 145 条 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 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必备条款》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 146 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章程指引》 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第 163 条;《证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监海函》第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条;《香港上市 无不当情形。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第 1 节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 (e)(ii)(iii)(iv) 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 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 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二)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上述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 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构。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二项提及的 75 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 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 就辞聘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 关工作底稿。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章程指引》 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 164 条;《香 (一)以专人送出; 港上市规则》 第一章 1.01;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香港上市规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则》第二章第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2.07A 条;《香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 港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19A.56 条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 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发 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 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 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 76 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 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 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 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 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 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章程指引》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165 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本章程第八十一 《章程指引》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166 条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7 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8 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章程指引》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第 169 条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 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章程指引》 77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第 170 条;《必 无效。 备条款》第 58 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 《香港上市规 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 则》第二章第 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 2.07B 条 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 司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章程指引》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第 171 条;《香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向内资股股东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港上市规则》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2.07C 条 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 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法》第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172 条;《章程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指引》第 172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条;《必备条 款》第 150 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 《必备条款》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 第 149 条 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 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 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送达 H 股股东。 78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公司法》第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173 条 、 174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章程指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引》第 173 条、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74 条;《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备条款》第 150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175 条、第 176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 条;《章程指 报纸等方式公告。 引》第 175 条、 第 176 条;《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备条款》第 151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条 除外。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公司法》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179 条;《章程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指引》第 178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条;《必备条 办理变更登记。 款》第 152 条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法》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80 条、第 182 解散事由出现; 条;《章程指 引》第 179 条; (二)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必备条款》 二以上通过决议解散; 第 153 条;《香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港上市规则》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附 录 三 第 21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条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79 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公司法》第 续。 181 条、第 18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条、第 190 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 第 180 条、第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 181 条、第 188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条;《必备条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款》第 154 条;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 《必备条款》 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 第 155 条 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 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 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 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法》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84 条;《章程 指引》第 182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条;《必备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款》第 157 条 80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公司法》第 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85 条;《章程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指引》第 183 组申报其债权。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6 条;《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指引》第 184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条;《必备条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款》第 158 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187 条;《章程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指引》第 185 移交给人民法院。 条;《必备条 款》第 159 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 《公司法》第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 188 条;《章程 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指引》第 186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条;《必备条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款》第 160 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公司法》第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89 条;《章程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指引》第 187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8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章程指引》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 189 条;《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备条款》第 161 条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 《章程指引》 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 第 190 条;《必 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备条款》第 162 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章程指引》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191 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章程指引》 以公告。 第 192 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必备条款》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第 163 条;《证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 监海函》第 11 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 条;《香港上市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义 规 则 》 第 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 19A.54(3)条 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82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 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 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 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 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五)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 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六)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 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释义: 《章程指引》 (一)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第 193 条;《必 备条款》第 48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 条;《香港上市 的董事; 规 则 》 第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19A.14 条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 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4.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5.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4 条所述情形。 83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 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书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 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 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 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 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根据前述条款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收购 行为的投资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章程指引》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194 条、第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198 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章程指引》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第 195 条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章程指引》 “以内”、“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第 196 条 “少于”,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 则另有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与“独立 84 董事”相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章程指引》 第 197 条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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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0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 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3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891,38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燃气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 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 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5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91,38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6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 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9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10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12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3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15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16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17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19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20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21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2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23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4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25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6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27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28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29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30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兼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31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32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3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35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6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37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8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中 的 至 少 一 家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39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0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41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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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4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4 第七章 监事会 .......................................................................................................................... 57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6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6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7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7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81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 82 第十四章 附则 .......................................................................................................................... 83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章程指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 1 条;《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备条款》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条;《香港上市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规则》附录十 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 三 D 部第 1 节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 (a)条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 简称“《证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条;《必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备条款》第 1 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 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章程指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3条 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 港发售【】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超 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年【】月 1 【】日【和【】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章程指引》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条;《必 备条款》第 2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 《章程指引》 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第 5 条;《必 邮政编码:100192 备条款》第 3 条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章程指引》 限公司。 第 6 条、第 7 条;《必备条 款》第 5 条、 第 19 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指引》 第 8 条;《必 备条款》第 4 条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章程指引》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 《章程指引》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 第 10 条、第 11 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条;《必备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款》第 6 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7条 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利主张。 2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法》第 5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条 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公司法》第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 15 条;《必备 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条款》第 8 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章程指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2 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 《章程指引》 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 第 13 条;《必 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 备条款》第 9 会效益。 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章程指引》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 第 14 条;《必 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 备条款》第 9 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条、第 10 条 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 《章程指引》 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 15 条;《公 3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司法》第 125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条;《必备条 款》第 11 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司法》第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6 条;《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指引》第 16 条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章程指引》 元。 第 17 条;《必 备条款》第 12 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必备条款》 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 13 条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必备条款》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第 14 条;《香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港上市规则》 资股。 第 19A.01(3)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 条 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 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即 H 股,是 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 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在以股 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种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 第 18 条 4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94,700 股, 《章程指引》 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第 19 条;《必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备条款》第 15 条 发起人股东名 持股数额 出资方 出资时间 称 (股) 式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国强 7,0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禾 1,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鹏飞 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一聪 4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肖震 139,947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月9日 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583,600 资有限公司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月9日 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二条 发行 H 股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5.0991 股,均为人民 《章程指引》 币普通股。 第 20 条;《必 公司于【】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股 H 股,前述 备条款》第 16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 条 内资股(A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必备条款》 5 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 17 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 内或在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必备条款》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 第 18 条 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22 条;《必 (一)公开发行股份; 备条款》第 20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章程指引》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3 条;《必 备条款》第 22 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177 条;《章程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指引》第 176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条;《必备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款》第 23 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公司法》第 142 条;《章程 6 外: 指 引 》 第 2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条;《必备条 款》第 24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法》第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42 条;《章程 指 引 》 第 25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条;《必备条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款》第 25 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必备条款》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 第 26 条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 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 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法》第 7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142 条;《章程 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指 引 》 第 26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条;《必备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第 27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 《必备条款》 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28 条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 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 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 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 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 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 8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 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章程指引》 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 27 条;《必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 备条款》第 21 理登记。 条 第三十四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不 《证监海函》 受转让权的任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是除非符合下 第 12 条 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 何理由: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二)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税;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 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 提出之日起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 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五条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香港中央结算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有限公司的要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求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 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 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9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 142 条;《章程 指引》第 28 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法》第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41 条;《章程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指 引 》 第 29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条;《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则》2.4.5 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 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A 股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证券法》第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44 条;《章程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指引》第 30 条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1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 《章程指引》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第 21 条;《必 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 备条款》第 29 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 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必备条款》 (一)馈赠; 第 30 条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 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 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 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 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 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 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 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 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必备条款》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 第 31 条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 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11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 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法》第 (一)公司名称; 129 条;《必备 条 款 》 第 32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条;《特别规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定》第 3 条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港联交所的要 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 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公司须确保其所有在 《香港上市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以下声明,并须 则》第 19A.52 指示及促使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 条 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 向该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 须包括下列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 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 12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 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任何提交 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 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 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必备条款》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第 33 条;《证 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 监海函》第 1 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条 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 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必备条款》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 第 34 条 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 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列入股东名册内。 13 与任何股票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股份所有权的转 让文件及其他文件,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外股份过户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 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 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二)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或被注销,只有联名股东 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 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或注销证明文件; (三)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 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 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 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 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 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 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 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 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及 (四)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 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则被视作为该 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 第 35 条;《证 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监海函》第 2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该股东名册可供股东查阅。 条;《香港上市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规则》附录十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三 D 部第 1 节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b)条;《香港 上市规则》附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 录三第 20 条 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 《必备条款》 14 分: 第 36 条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 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 《必备条款》 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 第 37 条 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 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必备条款》 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第 38 条 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 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必备条款》 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 40 条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必备条款》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第 41 条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 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 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 15 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 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 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 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 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 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 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 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 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 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 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 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 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 《必备条款》 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 第 42 条 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 《必备条款》 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 43 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章程指引》 股东名册上的人。 