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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688323.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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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瑞华泰(68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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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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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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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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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3-30
公司章程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 4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三章 附则 ............................................................... 56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瑞 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757494XN)。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41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173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Ltd.,Shenzhe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5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发展高技术先进高分子材料,创新生活,追 求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 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 高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 复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 白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体显 示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 方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 防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 高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 技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 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戴 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 1 4208.3059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 1,761.6612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 1,0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6 905.702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7 徐炜群 50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9 龚小萍 333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0 吴洁华 3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1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合计 13,500 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 承诺的公司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 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 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公 司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章程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公司章程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利用持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主要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 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 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主要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 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 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主要股东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 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要求主要股东清偿的期限; 3、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主要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冻结; 4、如主要股东在上述规定清偿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公司授权董 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予以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主要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主要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 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章程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公司章程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对外捐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公司章程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公司章程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公司章程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章程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章程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公司章程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公司章程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章程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公司章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公司章程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公司章程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公司章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 资事项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章程 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上述6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及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 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公司章程 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 权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上,且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公司章程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 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 公司章程 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 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 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 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主要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公司章程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 (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公司章程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 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 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 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公司章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 公司章程 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 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公司章程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 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公司章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 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 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依据《党章》、《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支部。公司 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专职(兼职)党务工作人 员、开展党的工作,保障党组织经费使用,有效发挥党组织 和党员作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 公司章程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为党支部负 责人,纪检监察委员1名,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 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 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管理层成员与党支部成 员适度交叉任职。党组织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 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等群团工作;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党支部参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处理。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支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释疑解惑等 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员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党支部要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领导人 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 公司章程 制约,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和反“四风”规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要求的做法,党支部要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 公司章程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 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 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章程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公司章程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或所任职 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公司章程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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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5-20
公司章程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五月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 4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三章 附则 ............................................................... 55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76757494XN)。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41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173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Ltd.,Shenzhe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5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发展高技术先进高分子材料,创新生活,追 求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高 性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高 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复 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白 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 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 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防 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高 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技 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 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 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 1 4208.3059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 1,761.6612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 1,0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6 905.702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7 徐炜群 50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9 龚小萍 333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0 吴洁华 3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1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合计 13,500 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 承诺的公司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 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 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公 司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公司章程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利用持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主要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 公司章程 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 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主要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 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 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主要股东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 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要求主要股东清偿的期限; 3、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主要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冻结; 4、如主要股东在上述规定清偿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公司授权董 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予以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主要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章程 (四)若主要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 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公司章程 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公司章程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公司章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公司章程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公司章程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章程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公司章程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公司章程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公司章程 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公司章程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公司章程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公司章程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公司章程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章程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 资事项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的审批权限, 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公司章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上述6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 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 权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上,且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公司章程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 公司章程 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公司章程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 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 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 公司章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 (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公司章程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 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 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 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公司章程 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公司章程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 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 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公司章程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 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 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 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第一百六十四条 依据《党章》、《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支部。公司 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专职(兼职)党务工作人 公司章程 员、开展党的工作,保障党组织经费使用,有效发挥党组织 和党员作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为党支部负 责人,纪检监察委员1名,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 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 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管理层成员与党支部成 员适度交叉任职。党组织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 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等群团工作;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党支部参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支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 公司章程 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释疑解惑等 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员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党支部要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领 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和制约,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反“四风”规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 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要求的做法,党支部要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公司章程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 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纸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 一法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章程 (四)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至少任一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公司章程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或所任职 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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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瑞华泰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27
公司章程(草案)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二○二○年六月 1 公司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4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三章 附则 ............................................................... 55 2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76757494XN)。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Ltd.,Shenzhe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5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3 公司章程(草案)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发展高技术先进高分子材料,创新生活,追 求企业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高 性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高 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复 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白 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 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 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防 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高 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技 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 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 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4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 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 1 4208.3059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 1,761.6612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 1,0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6 905.702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7 徐炜群 507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9 龚小萍 333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0 吴洁华 30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1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1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2018.12.21 以净资产折股 合计 13,500 5 公司章程(草案)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5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公司章程(草案)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 承诺的公司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 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 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公 司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8 公司章程(草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10 公司章程(草案)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利用持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建立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主要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 11 公司章程(草案) 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 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主要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 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 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主要股东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 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要求主要股东清偿的期限; 3、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主要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冻结; 4、如主要股东在上述规定清偿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公司授权董 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予以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主要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2 公司章程(草案) (四)若主要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 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13 公司章程(草案) 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14 公司章程(草案) 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15 公司章程(草案)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16 公司章程(草案)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17 公司章程(草案)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8 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9 公司章程(草案)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20 公司章程(草案)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1 公司章程(草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22 公司章程(草案)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3 公司章程(草案)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24 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25 公司章程(草案) 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26 公司章程(草案)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27 公司章程(草案)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28 公司章程(草案)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29 公司章程(草案)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30 公司章程(草案)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 公司章程(草案)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 资事项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的审批权限, 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33 公司章程(草案)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上述6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 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 权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上,且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34 公司章程(草案)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 35 公司章程(草案) 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36 公司章程(草案)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 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 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 37 公司章程(草案)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 (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38 公司章程(草案)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 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 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 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公司章程(草案)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 公司章程(草案)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41 公司章程(草案) 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42 公司章程(草案)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43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 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 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44 公司章程(草案)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45 公司章程(草案)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 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 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6 公司章程(草案)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 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47 公司章程(草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党组织机构 第一百六十四条 依据《党章》、《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支部。公司 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专职(兼职)党务工作人 48 公司章程(草案) 员、开展党的工作,保障党组织经费使用,有效发挥党组织 和党员作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为党支部负 责人,纪检监察委员1名,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 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 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管理层成员与党支部成 员适度交叉任职。党组织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 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等群团工作;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党支部参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支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 49 公司章程(草案) 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释疑解惑等 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员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党支部要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领 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和制约,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反“四风”规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 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要求的做法,党支部要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50 公司章程(草案) 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 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51 公司章程(草案)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52 公司章程(草案)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53 公司章程(草案)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54 公司章程(草案)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或所任职 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55 公司章程(草案)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 日起施行。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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