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盛帮股份(301233.SZ)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盛帮股份(301233)
盛帮股份:《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1-31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盛帮股份:《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7-29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8 第五章 董事会...........................................................................................................................33 第一节 董事................................................................................................................................33 第二节 董事会............................................................................................................................3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七章 监事会...........................................................................................................................47 第一节 监事................................................................................................................................47 第二节 监事会............................................................................................................................4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0 第二节 内部审计........................................................................................................................5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5 第一节 通知................................................................................................................................55 第二节 公告................................................................................................................................5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6 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9 第十二章 附则...........................................................................................................................60 3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 统一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62270090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87 万股,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engdu Shengbang Se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1388 号 邮政编码:6102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 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 精密机件、工程塑料、密封制品、汽车零配件、铁路机车配件、机电设备配件、 航空密封制品、橡胶混炼胶;销售射线防护器材、防辐射服装服饰、超高分子(铅、 铅硼)聚乙烯板材及制品;射线防护技术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及其他 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5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原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及其 持股数额、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赖喜隆 19,500,000 60.78% 2 赖凯 9,000,000 28.05% 3 葛永会 750,000 2.34% 4 刘志远 750,000 2.34% 5 范德波 600,000 1.87% 6 张焕新 540,000 1.68% 7 曹红 300,000 0.94% 8 刘智 300,000 0.94% 9 黄丽 240,000 0.75% 10 张金晶 102,000 0.32% 合计 32,082,000 100.00% 赖喜隆等 10 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4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47 万 股。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9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10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1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 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二)审议批准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以后的任何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13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并遵守本章程的上述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 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上述交易行为,仍 包含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15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 当累计计算; (二)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公司向关联人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五)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人、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需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章程重大交易事 项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16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 (二)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 17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可以免于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 金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实施方式; (二)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 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18 (三)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五)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标准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 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 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9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 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20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1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22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 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3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24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25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 26 的,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27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8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所涉及的担保;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9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30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31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32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 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33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4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35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 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 董事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 36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37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等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十)议批准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0.5%但不超过 5%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事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 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 38 明、专项报告。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39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上述需 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4、公司向关联人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达到上述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关联人、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40 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 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 经理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包括利息收入, 节余资金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41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2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43 的票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 1 名、兼董事会秘书 1 名,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单位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44 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 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前述事项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 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 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3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 45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除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 司监事会成员的 1/3,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47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 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48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事宜发表意见; (十)就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承诺提出的变更方案发表意 见; (十三)对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2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49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 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50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1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 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每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52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3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 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 54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55 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 规范的披露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站等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56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7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58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60 议事规则等。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61
返回页顶
盛帮股份: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09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4-2-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4-2-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则......................................................................................................................... 51 4-2-3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 有统一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62270090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 【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engdu Shengbang Se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138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2-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 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 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 售精密机件、工程塑料、密封制品、汽车零配件、铁路机车配件、机电设备配 件;销售射线防护器材、防辐射服装服饰、超高分子(铅、铅硼)聚乙烯板材及 制品;射线防护技术开发;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道路运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以及其他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4-2-5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原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及 其持股数额、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赖喜隆 19,500,000 60.78% 2 赖凯 9,000,000 28.05% 3 葛永会 750,000 2.34% 4 刘志远 750,000 2.34% 5 范德波 600,000 1.87% 6 张焕新 540,000 1.68% 7 曹红 300,000 0.94% 8 刘智 300,000 0.94% 9 黄丽 240,000 0.75% 10 张金晶 102,000 0.32% 合计 32,082,000 100.00% 赖喜隆等 10 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4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47 万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2-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2-7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4-2-8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4-2-9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4-2-10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4-2-11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4-2-12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2-13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 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4-2-14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15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4-2-16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4-2-17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2-18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2-19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2-20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 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4-2-21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4-2-22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4-2-23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24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 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4-2-25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2-26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 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2-27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4-2-28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4-2-29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4-2-30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4-2-31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 见。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审计和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 核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4-2-32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2-33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 经理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4-2-34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 4-2-35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 1 名、兼董事会秘书 1 名,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4-2-36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2-37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4-2-38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 4-2-39 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2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2-40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 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2-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4-2-42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 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 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4-2-43 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4-2-44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 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2-45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4-2-46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 规范的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站等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4-2-47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2-48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2-49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4-2-5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4-2-51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于公司股 票公开发行上市后正式施行。 (以下无正文) 4-2-52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签署页)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喜隆 年 月 日 4-2-53
返回页顶
盛帮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3-24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10-23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