第 31 条;《必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备条款》第 44 16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条 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章程指引》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第 32 条;《必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备条款》第 39 股东。 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指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第 33 条;《必 利益分配; 备条款》第 45 条;《香港上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规 则 》 第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9A.50 条 及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 19A.50A 条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的本章程; 2. 免费查阅及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值、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 17 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如适用,H 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7)公司的特别决议; (8)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仅供股东查 阅) (9)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 及监事会报告; (10)财务会计报告; (11)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 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第(3)、(4)、(7)、(9)、(11)项 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登载于 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并将以上第(1)及(6)项的文 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 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除了股东大会的 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只可供股东查 阅外),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该等文件。如果查阅 和复印的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 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章程指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第 34 条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法》第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2 条;《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指引》第 35 条 18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151 条;《章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指引》第 36 条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司法》第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条;《章程 指引》第 37 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指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第 38 条;《必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备条款》第 46 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19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 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章程指引》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第 39 条 报告。 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 第 47 条 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 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 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 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 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章程指引》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40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 41 条;《必 备条款》第 49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条、第 50 条、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上交所科创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板上市规则》 20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 7.2.4 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何 股份或可转换股份的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其他证 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外资股的,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21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章程指引》 议。 第 42 条;《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交所科创板上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规则》第 7.1.16 条、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7.2.5 条;《中 之十的担保; 国证券监督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理委员会、中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国银行业监督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管理委员会关 担保; 于规范上市公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对外担保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为的通知》第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条第(二)项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22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 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 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 43 条;《必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备条款》第 52 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章程指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4 条;《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 备条款》第 52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第 14(5)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 交易日(如提出请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时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章程指引》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 45 条、第 88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条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23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还可提供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章程指引》 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 46 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公司法》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101 条;《香港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上市规则》附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录 三 第 14(5)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 第七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章程指引》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第 47 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章程指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 48 条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书面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 《章程指引》 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 49 条;《必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备条款》第 72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条;《香港上市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规则》附录三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 14(5)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 之十)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指引》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 第 50 条 案。 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在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表决权的持股比 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 知及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七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章程指引》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 第 51 条;《上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市公司股东大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会规则》第 11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条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会 《章程指引》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第 52 条;《必 项中扣除。 备条款》第 72 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章程指引》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第 53 条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章程指引》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 54 条;《香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港上市规则》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附 录 三 第 案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4(5)条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26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章程指引》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各股东;临 第 55 条;《国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各股东。 务院关于调整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适用在境外上 市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香 港上市规则》 附 录 三 第 14(2)条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章程指引》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56 条;《必 备条款》第 56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条 (三)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27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章程指引》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第 57 条;《香 容: 港上市规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3.51(2)条、 第 13.74 条 (二)与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 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必备条款》 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通过 第 57 条;《章 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以邮 程指引》第 58 28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或者在指定网站上发公告送达,收件人地 条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 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 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以 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章程指引》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第 59 条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章程指引》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 第 60 条;《必 会上发言,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备条款》第 59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条;香港中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结算有限公司 席和表决(该人可以不是股东)。 的规定; 《香 港上市规则》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附 录 三 第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 14(3)条、第 18 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 条及第 19 条 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9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 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以上人士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 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 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 正式授权)行使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 票的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章程指引》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 61 条;《香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港上市规则》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附 录 三 第 18 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则视为亲自 条 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第八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章程指引》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62 条、第 63 (一)代理人的姓名; 条;《必备条 款》第 60 条、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是否具有表决 第 62 条;《香 权; 港上市规则》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附 录 三 第 18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条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 30 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 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 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 《章程指引》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 第 64 条;《必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备条款》第 61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条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八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 《必备条款》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第 63 条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章程指引》 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第 65 条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章程指引》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第 66 条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章程指引》 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7 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公司法》第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01 条;《章程 31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指 引 》 第 68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条;《必备条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款》第 73 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 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 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章程指引》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第 69 条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章程指引》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 第 70 条 职报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章程指引》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71 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章程指引》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 72 条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章程指引》 载以下内容: 第 73 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32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章程指引》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第 74 条;《必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备条款》第 76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条 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必备条款》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 第 77 条 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〇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章程指引》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第 75 条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第 76 条;《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备条款》第 64 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章程指引》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 77 条;《必 备条款》第 7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条; 《香港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市规则》附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 三第 17 条 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33 (六)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3 条;《章程 指 引 》 第 78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可转换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 条;《必备条 何股份或可转换股份的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其他 款》第 71 条; 证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香港上市规 (三)发行公司债券; 则》附录三第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16 条 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证券法》第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90 条;《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指引》第 79 条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34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章程指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第 80 条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 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 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 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章程指引》 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 81 条;《必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备条款》第 51 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章程指引》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 82 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提名议 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35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比例。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 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清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以上。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 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36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章程指引》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第 83 条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章程指引》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第 84 条 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章程指引》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85 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章程指引》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 第 86 条;《必 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备条款》第 66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下列人员在举 条;《香港上市 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依据公司股票 规则》第 13.39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 条 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有人提出以投 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 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 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公司需按《香港上市规则》要 求委任点票的监察员,并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披露有关表决的票 数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 《必备条款》 37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第 67 条 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 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必备条款》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 第 68 条 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担任 《必备条款》 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 第 69 条;《香 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 港上市规则》 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 附 录 三 第 14 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3)条第 14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4)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章程指引》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第 87 条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章程指引》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第 88 条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章程指引》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 89 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38 报的除外。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 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章程指引》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第 90 条;《必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备条款》第 75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条、第 76 条 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章程指引》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第 91 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章程指引》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92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章程指引》 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 第 93 条 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章程指引》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94 条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必备条款》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 第 78 条、第 85 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十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 三 D 部第 1 节 同类别股东。 (f)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 《必备条款》 39 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二 第 79 条;《香 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 港上市规则》 进行。 附 录 三 第 15 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必备条款》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第 80 条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 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 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 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 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 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 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 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 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 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 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必备条款》 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至(八)、(十一) 第 81 条 40 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 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 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必备条款》 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 第 82 条 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类别股东会议召开 《必备条款》 前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各股东;临时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 第 83 条;《国 召开前至少十五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务院关于调整 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适用在境外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市公司召开股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 第一百三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参与该会议上的相 《必备条款》 关类别股东。 第 84 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 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 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必备条款》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 第 85 条;《香 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41 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第 1 节(f)条 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其批准 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 《章程指引》 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如适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 96 条;《必 通决议解除其职务(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 备条款》第 87 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条;《证监海 连选连任。 函》第 4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香港上市规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则》附录三第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4(3)条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 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的,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 连任,且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42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 97 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 98 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43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证监海函》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 4 条;《关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于在上市公司 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 4 条第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 (一)项、第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 (二)项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三)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 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 应当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大型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五年 以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章程指引》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第 99 条 撤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尽快,并于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第 100 条;《香 况。 港上市规则》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附录三第 4(2)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条 44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 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 的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新连任。所有为填补 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在接受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大会上 接受股东选举。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 任,至少每三年一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章程指引》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第 101 条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章程指引》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第 102 条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章程指引》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第 103 条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关于在上市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公司建立独立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制度的指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 导意见》第 1 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独立 条第(一)项、 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 第三项;《香港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应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 上市规则》第 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 3.10 条 及 45 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3.10A 条、第 19A.18(1)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关于在上市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 董事制度的指 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 导意见》第 1 行董事的职责。 条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关于在上市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董事制度的指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导意见》第 4 条;《香港上市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规则》第 3.11 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条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 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 《关于在上市 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 公司建立独立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董事制度的指 况进行说明。 导意见》第 4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条 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关于在上市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公司建立独立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 董事制度的指 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导意见》第 1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节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46 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章程指引》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 105 条、第 106 条;《必备 条款》第 86 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 107 条;《必 备条款》第 88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47 (十六)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 A 章项下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项、(十 二)项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 安排,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章程指引》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108 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章程指引》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第 109 条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章程指引》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 107 条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 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章程指引》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建立 第 110 条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在依职权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 《必备条款》 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 第 89 条 48 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 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 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 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 110 条;《上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交所科创板上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规则》第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7.1.1 条 、 第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7.1.2 条 、 第 7.1.5 条、7.1.6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条 、 第 7.1.7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 条、7.1.8 条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49 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资产价值在 100 万 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 110 条;《上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交所科创板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市规则》第 易; 7.2.3 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 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公司法》第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 16 条;《章程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指引》第 110 50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条;《上交所科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创板上市规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则》第 7.1.16 董事同意。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章程指引》 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 111 条;《必 备条款》第 87 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112 条;《必 备条款》第 90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条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他重要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章程指引》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13 条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章程指引》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第 114 条;《必 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不包含会议 备条款》第 91 召开当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应当订有安排, 条、第 92 条; 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香港上市规 议程。 则》附录十四 C.5.1,C.5.3 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51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通知;经公司 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必备条款》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91 条;《公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包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 司法》第 110 提议时; 条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下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外,董事会召开定期会 《章程指引》 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第 117 条;《必 公告或者其他。 备条款》第 92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形式;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 52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111 条;《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指引》第 118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 条;《必备条 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款》第 93 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章程指引》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第 119 条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子邮件)、 《章程指引》 传真、通讯(含电话、 语音、视频等方式) 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 120 条 其他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公司法》第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112 条;《章程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指引》第 121 名或者盖章。 条;《必备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款》第 94 条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间段内将 第 122 条;《必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稿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 备条款》第 95 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条;《香港上市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若 规则》附录十 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 四 C.5.4,C.5.5 合理的时段查询。 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第 123 条;《香 港上市规则》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附 录 十 四 53 事(代理人)姓名; C.5.5 条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公司法》第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112 条;《必备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条款》第 95 条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章程指引》 聘。 第 124 条;《必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备条款》第 99 高级管理人员。 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 第 125 条;《必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 备条款》第 102 十四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 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章程指引》 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第 126 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27 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第 128 条;《必 54 会报告工作; 备条款》第 100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条、第 101 条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 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 《上交所科创 议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板上市规则》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述的“交 第九章 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章程指引》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 129 条、第 130 条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章程指引》 55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131 条 公司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 中应当约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 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收购与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定义相 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第 96 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章程指引》 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第 133 条;《必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备条款》第 97 条;《上交所科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创板上市规 和文件; 则》第 4.2.10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 条、第 4.2.11 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条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 98 条 会秘书。 56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指引》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 134、135 条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章程指引》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第 144 条;《必 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备条款》第 105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 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章程指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136 条;《必 备条款》第 106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38 条;《必 57 备条款》第 104 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 139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章程指引》 询或者建议。 第 141 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 《章程指引》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 第 137 条、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142 条、第 143 承担赔偿责任。 条;《必备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款》第 111 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公司法》第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117 条;《章程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指引》第 144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条;《必备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款》第 104 条;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证监海函》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5 条;《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第 1 节(d)(i)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第 145 条;《必 58 出书面审核意见; 备条款》第 108 (二)检查公司财务; 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授的 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必备条款》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10 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章程指引》 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 146 条、第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149 条;《必备 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 条款》第 107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59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章程指引》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第 147 条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第 148 条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必备条款》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 109 条;《证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海函》第 6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第一节 (d)(ii)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法》第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6 条;《必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条款》第 112 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60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 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 《必备条款》 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 第 113 条 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必备条款》 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第 114 条 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 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 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必备条款》 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 第 115 条 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必备条款》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第 116 条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 务: 61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 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 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 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 益有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 《必备条款》 62 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做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117 条 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 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必备条款》 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第 118 条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 《必备条款》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第 119 条 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必备条款》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 第 120 条;《香 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港上市规则》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第 13.44 条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 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 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63 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4 条项下豁免适用的情况下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 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必备条款》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第 121 条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必备条款》 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 122 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必备条款》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 第 123 条 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 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 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 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 《必备条款》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 124 条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 《必备条款》 64 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 125 条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 意购买者的。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必备条款》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 126 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 《必备条款》 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 第 127 条 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 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 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上市规 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则》19A.54 条、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第 19A.55 条 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本章程、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 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 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 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65 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以下的仲裁条款: 1. 凡涉及(i)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及(ii)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於书面合同、本章 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 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 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 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 进行; 3.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5. 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公 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6.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 公布其裁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必备条款》 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 第 128 条 66 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 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 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必备条款》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 第 129 条 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 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 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章程指引》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0 条;《必 备条款》第 130 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证券法》第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9 条;《章程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指引》第 151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条;《必备条 67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款》第 131 条、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 134 条、第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135 条、第 136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 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 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 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 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 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 编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 《必备条款》 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 第 132 条 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 《必备条款》 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第 133 条;《证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监海函》第 7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条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 司可采取公告(包括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及/或报纸刊登)的方 式提供。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章程指引》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52 条;《必 备条款》第 137 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公司法》第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166 条;《章程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指引》第 15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条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68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法》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168 条;《章程 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指引》第 154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条;《必备条 款》第 138 条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 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章程指引》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 第 153 条;《上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 市公司监管指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 分红》第 4 条 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 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章程指引》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第 153 条、156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 条;《中国证券 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监督管理委员 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会关于修改上 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市公司现金分 69 当同时有现金分红;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红若干规定的 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决定》第 3 条; 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 《上市公司监 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 管指引第 3 号 理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现金分红》第 5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条;《必备条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款》第 139 条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营情况良 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真实合理的因素。具备以上条 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 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章程指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 第 153 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利润分 引第 3 号—— 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征求股东尤 上市公司现金 70 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分红》第 6 条、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7条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 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 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 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71 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章程指引》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第 155 条 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 《必备条款》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第 140 条;《证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监海函》第 8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 条;《香港上市 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托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 规 则 》 第 72 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19A.51 条;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第一节第(c)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指引第 3 号—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上市公司现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金分红》第 8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尽 条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 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章程指引》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57 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章程指引》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158 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 《章程指引》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第 159 条;《必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 备条款》第 141 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可以续聘。 条、第 142 条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章程指引》 过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 第 160 条;《香 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港上市规则》 附 录 三 第 17 73 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章程指引》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第 161 条 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必备条款》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 第 143 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 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 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 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必备条款》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 第 144 条;《证 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 监海函》第 9 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条;《香港上市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则》附录十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 三 D 部第 1 节 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 (e)(i)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 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 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 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上述第 74 (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 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 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 《必备条款》 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 第 145 条 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 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必备条款》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 146 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章程指引》 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第 163 条;《证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监海函》第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条;《香港上市 无不当情形。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第 1 节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 (e)(ii)(iii)(iv) 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 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 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二)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上述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 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构。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二项提及的 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75 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 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 就辞聘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 关工作底稿。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章程指引》 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 164 条;《香 (一)以专人送出; 港上市规则》 第一章 1.01;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香港上市规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则》第二章第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2.07A 条;《香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 港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19A.56 条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 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发 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 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 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 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 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 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 76 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 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 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章程指引》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165 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本章程第八十一 《章程指引》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166 条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7 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8 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章程指引》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第 169 条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 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章程指引》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第 170 条;《必 无效。 备条款》第 58 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 《香港上市规 77 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 则》第二章第 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 2.07B 条 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 司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章程指引》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第 171 条;《香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向内资股股东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港上市规则》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2.07C 条 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 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法》第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172 条;《章程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指引》第 172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条;《必备条 款》第 150 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 《必备条款》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 第 149 条 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 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 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送达 H 股股东。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公司法》第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173 条 、 174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章程指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引》第 173 条、 78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74 条;《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备条款》第 150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175 条、第 176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 条;《章程指 报纸等方式公告。 引》第 175 条、 第 176 条;《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备条款》第 151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条 除外。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公司法》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179 条;《章程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指引》第 178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条;《必备条 办理变更登记。 款》第 152 条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法》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80 条、第 182 解散事由出现; 条;《章程指 引》第 179 条; (二)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必备条款》 二以上通过决议解散; 第 153 条;《香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港上市规则》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附 录 三 第 21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条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公司法》第 续。 181 条、第 183 79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条、第 190 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 第 180 条、第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181 条、第 188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条;《必备条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款》第 154 条;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 《必备条款》 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 第 155 条 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 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 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 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法》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84 条;《章程 指引》第 182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条;《必备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款》第 157 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公司法》第 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85 条;《章程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指引》第 183 组申报其债权。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6 条;《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指引》第 184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条;《必备条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款》第 158 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187 条;《章程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指引》第 185 移交给人民法院。 条;《必备条 款》第 159 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 《公司法》第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 188 条;《章程 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指引》第 186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条;《必备条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款》第 160 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公司法》第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89 条;《章程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指引》第 187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章程指引》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 189 条;《必 备条款》第 161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条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 《章程指引》 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 第 190 条;《必 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备条款》第 162 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章程指引》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191 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章程指引》 以公告。 第 192 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必备条款》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第 163 条;《证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 监海函》第 11 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 条;《香港上市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义 规 则 》 第 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 19A.54(3)条 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82 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 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 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 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 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五)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 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六)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 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释义: 《章程指引》 (一)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第 193 条;《必 备条款》第 48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 条;《香港上市 的董事; 规 则 》 第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19A.14 条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 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4.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5.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4 条所述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83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 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书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 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 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 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 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根据前述条款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收购 行为的投资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章程指引》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194 条、第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198 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章程指引》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第 195 条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章程指引》 “以内”、“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第 196 条 “少于”,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 则另有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与“独立 董事”相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84 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章程指引》 第 197 条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2 年【】月【】日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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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01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4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3 第七章 监事会 .......................................................................................................................... 56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5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6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7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7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80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 81 第十四章 附则 .......................................................................................................................... 82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章程指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 1 条;《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备条款》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条;《香港上市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规则》附录十 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 三 D 部第 1 节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 (a)条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 简称“《证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条;《必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备条款》第 1 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 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章程指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3条 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 港发售【】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超 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年【】月 1 【】日【和【】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章程指引》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条;《必 备条款》第 2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 《章程指引》 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第 5 条;《必 邮政编码:100084 备条款》第 3 条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章程指引》 限公司。 第 6 条、第 7 条;《必备条 款》第 5 条、 第 19 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指引》 第 8 条;《必 备条款》第 4 条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章程指引》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 《章程指引》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 第 10 条、第 11 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条;《必备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款》第 6 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7条 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利主张。 2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法》第 5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条 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公司法》第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 15 条;《必备 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条款》第 8 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 《章程指引》 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 第 12 条;《必 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 备条款》第 9 会效益。 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章程指引》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 第 13 条;《必 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 备条款》第 9 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条、第 10 条 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 《章程指引》 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 14 条;《必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备条款》第 11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条;《香港上市 3 规则》附录三 第9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司法》第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6 条;《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指引》第 15 条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章程指引》 元。 第 16 条;《必 备条款》第 12 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 《必备条款》 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 13 条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必备条款》 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第 14 条;《香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港上市规则》 资股。 附录三第 9 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 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 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即 H 股,是 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 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在以股 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种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 第 17 条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4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94,700 股, 《章程指引》 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第 18 条;《必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备条款》第 15 条 发起人股东名 持股数额 出资方 出资时间 称 (股) 式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国强 7,0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禾 1,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鹏飞 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一聪 4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肖震 139,947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月9日 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583,600 资有限公司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月9日 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一条 发行 H 股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5.0991 股,均为人民 《章程指引》 币普通股。 第 19 条;《必 公司于【】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股 H 股,前述 备条款》第 16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 条 内资股(A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必备条款》 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 17 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5 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 内或在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 《必备条款》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 第 18 条 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21 条;《必 (一)公开发行股份; 备条款》第 20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章程指引》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2 条;《必 备条款》第 22 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177 条;《章程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指引》第 176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条;《必备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款》第 23 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法》第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142 条;《章程 份: 指 引 》 第 23 条;《必备条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款》第 24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法》第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42 条;《章程 指 引 》 第 24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条;《必备条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款》第 25 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必备条款》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 第 26 条;《香 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 港上市规则》 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附录三第 8 条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 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 权利。 在公司存在可赎回股份的情形下,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 7 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 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 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法》第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142 条;《章程 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指 引 》 第 25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条;《必备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第 27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一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 《必备条款》 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28 条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 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 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 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 8 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 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 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章程指引》 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 26 条;《必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 备条款》第 21 理登记。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三 第 1(2)条 第三十三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不 《证监海函》 受转让权的任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是除非符合下 第 12 条;《香 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 港上市规则》 何理由: 附录三第 1 (一)与任何 H 股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H 股股份 条、第 19A.46 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如有关登记须收取 条 任何费用,则该费用不得超过《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 最高费用;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 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9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 数不得超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 提出之日起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 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香港中央结算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有限公司的要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求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 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 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 142 条;《章程 指引》第 27 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法》第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41 条;《章程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指 引 》 第 28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条;《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则》2.4.5 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 10 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A 股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证券法》第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44 条;《章程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指引》第 29 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 《章程指引》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第 20 条;《必 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 备条款》第 29 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 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必备条款》 (一)馈赠; 第 30 条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 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 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11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 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 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 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 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 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 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必备条款》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 第 31 条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 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 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法》第 (一)公司名称; 129 条;《必备 条 款 》 第 32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条;《特别规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定》第 3 条; (四)股票的编号; 《香港上市规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则》附录三第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10 条 12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 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中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 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 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 样。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港联交所的要 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 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公司须确保其所有在 《香港上市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以下声明,并须 则》第 19A.52 指示及促使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 条 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 向该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 须包括下列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 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 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任何提交 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 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 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必备条款》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第 33 条;《证 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 监海函》第 1 13 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条;《香港上市 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 规则》附录三 印刷形式。 第 2(1)条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必备条款》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 第 34 条;《香 质; 港上市规则》 附录三第 1(1)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条、第 1(3)条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份一经 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列入股东名册内。 与任何股票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股份所有权的转 让文件及其他文件,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外股份过户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 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 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 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或被注销,只有联名股东 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 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或注销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 14 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 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 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 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 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 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 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 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及 (五)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 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则被视作为该 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 第 35 条;《证 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监海函》第 2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条;《香港上市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规则》附录十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三 D 部第 1 节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b)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 《必备条款》 分: 第 36 条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 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 《必备条款》 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 第 37 条 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 15 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必备条款》 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第 38 条 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 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必备条款》 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 40 条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必备条款》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第 41 条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 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 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 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 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 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 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 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 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 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16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 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 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 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 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 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 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 《必备条款》 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 第 42 条 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 《必备条款》 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 43 条;《香 若公司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除非公司在无合 港上市规则》 理疑点的情况下确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被销毁,否则不得发 附录三第 2(2) 行任何新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原认股权证。 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章程指引》 股东名册上的人。 第 30 条;《必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备条款》第 44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条;《香港上市 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规则》附录三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12 条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 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 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章程指引》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第 31 条;《必 17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备条款》第 39 股东。 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指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第 32 条;《必 利益分配; 备条款》第 45 条;《香港上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规 则 》 第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9A.50 条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的本章程; 2. 免费查阅及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值、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 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如适用,H 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的特别决议、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仅供股东查阅) (7)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 18 及监事会报告; (8)财务会计报告; (9)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 一期的年度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第(1)、(3)、(4)、(6)、(7)、 (9)项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 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除 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公司的特别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只可供股东查阅外),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 股东复印该等文件。如果查阅和复印的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章程指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第 33 条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法》第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2 条;《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指引》第 34 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151 条;《章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指引》第 35 条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19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司法》第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条;《章程 指引》第 36 条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指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第 37 条;《必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备条款》第 46 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 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章程指引》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第 38 条 报告。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必备条款》 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 第 47 条 20 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 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 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 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 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章程指引》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39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 40 条、第 41 条;《必备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款》第 49 条、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 50 条、《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交所科创板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市规则》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2.4 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21 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外资股的,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章程指引》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41 条;《上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交所科创板上 的担保; 市规则》第 7.1.16 条、第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7.2.5 条;《中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国证券监督管 2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理委员会、中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国银行业监督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司对外担保行 (六)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为的通知》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四条第(二)项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第 42 条;《必 个月内举行。 备条款》第 52 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章程指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3 条;《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 备条款》第 52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23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 交易日(如提出请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时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计算。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章程指引》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 44 条、第 80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条、第 88 条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营业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还可提供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章程指引》 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 45 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公司法》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101 条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章程指引》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第 46 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24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章程指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 47 条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书面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 《章程指引》 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 48 条;《必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备条款》第 72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 条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25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指引》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第 49 条 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在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表决权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及股东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章程指引》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第 50 条;《上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市公司股东大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会规则》第 11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条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会 《章程指引》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第 51 条;《必 项中扣除。 备条款》第 72 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章程指引》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第 52 条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26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章程指引》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 53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案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章程指引》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20 个净营业日通知各股 第 54 条;《国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15 日或 10 个净营 务院关于调整 业日(孰长为准)通知各股东。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 适用在境外上 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市公司召开股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四第 E.1.3 条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章程指引》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 55 条、第 80 条;《必备条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款》第 56 条 (三)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27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章程指引》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第 56 条;《香 容: 港上市规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3.51(2)条、 第 13.74 条 (二)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28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 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必备条款》 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通过 第 57 条;《章 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以邮 程指引》第 57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或者在指定网站上发公告送达,收件人地 条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 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 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营业日以 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章程指引》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第 58 条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章程指引》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第 59 条;《必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备条款》第 59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条;香港中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结算有限公司 的规定 29 席和表决。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 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 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 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章程指引》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 60 条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章程指引》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61 条、第 62 (一)代理人的姓名; 条;《必备条 款》第 60 条、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是否具有表决 第 62 条;《香 权; 30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港上市规则》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附 录 三 第 11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条 (五)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 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 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 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 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 《章程指引》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 第 63 条;《必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备条款》第 61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条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八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 《必备条款》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第 63 条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 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章程指引》 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第 64 条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章程指引》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第 65 条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31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章程指引》 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6 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公司法》第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01 条;《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指 引 》 第 67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条;《必备条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款》第 73 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 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 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章程指引》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第 68 条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章程指引》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 第 69 条 职报告。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章程指引》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70 条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章程指引》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 71 条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章程指引》 载以下内容: 第 72 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32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章程指引》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第 73 条;《必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备条款》第 76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条 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必备条款》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 第 77 条 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章程指引》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第 74 条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第 75 条;《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备条款》第 64 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章程指引》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 76 条;《必 备条款》第 7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3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条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3 条;《章程 指 引 》 第 77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条;《必备条 (三)发行公司债券; 款》第 71 条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证券法》第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90 条;《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指引》第 78 条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该款规定征集股东 34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章程指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第 79 条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 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 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 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 《章程指引》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第 80 条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章程指引》 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 81 条;《必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备条款》第 51 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第 82 条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35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比例。 第一百〇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章程指引》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第 83 条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章程指引》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第 84 条 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章程指引》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85 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章程指引》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 第 86 条;《必 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备条款》第 66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下列人员在举 条;《香港上市 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依据公司股票 规则》第 13.39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须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 条 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有人提出以投 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 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 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公司需按《香港上市规则》要 求委任点票的监察员,并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6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披露有关表决的票 数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 《必备条款》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第 67 条 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 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必备条款》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 第 68 条 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担任 《必备条款》 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 第 69 条;《香 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 港上市规则》 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 附 录 三 第 14 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条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章程指引》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第 87 条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章程指引》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第 88 条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章程指引》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 89 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37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 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章程指引》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第 90 条;《必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备条款》第 75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条、第 76 条 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章程指引》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第 91 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章程指引》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92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章程指引》 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 第 93 条 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章程指引》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94 条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必备条款》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 第 78 条、第 85 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三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 第 6(1)条;《香 38 同类别股东。 港上市规则》 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 附录十三 D 部 权利。 (f)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 《必备条款》 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二 第 79 条 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 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必备条款》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第 80 条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 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 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 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 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 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 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 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 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 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 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39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必备条款》 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至(八)、(十一) 第 81 条 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 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 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必备条款》 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 第 82 条 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类别股东会议召开 《必备条款》 前至少 20 个净营业日通知各股东;临时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 第 83 条;《国 会议召开前至少 15 日或 10 个净营业日(孰长为准)发出书 务院关于调整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适用在境外上 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 市公司召开股 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东大会通知期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限等事项规定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批复》;《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四第 E.1.3 条 第一百三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 《必备条款》 股东。 第 84 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 40 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 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必备条款》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 第 85 条;《香 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 港上市规则》 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附录十三 D 部 份的 20%的; 第 1 节(f)条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其批准 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章程指引》 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 96 条;《必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备条款》第 87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条;《证监海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函》第 4 条;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三第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4(3)条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 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的,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 连任,且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 41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 97 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 98 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42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证监海函》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 4 条;《香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港上市规则》 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附录三第 4(4)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条、第 4(5)条; 《关于在上市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 公司建立独立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 董事制度的指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导意见》第 4 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条第(一)项、 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 第(二)项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三)就拟提议选举一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 知的最短期限,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公司 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至少为七天。提交前款通知的期间, 由公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而该期限不得 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七天(或之前)结束。 (四)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 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 应当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大型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五年 以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43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章程指引》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第 99 条 撤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 100 条;《香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港上市规则》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附录三第 4(2)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条;《香港上市 行董事职务。 规则》附录十 四第 A.4.2 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 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的下届年度股东大会 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新连任。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 任的董事应在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每三年 一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章程指引》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第 101 条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章程指引》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第 102 条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章程指引》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第 103 条 44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关于在上市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公司建立独立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制度的指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 导意见》第 1 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独立 条第(一)项、 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 第三项;《香港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应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 上市规则》第 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 3.10 条 、 第 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19A.18(1)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关于在上市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 董事制度的指 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 导意见》第 1 行董事的职责。 条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关于在上市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董事制度的指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导意见》第 4 条;《香港上市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规则》第 3.11 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条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 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 《关于在上市 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 公司建立独立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董事制度的指 况进行说明。 导意见》第 4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条 45 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关于在上市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公司建立独立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 董事制度的指 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导意见》第 1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节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章程指引》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 105 条、第 106 条;《必备 条款》第 86 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 107 条;《必 备条款》第 88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46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 A 章项下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项、(十 二)项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 安排,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章程指引》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108 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章程指引》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第 109 条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章程指引》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 107 条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 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 47 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 《章程指引》 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 第 110 条 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在依职权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 《必备条款》 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 第 89 条 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 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 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 110 条;《上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交所科创板上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规则》第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7.1.1 条 、 第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7.1.2 条 、 第 7.1.5 条、7.1.6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条 、 第 7.1.7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条、7.1.8 条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48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资产价值在 100 万 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 110 条;《上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交所科创板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市规则》第 易; 7.2.3 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49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公司法》第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 16 条;《章程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指引》第 110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条;《上交所科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创板上市规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则》第 7.1.16 董事同意。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章程指引》 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 111 条;《必 备条款》第 87 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112 条;《必 备条款》第 90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条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他重要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章程指引》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13 条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章程指引》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第 114 条;《必 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 14 日(不包含会议召 备条款》第 91 50 开当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应当订有安排,以 条、第 92 条; 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 《香港上市规 程。 则》附录十四 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A.1.1,A.1.3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通知;经公司 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必备条款》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91 条;《公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司法》第 110 条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下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外,董事会召开定期会 《章程指引》 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第 117 条;《必 公告或者其他。 备条款》第 92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形式; 51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111 条;《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指引》第 118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 条;《必备条 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款》第 93 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章程指引》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第 119 条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子邮件)、 《章程指引》 传真、通讯(含电话、 语音、视频等方式) 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 120 条 其他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公司法》第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112 条;《章程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指引》第 121 名或者盖章。 条;《必备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款》第 94 条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间段内将 第 122 条;《必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稿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 备条款》第 95 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条;《香港上市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若 规则》附录十 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 四 A.1.4,A.1.5 合理的时段查询。 条 52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第 123 条;《香 港上市规则》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附 录 十 四 事(代理人)姓名; A.1.5 条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公司法》第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112 条;《必备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条款》第 95 条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章程指引》 聘。 第 124 条;《必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备条款》第 99 高级管理人员。 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 第 125 条;《必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 备条款》第 102 十四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 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章程指引》 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第 126 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27 条 53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第 128 条;《必 会报告工作; 备条款》第 100 条、第 101 条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 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 《上交所科创 议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板上市规则》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述的“交 第九章 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章程指引》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 129 条、第 130 条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54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章程指引》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131 条 公司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 中应当约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 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收购与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定义相 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第 96 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章程指引》 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第 133 条;《必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备条款》第 97 条;《上交所科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创板上市规 和文件; 则》第 4.2.10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 条、第 4.2.11 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条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55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 98 条 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指引》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 134 条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章程指引》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第 143 条;《必 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备条款》第 105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 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章程指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135 条;《必 备条款》第 106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章程指引》 56 第 137 条;《必 备条款》第 104 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 138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章程指引》 询或者建议。 第 140 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 《章程指引》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 第 136 条、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141 条、第 142 承担赔偿责任。 条;《必备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款》第 111 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公司法》第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117 条;《章程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指引》第 143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条;《必备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款》第 104 条;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证监海函》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5 条;《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d)(i)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57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第 144 条;《必 出书面审核意见; 备条款》第 108 (二)检查公司财务; 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授的 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必备条款》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10 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章程指引》 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 145 条、第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148 条;《必备 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 条款》第 107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58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章程指引》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第 146 条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第 147 条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必备条款》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 109 条;《证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海函》第 6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d)(ii)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法》第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6 条;《必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条款》第 112 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59 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 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 《必备条款》 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 第 113 条 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必备条款》 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第 114 条 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 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 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必备条款》 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 第 115 条 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必备条款》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第 116 条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 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60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 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 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 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 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 益有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 《必备条款》 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做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117 条 61 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 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必备条款》 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第 118 条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 《必备条款》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第 119 条 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必备条款》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 第 120 条;《香 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港上市规则》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附录三第 4(1)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条、第 13.44 条 度。 除了《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的附注 1 或者香港联交所所 允许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 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 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 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除非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 62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 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 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 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必备条款》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第 121 条 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必备条款》 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 122 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必备条款》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 第 123 条 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 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 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 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 《必备条款》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 124 条 63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 《必备条款》 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 125 条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 意购买者的。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必备条款》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 126 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 《必备条款》 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 第 127 条 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 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 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上市规 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则》19A.54 条、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第 19A.55 条 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本章程、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 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 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 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64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必备条款》 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 第 128 条 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 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 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必备条款》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 第 129 条 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 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 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章程指引》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49 条;《必 备条款》第 130 65 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证券法》第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9 条;《章程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指引》第 150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 条;《必备条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款》第 131 条、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 134 条、第 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135 条、第 13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送季度 条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 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 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 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 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 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 编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 《必备条款》 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 第 132 条 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 《必备条款》 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 第 133 条;《证 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监海函》第 7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条;《香港上市 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 规则》附录三 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 第 5 条;《香 支结算表,或财务摘要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香港联交所 港上市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H 股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第 19A.48 条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66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采 取公告(包括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及/或报纸刊登)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章程指引》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51 条;《必 备条款》第 137 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公司法》第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166 条;《章程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指引》第 152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条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法》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168 条;《章程 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指引》第 153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条;《必备条 款》第 138 条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 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章程指引》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 第 152 条;《上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 市公司监管指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 67 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分红》第 4 条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 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章程指引》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第 152 条、155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 条;《中国证券 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监督管理委员 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会关于修改上 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市公司现金分 当同时有现金分红;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红若干规定的 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决定》第 3 条; 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 《上市公司监 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 管指引第 3 号 理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第 5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条;《必备条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款》第 139 条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营情况良 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真实合理的因素。具备以上条 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 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 68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章程指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 第 152 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利润分 引第 3 号—— 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征求股东尤 上市公司现金 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分红》第 6 条、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7条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 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 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 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 69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提交股 70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章程指引》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第 154 条 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 H 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 《香港上市规 公司应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 则》19A 章第 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即可行使 47 条;《香港 此项权利。 上市规则》附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录三第 3 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 第 13 条 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 H 股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 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 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一份 或多份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 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股息。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行使权力没收 无人认领的股息,但该权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满前不得 行使。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 《必备条款》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第 140 条;《证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监海函》第 8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 条;《香港上市 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托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 规 则 》 第 19A.51 条;香 71 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港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 D 部 第一节第(c)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指引第 3 号—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上市公司现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金分红》第 8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尽 条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 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章程指引》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56 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章程指引》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157 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指引》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第 158 条;《必 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 备条款》第 141 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可以续聘。 条、第 142 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章程指引》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有规定的 第 159 条 情况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章程指引》 72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第 160 条 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必备条款》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 第 143 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 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 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 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必备条款》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 第 144 条;《证 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 监海函》第 9 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条;《香港上市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则》附录十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 三 D 部(e)(i) 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 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 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 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上述第 (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 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73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 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 《必备条款》 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 第 145 条 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 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必备条款》 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 146 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章程指引》 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第 162 条;《证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监海函》第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条;《香港上市 无不当情形。 规则》附录十 三 D 部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 (e)(ii)(iii)(iv) 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 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 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二)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上述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 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构。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二项提及的 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 74 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 就辞聘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 关工作底稿。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章程指引》 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 163 条;《香 (一)以专人送出; 港上市规则》 第一章 1.01;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香港上市规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则》第二章第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2.07A 条;《香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 港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19A.56 条;香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港上市规则》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 附录三第 7(1) 认可的其他形式; 及 7(3)条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发 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 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 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 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 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 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 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 75 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 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如获授予权力以广告形式发出通知,该等广告可于报章 上刊登及并无禁止向登记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股东发出通 知。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章程指引》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164 条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本章程第八十二 《章程指引》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165 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6 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7 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章程指引》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第 168 条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 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章程指引》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第 169 条;《必 无效。 备条款》第 58 条 76 第二百四十五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 《香港上市规 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 则》第二章第 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 2.07B 条 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 司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章程指引》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第 170 条;《香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向内资股股东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港上市规则》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2.07C 条 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 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法》第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172 条;《章程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指引》第 171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条;《必备条 款》第 150 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 《必备条款》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 第 149 条 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 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 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送达 H 股股东。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公司法》第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173 条 、 174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章程指 77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引》第 172 条、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73 条;《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备条款》第 150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条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175 条、第 176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 条;《章程指 报纸等方式公告。 引》第 174 条、 第 175 条;《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备条款》第 151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条 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公司法》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179 条;《章程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指引》第 177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条;《必备条 办理变更登记。 款》第 152 条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法》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80 条、第 182 解散事由出现; 条;《章程指 引》第 178 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必备条款》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 153 条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公司法》第 续。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 181 条、第 183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条、第 190 条; 78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章程指引》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第 180 条、第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87 条;《必备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条款》第 154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 员成立清算 条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 《必备条款》 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 第 155 条 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 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 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 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法》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84 条;《章程 指引》第 181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条;《必备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款》第 157 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公司法》第 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85 条;《章程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指引》第 182 组申报其债权。 条 79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6 条;《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指引》第 183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条;《必备条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款》第 158 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187 条;《章程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指引》第 184 移交给人民法院。 条;《必备条 款》第 159 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 《公司法》第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 188 条;《章程 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指引》第 185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条;《必备条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款》第 160 条 第二百六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公司法》第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89 条;《章程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指引》第 186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章程指引》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 188 条;《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备条款》第 161 条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80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 《章程指引》 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 第 189 条;《必 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备条款》第 162 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章程指引》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190 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必备条款》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第 163 条;《证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 监海函》第 11 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 条;《香港上市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义 规 则 》 第 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 19A.54(3)条 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 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 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 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 深圳进行; 81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五)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 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六)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 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释义: 《章程指引》 (一)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第 192 条;《必 备条款》第 48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 条;《香港上市 的董事; 规 则 》 第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19A.14 条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 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4.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5.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4 条所述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 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书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 82 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 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 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 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根据前述条款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收购 行为的投资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章程指引》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193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章程指引》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第 194 条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章程指引》 “以内”、“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第 195 条 “少于”,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 则另有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与“独立 董事”相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章程指引》 第 196 条 83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 年 12 月 1 日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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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亿华通关于制定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01
证券代码:688339 证券简称:亿华通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H 股发行后适用的<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因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现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对 照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 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单独或共同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 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办理章程修改、修改注册资本及 工商备案的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在此之前,现行 《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序号 修订前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序号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订本章程。 “《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 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证监海 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 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司。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 911101080514468626。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 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 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在香港发售【】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分 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 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邮政编码:100084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350,991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 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 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 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 技术研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 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 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 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 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 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 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 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 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 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 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 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 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 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 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 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人为张国强、张禾、周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 伙)、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 伙)、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 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 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展 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 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即 H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 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 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 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下: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公司普通股股 发起人股 持股数额 出资时 出资 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 东名称 (股) 间 方式 2015 年 净资 等权利并承担同种义务。 张国强 7,000,000 7月9 产折 日 股 2015 年 净资 张禾 1,500,000 7月9 产折 日 股 2015 年 净资 周鹏飞 500,000 7月9 产折 日 股 2015 年 净资 周一聪 400,000 7月9 产折 日 股 2015 年 净资 肖震 139,947 7月9 产折 日 股 北京水木 扬帆创业 2015 年 净资 投资中心 1,428,600 7月9 产折 (有限合 日 股 伙) 北京水木 2015 年 净资 长风股权 1,049,600 7月9 产折 投资中心 日 股 (有限合 伙) 北京水木 2015 年 净资 展程投资 699,700 7月9 产折 中心(有 日 股 限合伙) 国泰君安 2015 年 净资 创新投资 583,600 7月9 产折 有限公司 日 股 北京水木 启程创业 2015 年 净资 投资中心 460,053 7月9 产折 (有限合 日 股 伙) 上海曼路 投资管理 2015 年 净资 合伙企业 233,200 7月9 产折 (有限合 日 股 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50,991 股,全部为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民币普通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13,994,700 股,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助。 资方式为: 发起人股东 持股数额 出资时 出资方 名称 (股) 间 式 2015 年 净资产 张国强 7,000,000 7月9 折股 日 2015 年 净资产 张禾 1,500,000 7月9 折股 日 2015 年 净资产 周鹏飞 500,000 7月9 折股 日 2015 年 净资产 周一聪 400,000 7月9 折股 日 2015 年 净资产 肖震 139,947 7月9 折股 日 北京水木扬 2015 年 帆创业投资 净资产 1,428,600 7月9 中心(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北京水木长 2015 年 风股权投资 净资产 1,049,600 7月9 中心(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北京水木展 2015 年 净资产 程投资中心 699,700 7月9 折股 (有限合 日 伙) 国泰君安创 2015 年 净资产 新投资有限 583,600 7月9 折股 公司 日 北京水木启 2015 年 程创业投资 净资产 460,053 7月9 中心(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上海曼路投 2015 年 资管理合伙 净资产 233,200 7月9 企业(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一条 发行 H 股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5.0991 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于【】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股 H 股, 前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 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 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或在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 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监管机构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产清单。 的股份: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并;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的其他方式进行。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进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 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 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 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 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 定的任何权利。 在公司存在可赎回股份的情形下,就公司有权购 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 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 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核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 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 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 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 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 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 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 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 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 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 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 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前述股份购回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 附带任何留置权。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三十三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 的。 转让,不受转让权的任何限制,亦不附带任何留置 权;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 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 H 股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H 股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如 有关登记须收取任何费用,则该费用不得超过《香港 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香港法律要求应缴的印花 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 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 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 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二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 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 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 不时指定的地址。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 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 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A 股上市时所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 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 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 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 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 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 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 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 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 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 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 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 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 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 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 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 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 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 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 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 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 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 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 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中包括附 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 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 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港联交 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形 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公司须确保其 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 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拒绝 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 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份过户登记处 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下列声 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 司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 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 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 《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 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 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任何 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 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 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 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 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 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 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遵守本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 份一经转让,股份受让方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 股份的持有人,列入股东名册内。 与任何股票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股份所 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须到公司委托的境内外 股份过户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 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 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 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 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或被注销,只有 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 份享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 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 或注销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 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 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任何送达上述 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 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 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由较优 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 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 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 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及 (五)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 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 据,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 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 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 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副本备置 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 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 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 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 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 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 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 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 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 “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 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 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 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 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 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 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 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 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 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 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 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 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 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 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 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 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 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 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 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 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 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 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 公司有欺诈行为。 若公司向不记名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除非公司 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确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被销 毁,否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原认股 权证。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 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 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出建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的本章程;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 免费查阅及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b)主要地址(住所);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 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值、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 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 (如适用,H 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的特别决议、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仅供股东查阅) (7)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8)财务会计报告; (9)已呈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主管机关备 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第(1)、(3)、(4)、(6)、 (7)、(9)项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文件按《香港 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 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除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 公司的特别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只可供股东查阅外),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 印该等文件。如果查阅和复印的内容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 拒绝提供;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届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承担的其他义务。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 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公司有利的机会;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 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者转移 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 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 过的公司改组。 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 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 情况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 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法定义务, 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 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有权利 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补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事项; 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事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项;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以及根据《香港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宜;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效。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项。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内资股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外 资股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 保;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他担保。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通过。 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 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1/3 时;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日或前一交易日(如提出请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 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少两个营业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公司还可提供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具法律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要求进行公告: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的法律意见。 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七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的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书 关股东的同意。 面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召集和主持。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七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 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 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 会议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 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东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 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在股 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表 决权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 知及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七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 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 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要求的,召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内容。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并作出决议。 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20 个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净营业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开前至少 15 日或 10 个净营业日(孰长为准)通知各 当日。 股东。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 证券买卖的日子。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 股东; 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日; (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理由。 其区别;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议的全文;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地点;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变更。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营业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情况; (二)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第八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大会通知可以通过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或者 告并说明原因。 在指定网站上发公告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 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 前提下,对 H 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 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第八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 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 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依照该股东 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 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 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 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 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 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 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第八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一)代理人的姓名; 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是否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公司董 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 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第八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 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第八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效。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第九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 代表主持。 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会议。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第九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名或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例; 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和表决结果; 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答复或说明;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在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3 以上通过。 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付方法;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三)本章程的修改; 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发行公司债券;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30%的; 公司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等股东权利。依照该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限制。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 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 决程序如下: 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 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 股东的范围。 解释和说明。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 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第一百〇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会表决。 人。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表出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补董事的候选人。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 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 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集人认为资 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 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 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 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第一百〇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 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 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下列人 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或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须 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 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 如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有人提 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 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 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 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公司需按《香港上市 规则》要求委任点票的监察员,并需在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情况下,披露有关表决的票数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 票、监票。 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表决,担任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中作特别提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 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 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 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 内。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起就任。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 记录。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 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 够的投票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 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召 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 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 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 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 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 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 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 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 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 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 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 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 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 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 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 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 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至 (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 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 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 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 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所定义 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 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 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 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七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类别股东 会议召开前至少 20 个净营业日通知各股东;临时类 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15 日或 10 个净 营业日(孰长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 册股东。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 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发送给有权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 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 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 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计划,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 五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满,可连选连任。 能力;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二分之一。 日起未逾 3 年;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 起未逾 3 年; 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响)。 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前改选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 罚,期限未满的; 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且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 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一。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定,履行董事职务。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 勤勉义务: 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 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 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整;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公开声明;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就拟提议选举一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 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 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至少为七天。 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 提交前款通知的期间,由公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 职责; 之后开始计算,而该期限不得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 七天(或之前)结束。 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 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下,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 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 得全权委托; 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应当在与公司主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 营业务相同的大型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五年以上。收 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 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 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责任;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况进行说明。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规则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 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 至公司的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 重新连任。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 在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每 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 每三年一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则决定。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 干和足够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 获充分代表。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 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应至 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 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 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 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 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 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节没有明确规定的,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 第十四 A 章项下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项、(十二)项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 交易或安排,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公司发生的任 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明。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学决策。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 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 供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 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 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 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在依职权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 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 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 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 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 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 会议; 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的 20%以上;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 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 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 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资产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的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除本章程及公司 体董事和监事。 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送达会议通知,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 议; 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和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他重要文件;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四)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 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会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召集。定期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 14 日(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 监事。董事会应当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 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通知; 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三)监事会提议时;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下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外,董事会召开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传送、传签董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议的董事以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 (二)会议期限; 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三)会议形式;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有权多投一票。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名。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期限为 10 年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子邮件)、传真、通讯(含电话、 语音、视频等方 名; 式)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 合理时间段内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稿发送全体 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 用。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 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 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事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一百三十四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项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 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 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 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 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方案;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 经理、财务负责人; 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 准。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 述的“交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实施。 加的人员;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员;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责及其分工; 度;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有关报酬事 项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 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收购与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定义相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的报告和文件;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 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 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文件;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 聘任。 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 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监事。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前十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司监事。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连选可以连任。 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务。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确、完整。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 纠正; 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审;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主持股东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担。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东大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席负责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 效率和科学决策。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限;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二)事由及议题;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 决通过。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 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 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 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 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 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 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 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 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 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 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 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 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 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 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 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 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 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做出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 (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 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 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 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 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 形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了《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的附注 1 或者香港 联交所所允许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 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 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 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 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 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 利害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 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 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 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 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 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 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 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 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 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 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 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 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特别规定》、 本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 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 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 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其职位均 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 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 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 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 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 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 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 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 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 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 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 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 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送年度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易所按规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 计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 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 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 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 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 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 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 户存储。 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十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取。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财务摘要报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式寄给每个 H 股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公积金。 记的地址为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下,公司可采取公告(包括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及/或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报纸刊登)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 的其他收入。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 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归还债 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 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 红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重大 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 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 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 (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 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 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 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同时 有现金分红;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 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 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 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 营情况良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真实合理的因 素。具备以上条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 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 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 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拟订;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 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 论,征求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进行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公司 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 应同时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 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 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 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 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 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 会公众股东)、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 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 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 H 股持有人发送股 息单,但公司应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 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 退回后,公司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 H 股 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 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 地一份或多份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 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 有利息,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 派的股息。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可行使权力没收无人认领的股息,但该权力在适用的 有关时效期限满前不得行使。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 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 就境外上市外资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 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托的 H 股股东 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 的信托公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负责并报告工作。 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 可以续聘。 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可 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 事务所。 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定。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 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 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 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 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 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第二百三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 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但应当经下一次股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务所仍可行事。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大会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 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 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 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 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 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 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 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 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 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 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 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 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 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 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 董事会确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 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 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 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 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 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二)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上述所指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 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构。如果通知载有前 款二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 公司,供股东查阅。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还应 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有权得到公 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 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 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 (一)以专人送出;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 下,以在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 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 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 供或发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 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须向香 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撰 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 以供公司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 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 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 (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 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时,该等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 刊登。 如获授予权力以广告形式发出通知,该等广告 可于报章上刊登及并无禁止向登记地址在香港以外 地区的股东发出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本章程第 式进行。 八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营业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 达日期。 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 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 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 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 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 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 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向内资股股东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 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 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或香港联交所允许 的其他方式送达 H 股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 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 者被撤销; 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销;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 业人 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 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债务。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 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 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表和财产清单;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 于六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 止。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报 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第二百六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公司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程。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事项不一致; 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 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第二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 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 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 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 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 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 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 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 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 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 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 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 均具有约束力; (五)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达成,公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六)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 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六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半数以上的董事;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 股东。 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决权的行使;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4.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5.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4 条所述情 联关系。 形。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 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 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 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书 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 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 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 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 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 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 “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 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根据前述条款被认定为存在 恶意收购行为的投资者。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 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下”、“以内”、“内”,均含本数;“以外”、“低 于”、“过”不含本数。 于”、“多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 相同。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含义与“独立董事”相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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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1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一年四月 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350,99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 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 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5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50,99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7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 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8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10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11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12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13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4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5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16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7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9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0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21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22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 23 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25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27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28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0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兼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1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32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33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34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5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36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7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38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中 的 至 少 一 家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39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0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1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4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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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29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一年四月 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 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 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 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5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7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 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8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10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11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12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13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4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5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16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7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9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0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21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22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 23 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25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27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28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0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兼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1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32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33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34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5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36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7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38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中 的 至 少 一 家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39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0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1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4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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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8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一九年六月 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 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 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5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7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 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8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10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11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2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13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14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5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16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17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18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9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20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1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22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23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24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25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6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7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8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29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30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兼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31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3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33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34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 35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36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后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3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中 的 至 少 一 家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39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40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41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2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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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8-07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二零一九年六月 4-2-1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4-2-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2 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468626。 第三条 公司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4-2-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 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组装计算机;销售汽车零配件;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 人为张国强、张禾、周鹏飞、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 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 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 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震、周一聪,各发起人均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亿 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4-2-5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83,6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4-2-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4-2-7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信息之日起半年内,上述人 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8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4-2-9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 4-2-10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公司应当减扣应分配予该股东的红利, 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转移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 法定义务,不得侵占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利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2-11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4-2-12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4-2-13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4-2-14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2-15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2-16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4-2-17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4-2-18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4-2-19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该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4-2-20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等。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 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4-2-21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4-2-22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4-2-23 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4-2-24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4-2-25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2-26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2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4-2-27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4-2-28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 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4-2-29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专人 传送、传签董事会决议、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4-2-30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十)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兼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4-2-31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 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4-2-32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2-33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4-2-34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 4-2-35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入以及归还债务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10,000 万元。 2.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的,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 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 处理。 4-2-36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后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3. 公司因不满足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第 1 项第(4)目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 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2-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2-3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内选择《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中 的 至 少 一 家 报 纸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4-2-39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4-2-40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4-2-41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2-42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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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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